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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庐县疏港公路大元里安置点室外配套工程

所在地区: 浙江-杭州-桐庐县 发布日期: 2021年4月20日
招标采购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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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庐县疏港公路大元里安置点室外配套工程

补充文件

各投标单位:

经研究,对桐庐县疏港公路大元里安置点室外配套工程招标文件,做如下补充:

1、原招标文件中P20页第三章合同条款补充:

第三章、合同条款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

2.工程地点: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 。

5.工程内容: 。

6.工程承包范围: 。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月日。(计划开竣工时间必须填写)。

计划竣工日期: 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元 (¥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元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10份,甲乙双方执叁份,县招投标中心、招标代理公司、行业监管等各执壹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略)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是用来指导施工项目全过程各项活动的技术、经济和组织的综合性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由施工单位踏勘现场,自行解决 。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3.1 《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杭建市发〔2018〕578号);

1.3.2 《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市发〔2018〕579号);

1.3.3 省市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其他现行有效文件(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文件):

(1)《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杭建工发〔2011〕130号);

(2)《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物联网管理应用平台建设的通知》(杭建工发〔2012〕426号);

(3)《关于开展建筑工程扬尘在线监测设施安装工作的通知》(杭建工〔2019〕103号);

(4)《关于巩固G20杭州峰会成果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若干意见》(杭建工发〔2017〕112号);

(5)《杭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无欠薪”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杭建市〔2018〕161号);

(6)其他: (本条由建设单位事先约定后选择适合本项目的其他实用性文件或者规定) 。

1.3.4 新工艺、新技术的约定: 。

1.3.15 其他 《关于印发<2015年桐庐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桐住建通[2015]19号)、《关于运用“政府投资项目标后监督(考勤)系统”加强项目标后管理的通知》(桐招管[2014]14号)、《桐庐县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实名制管理的通知》(桐人社发〔2017〕140号) 。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1)按通用条款约定;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招标文件中有明确的,按招标文件执行,未明确的双方协商确定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或项目发承包基本情况表);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①施工组织设计;

②其他: 。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合同签订后,开工前7天内必须提供经图审的施工图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五套(包括竣工图用)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全套施工图及设计联系单及图纸审查报告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与工程施工有关的一切必要文件,包括国家现行的施工规范、国家现行的验收规范、国家现行的质量验评标准、国家及地方现行施工验收及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等;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开工前提供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不少于一套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书面及电子版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 。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3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用地规划红线为界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 。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承担。

本工程的超大件: 。

本工程的超重件: 。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归发包人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用于其他工程 。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归承包人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用于本工程 。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除发包人指明外)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是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 ;

调整合同价格的修正时间: 。

2 发包人

发包人应根据工程所需配备发包人代表,同时配备1-2名相关人员到岗履职。发包人应做好承包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情况的审核工作,督促未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承包人及时缴存。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督促指导监理工程师行使职权,协调施工现场各方面的关系,协调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文明施工中存在的问题,解决有关设计和技术签证,办理、签认现场经济技术签证,审核工程进度报表 。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前7天内移交。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按通用条款执行 。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全部工程完工,准备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应提供全套竣工资料 。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5 套竣工图、5 套竣工资料和电子版竣工图及资料光盘一张、1 套隐蔽工程影像资料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合格后 28 天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形式 ,应符合桐庐县城建档案馆归档要求 。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建立实名制电子考勤系统,做好与杭州市智慧工地实名制管理应用系统以及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数据对接工作。

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1)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行业监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2)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3)属地行业监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等信息。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项目经理为承包人法定代表人在该项目上的代表 。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同投标文件承诺时间或招标文件约定时间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 。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1)承包人确需更换项目经理的,继任项目经理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的约定: 经发包人同意,且更换项目经理资格、经验等须同等及以上 。

(2)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处以合同价2%的违约罚金,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处以合同价2%的违约罚金,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开工后7天内 。

3.3.2 承包人需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继任人员的数量、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的约定: 经发包人同意,且更换项目经理资格、经验等须同等及以上 。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由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发包人认可后方可离开 。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处以合同价1%的违约罚金,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处以合同价1%的违约罚金,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 》中规定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 》中规定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按通用条款执行 。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提供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采用以下第 (3)种方式:

(1)保证保险,金额及期限为: ;

(2)银行保函,金额及期限为: ;

(3)其他方式: 提供合同价款2%作为履约保证金(不计息),以【银行转账或现金】形式提供,待竣工验收达到中标承诺的质量要求后一周内退回,如有违约则扣除相应违约金后,余额退还 。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本工程实施范围内的所有内容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根据监理合同、施工承包合同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代表发包人进行工程前期协调、施工现场协调、工程监理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由总包单位提供 。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

职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A 涉及全局进度的工程暂停;

B 变更的估价;

C 部分工程分包;

D 索赔的支付;

E 有关暂列金额的使用。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 ;

(2) ;

(3)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施工现场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评定达到“合格”标准。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 7天内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1)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安全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2)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小尘土和噪音污染,需要进行夜间作业时应经有关部门批准。

