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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加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的通知

所在地区: 浙江-宁波- 发布日期: 2021年3月30日
招标采购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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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科技局、“四区二岛”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各项目承担单位:

根据《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甬科计〔2018〕61号)、《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细则》(甬科资〔2019〕99号)和《宁波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科资〔2021〕18号)相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监管工作,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我局对已超出项目实施周期、且未按规定办理延期验收申请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进行了梳理,研究提出具体工作举措。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申请提交

1.各归口管理单位应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做好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准备,抓紧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已逾期、未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清单,可登录“宁波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检索查询,或直接向我局联系核实。

2.项目承担单位请登录“宁波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http://program.sti.gov.cn/),通过“验收管理-未验收项目”路径申请项目验收。平台登录、账户密码设置、系统填报等技术问题,可联系技术支持咨询。

二、有关工作要求

1.请各归口管理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技术负责人完成项目验收。

2.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实际已经完成验收(通过、结题、不通过)或已经撤销,但“宁波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内仍显示为“未验收”的,请项目承担单位或归口管理单位向我局提供已经验收的书面材料;对于项目承担单位经营情况异常(停产、破产、歇业、注销等)无法主动申请撤销或终止的项目,请向我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情况说明,以便更新项目信息。

3.根据《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细则》(甬科资〔2019〕99号)要求,对于不能按期提交验收申请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任务书约定的完成日期前3个月内,通过归口管理单位向市科技局提交延期验收申请报告;项目延期申请一般不超过1次,延期时间不超过一年。

4.根据《宁波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科资〔2021〕18号)相关规定,项目承担单位因自身原因无法正常启动实施项目的,应主动退回已拨付科技资金,市科技局根据合同任务书约定解除合同;因项目负责人、技术路线、经营困难等原因难以完成预期研究任务和目标的,应主动退回结余资金,市科技局根据合同任务书约定解除合同。

三、违约处理意见

对于今年5月底前,仍未提交已到期项目验收申请的项目承担单位,我局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科技部等20个部门和单位联合发布的《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和《宁波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甬科资〔2020〕81号)相关规定,拟作出以下处理。

1.要求项目归口管理单位按原渠道,收回已拨付项目承担单位的财政资助经费;

2.公开通报批评;

3.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前3位技术负责人,自今年起3年内不得参与申报各类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4.将项目承担单位列入市科研失信黑名单,移送“宁波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http://credit.ningbo.gov.cn/)公开曝光。

联系人:资诚处 韩亮 电话:89186832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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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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