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所在地区: | 浙江-湖州-吴兴区 | 发布日期: | 2021年3月26日 |
按照年度工作计划,近期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依法查获经营不合格食品案件,经我局立案调查,现已结案,将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当事人:湖州市南浔区中医院;系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0525471171826B;经营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人瑞路166号单位食堂。
湖州市南浔区中医院食堂负责人称,食堂内的红壳鸡蛋于1月份从南浔临时农贸市场进货,进了一箱15千克,进价是每箱135元,该红壳鸡蛋是用来炒菜的,无法计算售价。食堂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现场无法提供进货单据及供货方的营业资质证明,故购入数量、进货单价等均由食堂负责人口述认定。当事人剩余的13千克红壳鸡蛋均已使用完毕,经现场检查已没有库存。由于该红壳鸡蛋是用来炒菜的,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该建发特级咸菜于2020年12月28日从南浔临时农贸市场南浔老纪副食品店进货,并提供了该建发特级咸菜进货单据及供货方的营业资质证明,进货共一箱5千克,进价为每箱57元,因当事人将该咸菜用于菜品辅料,所以无法计算售价。当事人剩余的3千克该建发特级咸菜直至2021年2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送达检测报告时已全部使用完毕,现场无库存。由于该建发特级咸菜是用做菜品辅料,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建发特级咸菜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FC21010096)检测结果为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红壳鸡蛋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FC21010095)检测结果为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当事人采购建发特级咸菜、红壳鸡蛋的行为已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采购红壳鸡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属于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由于当事人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处罚款壹万元(10000元),上缴国库。
2、当事人:杨雷雷;系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503MA2D4BAJ3A;经营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人瑞路9999号南方新世界B幢107号109号111号113号。
该牛蛙是店内采购人员在2021年1月19日由吴兴林伟宏水产经营部购入。共购入进了25公斤,进价21元每公斤,售价18元每只,每只牛蛙重量大概0.25公斤左右。除被抽检的0.8公斤,剩余的均已作为食材制作销售。现当事人店内无该牛蛙存货。检测报告上显示,检测结果为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已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牛蛙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反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应予以处罚。
由于当事人能如说明上述不合格牛蛙的进货来源,且已尽到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对购入的上述牛蛙的不合格情况事先并不知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3、当事人:顾建洪;系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503MA29JUFJ5J;经营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新区农贸市场蔬菜行业26号27号28号29号。
该榨菜头是当事人于南浔经济开发区浔北村生力路蔬菜批发市场的顾文美干货店内购买的,共购入进了5公斤,进价10元每公斤,售价12元每公斤。除被抽检的1.5公斤,剩余的均已全部销售。现当事人店内无该榨菜头存货。检测报告上显示,检测结果为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榨菜头的违法行为。
因当事人能如说明上述不合格榨菜头的进货来源,且已尽到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对购入的上述榨菜头的不合格情况事先并不知情。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免于处罚处理。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及时拨打12345政府阳光热线电话,也可直接到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
2021年3月26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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