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市科技计划项目中期自查工作的通知
| 所在地区: | 浙江-宁波-北仑区 | 发布日期: | 2021年3月30日 |
各区县(市)科技局、“四区二岛”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项目承担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科技计划项目过程管理,规范财政科技经费使用和项目验收程序,根据《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甬科计〔2018〕61号)、《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细则》(甬科资〔2019〕99号)和《宁波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科资〔2021〕18号)相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2021年度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自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对象
处于项目实施周期内(包括已经核准延期项目)、尚未提交验收申请的“在研”项目。
二、自查范围
1.2020年(含)以前立项的科技创新2025重大专项(含现代种业、现代服务业),包括产业技术研究院定向委托项目、创新挑战赛项目和疫情防控应用攻关项目。
2.2020年(含)以前立项、市级专项经费超过50万元(含)的市公益性计划项目。
三、自查程序
1.网络填报。自4月9日起,项目承担单位登录“宁波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http://program.sti.gov.cn),选择“法人登录”,通过左侧栏目“中期管理-中期发起”路径,点击“进入填报”按钮,按要求在线填报《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自查表》(平台登录、账户密码设置、系统填报等具体技术问题,请联系技术支持)。
2.归口管理单位初审。各归口管理单位登录“宁波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通过“我的待办-中期待办”路径进行在线初审,于4月30日前将项目自查表汇总打印、加盖公章后,由浙政钉或发送邮件方式报送我局。
3.项目复核与抽查。我局归口业务处室对项目自查表进行复核,并根据项目承担单位自查情况,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随机抽查。
四、工作要求
1.请各归口管理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技术负责人按期、如实填报项目自查表;本批需自查的市科技计划项目清单,可登录“宁波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检索查询,或直接向我局联系核对。
2.对于实际已经完成验收(通过、结题、不通过)或已经撤销,但“宁波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内仍显示为“未验收”的项目,请项目承担单位或归口管理单位向我局提供已经验收的书面材料;对于项目承担单位经营情况异常(停产、破产、歇业、注销等)无法主动申请撤销或终止的项目,请向我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情况说明。
3.根据《宁波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科资〔2021〕18号)要求,本次中期自查工作结果将作为结转经费拨付和进行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对于无故不参加中期自查的,不予拨付后续财政科技经费;对于未按要求如实填报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暂缓拨付后续财政科技经费。
4.根据《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细则》(甬科资〔2019〕99号)要求,对于不能按期提交验收申请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任务书约定的完成时限前3个月内,通过归口管理单位向市科技局提交延期验收申请报告(登录“宁波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通过“验收管理-未验收项目”路径,点击“延期申请”按钮);项目延期申请一般不超过1次,延期时间不超过一年。
业务咨询:资诚处 韩亮 电话:89186832
技术支持电话:87811024 87978935
备注:为更好地完成初审工作,请各项目承担单位在4月27日前完成中期自查网上填报工作。
北仑联系人: 计划科 俞梦哲 电话:89383449 合作科 熊煜 电话:89383447 生产力中心 白丹 电话:86824853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3月30日
<$[正文内容]>end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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