浙江省杭州市吴山游艺城管理房(十五奎巷四牌楼38号101室)2年租赁权
| 所在地区: | 浙江-杭州- | 发布日期: | 2021年4月28日 |
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我方拟出租持有的房屋,并通过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杭交所”)公开披露房屋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所出租房屋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房屋拥有完全的处置权。 2、本次房屋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房屋出租申请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杭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房屋出租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如选择网络竞价或在线报价方式实施房屋出租,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杭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实施办法》或《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等内容和规定。网络竞价或在线报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采用网络竞价或在线报价时适用) 6、我方承诺,出租房屋已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除本申请书披露外,不存在其他优先权人或侵犯第三方权益的情形。 7、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承租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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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
浙江省杭州市吴山游艺城管理房(十五奎巷四牌楼38号101室)2年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1ZL03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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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1-04-28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1-05-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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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底价 |
9900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杭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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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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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电话 |
陈女士85085587、叶先生86892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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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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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
房屋名称 |
浙江省杭州市吴山游艺城管理房(十五奎巷四牌楼38号101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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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坐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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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现状 |
空置 |
物业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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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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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情况 |
规划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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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性质 |
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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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证号 |
杭江国用(96)字第30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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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用途) |
经营性用房 |
使用权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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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日期 |
使用权面积 |
655.43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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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事项 |
1、租赁房屋位于杭州市十五奎巷四牌楼38号101室,招租面积约27平方米(租赁面积系出租方测绘所得,若本次租赁房屋的实际面积与上述明示的租赁面积有差异的,以实际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租金)。租赁房屋质量、位置、建筑面积及水、电容量均以现场展示为准。租赁房屋的装修部分不以展示现状为准,租赁房屋在移交时,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2、目前该房屋空置。 3、租赁房屋无独立卫生间、厨房。 |
四、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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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9900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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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面积 |
约27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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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期限 |
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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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租日 |
租赁期限以实际交付之日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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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租期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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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支付条件 |
房屋租金每年一付,先付后用。第二年起租金由承租方于上个支付期届满日的1个月前直接支付给出租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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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调整方式 |
租赁期内,租期不递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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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成交后,承租方须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为第一计租年度租金的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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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租赁期间,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暖气、通讯、收视、互联网、卫生、物业管理费以及房屋、附属物、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等所有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并直接向有关管理单位交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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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用途要求 |
住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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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详见房屋租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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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承租方须在信息披露截止前支付交易保证金3000元至杭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3、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认为承租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报名时上传的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至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成交通知书》、交易记录及《房屋租赁合同》、《人防工程使用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责任书》等相关合同文件;并在《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签署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资金监管账户一次性支付第一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房屋租赁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和履约保证金、第一期租金)。 (2)同意杭交所经出租方申请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知悉:本次租赁房屋属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所有,根据杭人防【2019】117号《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本级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州市公用人防工程管理维护中心受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市本级人防工程日常使用管理事务性工作。根据杭编办【2020】54号《关于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杭州市民防局)所属事业单位清理规范整合方案的批复》,杭州市公用人防工程管理维护中心已整合为杭州市人防事务综合保障中心,市本级人防工程日常使用管理事务性工作由杭州市人防事务综合保障中心负责实施。 (4)该租赁房屋所在土地持有杭江国用(96)字第30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证载用途为经营性用房。承租方在租赁房屋后,因证载用途与租赁用途不一致而需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办理,出租方予以协助,如因此需缴纳相关费用的,由承租方负责,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承租方应充分了解上述情况,由此无法办理工商登记及其他行政审批等相关手续,承租方如有损失自行承担。 (5)承租方保证在该租赁房屋所规定的用途范围内,按国家规定和《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依法经营,自行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和支付相关费用,且按相关规定依法办理开业的证照等审批手续,否则视承租方违约。 (6)承租方如对房屋进行室内外装修,须事先征得出租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此施工如需向政府相关部门报批,可以以出租方的名义申报,但报批、验收工作及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应积极予以协助。对于承租方装修、装饰、改善和增设的他物,出租方不承担维修义务。 (7)租赁期内,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转租或转借、与他人共同使用、与他人联合开发或合作运营等方式进行租赁房屋租赁使用权的转移,亦不得将全部或部分租赁房屋使用权用作担保、抵押、质押或设置其他第三方权利。 (8)租赁房屋符合购买财产综合险条件的,承租方必须购买财产综合险。 (9)该租赁房屋作为住宿使用,须符合《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10)水、电费按表计量,承租方按出租方的通知向出租方缴纳。出租方向承租方提供水电费收据,承租方已明确知晓上述情况,同意出租方无须开具水电费发票给承租方,承租方不得以出租方无法开具水电费发票为由拒绝支付。 (11)成交后,承租方须与出租方签订《人防工程使用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责任书》。 (12)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详见《房屋租赁合同》。 4、租赁房屋交付: (1)本次租赁房屋的交接,在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进行。出租方应在承租方按约付清第一期租金、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后10个工作日内将房屋按现状交付给承租方,交房之日即出租方通知承租方收房的书面通知上注明的收房日期。出租方应保证租赁房屋交付承租方之前的水、电、燃气、暖气、通讯、收视、互联网、卫生、物业管理费等费用予以结清。如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延迟移交标的的,出租方则另行通知承租方,租赁期限将相应顺延。 (2)出租方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承租方即视为本次租赁房屋交付完毕,租赁期限以实际交付之日起算两年。 (3)因承租方原因逾期接收的,出租方通知的交房之日即视为租赁房屋已交接完毕,承租方逾期接收租赁房屋的,租赁期限不顺延,租赁期限自交付之日起算两年。 5、违约责任: (1)承租方未能在被确认为承租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上述约定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成交通知书》、交易记录、《房屋租赁合同》、《人防工程使用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责任书》等交易合同的,视为承租方违约,承租方已付的交易资金不予退还,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2)若承租方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资料,杭交所将取消其成交资格,有权不予退还承租方已支付的交易保证金; (3)承租方逾期付款,每日按逾期额的千分之一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20天,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方已付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以及第一期租金等)不予返还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具体违约责任以出租方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为准。 6、本项目承租方须交纳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按照如下标准收取:各年累计成交租金在50万(含)以下的,交易服务费按各年累计租金4%计收;各年累计租金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含)的,交易服务费按各年累计租金3%计收;各年累计租金超过100万至在800万(含)的,交易服务费按照各年累计租金的2%收取;各年累计租金在800万元以上的,交易服务费按照各年累计租金的1.5%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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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资格条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且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自然人为中国公民。 2、意向承租方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意向承租方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不得参与竞租;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不得参与竞租。 意向承租方为自然人的,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不得参与竞租。 【法人、非法人组织需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结果,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然人需提供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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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勘安排 |
时间:信息披露期间 地点:标的所在地 联系人及电话:张先生 0571-872657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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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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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金额 |
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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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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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房屋租赁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第一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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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信息披露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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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期 |
披露次日起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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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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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是否刊登媒体 |
否 |
六、竞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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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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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上午9时至下午3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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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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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价幅度 |
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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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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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租赁合同样板2年.doc | ||
| 3人防工程使用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责任书(样本).doc | ||
| 1承诺函2.docx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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