(3)其他:不定期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检查,施工单位应及时整改,被一次警告后不作处罚,限期整改,被二次警告后扣除相应比例的文明施工费,另若由于施工不文明、不安全而被新闻单位曝光或交通或有关管理部门检查后通报或发生安全事故的,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杭州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和桐庐县行业行政部门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

(4)上述手续办理费用约定如下: 由承包人承担 。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按以下第( 1 )种方式约定:

(1)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剩余部分支付按以下第(②)种方式约定:

①视相关措施的落实情况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②其他:完成总工程量的80%,支付至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90%,其余竣工验收完成后一次性支付 。

(2)其他: 。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按招标文件约定,招标文件无约定的按通用条款或双方另行约定。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合同签订后( 7 )天内提供详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 。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 。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开工前7天内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7天内。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在开工前十天,发包人将通过工程师提供基准点,双方代表应做好现场的交验工作并签字确认。移交后,承包人应予以良好保护,完工后将水准点完好交还给发包人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①重大设计变更引起的工期延误;

②其他:1.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并确实影响施工进度;2.重大设计变更而影响施工进度;3.政策处理问题影响施工进度;4.不可抗力,此延误工期须在不可抗力结束后七天内办理签证,逾期不予认可。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承包人如不能按时完成竣工工期的工作,误期违约金(1000元/天)及误期赔偿限额(合同价的3%)的标准支付。如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工期严重滞后,又无明显改进措施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无条件退场,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同时,发包人也有权安排其他施工队伍进场施工,费用经审价机构审核后从承包人合同价款中扣除。同时发包人有权拒绝承包人参与发包人后续实施项目的投标。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按合同价的3%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1)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

(2)地下障碍物和污染物;

(3)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要求;

(4)其他: 。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双方另行确定 ;

(2) ;

(3) 。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 。

8 材料与设备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在报价中考虑并承担相应费用。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按通用条款及有关规范执行 。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由承包人提供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由承包人提供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按规定执行 。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试验、检测单位资质条件约定: ;

试验、检测单位选择约定: ;

试验、检测费用约定: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确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确定。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其单价的确定,按以下约定:双方重新确定综合单价参考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结合投标报价时浮动率确定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或双方协商签证确定单价。

(4)工程量清单错误和(或)设计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以下情况的,其单价允许调整:凡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2%及以上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及以上时,或者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不到2%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25%以上时。工程量偏差超过上述变化幅度之外变动部分的相应单价调整方法按以下方式约定:双方重新确定综合单价参考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结合投标报价时浮动率确定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或双方协商签证确定单价 。

(5)其他:

。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无。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否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采用政策性文件进行价格调整。

政府投资工程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以下第( 1 )种方式约定执行:

(1)按《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市发〔2018〕579号)执行;

(2)其他: 。

其中:

1、风险范围及幅度的约定:

(1)人工费的风险幅度( 5 %)

(2)材料价格的风险幅度( 5 %)

2、材料价款动态调整结算方式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约定:

(1)按时间进度分段结算: 。

(2)按工程形象部位(目标)分段结算: 。

(3)竣工后一次性结算: 。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2.1.1 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1)应由承包人承担的工、料、机在投标编制期或预算书编制期与合同实施期间所发生的市场价格波动。

(2)其他: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在编制投标报价时考虑风险幅度自行考虑在综合单价中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本合同11.1第3种方式的约定计算 。

(2)其他: 。

12.1.2 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施工图范围内所有工程量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12.1.3 其他价格方式: /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①合同价款【10%】的预付款 。

工资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 。

预付款支付期限: 工程开工后7天内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1)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项目,其工程量的计算规则应按国家标准工程量计算规范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补充规定执行。

(2)不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项目,工程量的计算规则应按省、市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各专业工程定额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进度款按月计量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工资性工程款比例约定: /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工资性工程款比例约定: / 。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按月支付

(其中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按月拨付)。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前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体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每月25日前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支付方式:工程进度款按实际完成工程进度(工程量)每月结算一次,工程款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0% 】支付(含预付款金额);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的【85% 】(含预付款金额);【注:此处合同价款是指扣除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合同价款】,另支付剩余安全文明施工费;结算审计并经审定后 30日内支付至结算造价的 98.5% ,其余 1.5% 留作质量保修金,余款待竣工验收合格满二年后一次性付清(不计息)。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后 14 天内。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协商解决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13.2.2条款执行。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协商解决 。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通过竣工验收后 1 个月内。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协商解决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支付合同价3%的逾期违约金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按通用条款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通过竣工验收7天内 。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的 28 日内 。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完整的结算资料(含电子版)。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按有关规定执行 。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 。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两份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缺陷责任期满后7天内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收到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30 天内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 。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24个月】 。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是 。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2)保证保险,保证金额为: / ;

(3) 1.5 %的工程款;

(4)其他方式: /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具体详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24小时内。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按通用条款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协商解决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协商解决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协商解决 。

