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所在地区: | 浙江-湖州-南浔区 | 发布日期: | 2021年3月25日 |
按照年度工作计划,近期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依法查获经营不合格食品案件,经我局立案调查,现已结案,将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当事人:姜付明(湖州市练市川香火锅城);系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503MA2F51303L;经营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万兴路东端湖盐中路口。
当事人于2021年1月18日从农贸市场购入生姜8.8斤,单价6.5元/斤,共57.2元。其中3.4斤用于抽检,其余作为菜品原料已使用完毕,上述原料未做使用记录,现场无法查实使用量及流向,违法所得无法认定。当事人采购并使用的生姜吡虫啉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未查验供货商营业执照和该批次生姜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理:处罚款15000元上缴国库。
2、当事人:龙梅(南浔练市农厨饭店);系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503MA2F67YL4Q;经营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莲墩村莲墩路88号。
当事人于2021年1月19日从德清县新市仙谭市场陈国琴摊位购进黄鳝5斤,单价60元/斤,共300元。其中3.6斤用于抽检,其余作为菜品原料已使用完毕,上述原料未做使用记录,现场无法查实使用量及流向,违法所得无法认定。另当事人未查验该批次黄鳝的合格证明材料。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理:处罚款15000元上缴国库。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及时拨打12345政府阳光热线电话,也可直接到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
2021年3月25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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