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所在地区: | 浙江-杭州- | 发布日期: | 2021年3月12日 |
近期,市局在我局辖区内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活动,期间查获2起不合格食品案件,移交我局处理,现将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当事人:褚子英;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湖州市菱湖镇下昂农贸市场,经营范围:水产品零售。
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月7日委托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牛蛙进行了抽检,被检出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申请复检,结果仍为不合格。现查明,当事人被抽检批次的牛蛙从杭州勾庄批发市场采购的(已作案件移送线索),共购进该批牛蛙5kg,进货价格为18元/kg,销售价格为30元/kg。除了抽检销售了2.43kg,其余均被自己食用完毕,违法所得为29.16元。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牛蛙的购进票据和销售不合格牛蛙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和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构成了违法行为。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予以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9.16元;3.处罚款人民币7000元;罚没款共计7029.16元,上缴国库。
二、当事人:费根生,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湖州市南浔区和孚镇中心农贸市场;经营范围:水产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月7日委托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鳊鱼进行抽检,被检出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查明,该批次不合格鳊鱼从湖州东街中心批发市场芳华水产批发摊位(已移送案件线索)进货2.5kg,货值35元,除去抽样2.32kg外,剩下的鳊鱼由当事人自己食用,从中获利共18.6元。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次鳊鱼的索证索票和销售不合格鳊鱼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和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构成了违法行为。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予以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9.16元;3.处罚款人民币7000元;罚没款共计7029.16元,上缴国库。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及时拨打12345政府阳光热线电话,也可直接到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
2021年3月12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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