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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所在地区: 浙江-湖州-南浔区 发布日期: 2021年3月24日
招标采购正文

按照年度工作计划,近期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依法查获经营不合格食品案件,经我局立案调查,现已结案,将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当事人:王洪(南浔川发饭店);系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503MA2F7QD9XW;经营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经济开发区直港巷村直港新村57幢3单元102室。

当事人于2021年1月14日从南浔大桥农贸市场购入牛蛙4只,进购价格共计60元,因为我局执法人员以进购价向当事人进行购买抽样,且4只牛蛙已经全部被用于抽样检验,没有用于餐饮制售,所以当事人没有违法所得。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之合计)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属于涉嫌经营兽药残留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上缴国库。

2、当事人:石瑞民(南浔石瑞民小吃店);系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503MA2D104T0G;经营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经济开发区直港巷村直港巷新村61幢4单元101室。

2021年1月14日上午,当事人制作销售的玉米馒头5kg(45个),该批次玉米馒头的违法所得为15.75元,经抽样检验,该批次玉米馒头中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属于涉嫌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九)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5.75元(大写:壹拾伍元柒角伍分整);2、罚款人民币7000元(大写:柒仟元整)。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及时拨打12345政府阳光热线电话,也可直接到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

2021年3月24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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