(7)其他: /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按通用条款 。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按通用条款 。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按通用条款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协商解决 。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和设备及第三方生命财产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包括建工险),费用已包含在总价内 。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由承包人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双方当事人特别约定下列解决方式中第 (2) 种方式解决争议的除外:

(1)提交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 桐庐县 人民法院起诉。

21.其他补充事项的约定

(1)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在签订业务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廉政责任书,明确作为廉政承诺。

(2)结算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

①工程结算书及电子版;

②原投标图及经认可的竣工图;

③工程变更文件及相关资料(分类整理并装订成册的记录、联系单、变更图纸、会审纪要、详细的工程量计算书(顺序按清单顺序)并提供电子版及其目录等)

(3)中标单位中标后必须在工地现场购置或租赁“政府投资项目标后考勤系统设备”,用来对项目管理人员的出勤考核,以上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相关费用已综合考虑在合同价中。

(4)承包人应将建设工程运输业务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证照齐全的运输单位,在签订运输承包合同的同时,还应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施工现场要设专人对进出建设工地的运输车辆进行检查,严禁证照不齐,设施不全的车辆驶入施工现场,对渣土运输不密闭、号牌污损遮挡、车身不洁的车辆禁止驶离施工现场。承包人要督促运输车辆应按照公安交警部门指定的范围、路线和时间行使。

(5)承包人在工程结算中应加强管理,本工程结算审核(审计)时,若工程结算审核(审计)核减率超过 5%,承包人应承担核减额超过送审造价 5%部分的核减追加费,核减追加费审查费以核减额超过送审造价 5%部分为基数,按 5%计算。承包人应承担的工程结算核减追加费,具体按浙价服[2009]84号文规定。

(6)竣工验收后的工程结算最终以审计审核为准。

(7)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工程报监、施工许可证办理、工程竣工备案资料整理等有关手续。

(8)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按地方有关规定由承包人负责办理。

(9)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按标化管理要求进行保洁,要求施工场地每天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10)工程质量如一次性验收达不到合格质量目标,处以工程结算造价的5%的违约金。

(11)不定期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检查,施工单位应及时整改,同一事项被一次警告后不作处罚,限期整改,被二次、三次、四次警告的扣罚5000元至50000元;另若由于施工不文明、不安全而被新闻单位曝光或交通或有关管理部门检查后通报或发生安全事故的,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杭州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和桐庐县行业行政部门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12)项目班子保证金的具体规定:合同签订后原则上不更换项目负责人,如因承包人原因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必须经招标人同意,并扣除2万元人民币工程款做为处罚金。中标单位中标后必须在工地现场通过浙里办“桐庐工程助手”, 用来对项目管理人员的出勤考核,以上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相关费用已综合考虑在合同价中。考勤人员在考勤系统中到岗率不少于80%,每缺勤1天扣人民币1000元,最高限额为合同价的5%,若考勤人员到场却未进行考勤系统签到确认,一律视为缺勤。本金额直接在审计结算后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本工程中标单位实行工程总承包制,严禁转包;如有违反,将取消其承包资格。为加强项目管理,建设方对中标单位提供的项目班子人员中的一人(五大员之一)采用“桐庐工程助手”进行项目到岗率的考核,每缺勤一天中标单位向招标单位按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处罚款项直接在当月应支付的进度款中扣除。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投标承诺到位,主要管理人员调换必须征得招标人和监理单位的书面同意,否则,施工合同将被终止,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13)工程在具备一定完工条件或竣工验收条件之前,承包单位如接到发包人和监理单位要求其清场并撤离的通知后7日内,必须完成机械设备的撤离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拆除、建筑垃圾的清运出场等场地清理工作(场地清理要符合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的现场代表的要求),修复场内的交通道路,撤离所有施工人员。如逾期仍未撤离完的,应赔偿发包人每日2000元的赔偿金。同时,发包人有权采取强制手段清除现场,且无须征得承包人的许可,为此所发生的费用从未付工程款中扣除。

(14)合同双方确认,本合同及本合同约定的其它文件组成部分中的各项约定都是通过法定招标过程形成的合法成果,不存在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条款。如果存在任何此类不一致的条款,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也不存在且也不会签订任何背离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合同。如果存在或签订背离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合同,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

(15)承包人须根据县疫情防控要求及开复工方案实施要求执行,并在施工现场配置疫情防控相关材料、设备相关费用含在合同价中。

(16))根据《美丽杭州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杭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暨大气污染防治2020年实施计划的通知》(杭美建〔2020〕3号)文件资金保障相关要求,在施工过程中,制定防尘降尘方案,落实环境保护要求,承担美丽工程责任。乙方须严格执行相关防尘措施,达到防尘要求并接受建设单位的检查。如果由于承包人未执行有关规定而发生赔偿,一切损失及费用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以上未注明的工程质量保修年限,按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本工程质量保修期2年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期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建设单位:桐庐县江南镇人民政府

代理公司:浙江中合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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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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