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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台州市财政局关于明确政府采购备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所在地区: 浙江-台州-天台县 发布日期: 2021年2月21日
招标采购正文

天台县财政局文件

天财采〔2019〕2号

关于转发《台州市财政局关于明确政府采购备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财政领域“放管服”改革要求,深入推进“最多跑一次”和“不用跑一次”改革实践,强化我县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主体责任,切实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现将《台州市财政局关于明确政府采购备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台财采发〔2019〕1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天台县财政局

2019年12月19日

台州市财政局文件

台财采发〔2019〕10号

台州市财政局关于明确

政府采购备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财政领域“放管服”改革要求,深入推进“最多跑一次”和“不用跑一次”改革实践,强化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主体责任,切实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部分政府采购审核审批事项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要求,对政府采购管理中若干备案事项予以明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备案管理的重要意义

1.实现“简政放权”和“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需要。政府采购备案管理,是转变政府职能,促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和国务院作出的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简政放权的重大决定和部署,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进一步“还权”于采购单位。通过落实备案管理,做到权责归位,真正实现让数据多跑路,让服务对象少跑路,切实提高政府采购领域的行政效能。

2.加强采购单位主体地位的需要。采购单位是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当事人,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中央深改委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已经明确提出“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因此,简化优化政府采购管理流程,明确采购单位行使依法确定采购方式、依法签订采购合同、依法开展履约验收等重要采购事项的权利,有利于增强采购单位的主体意识和责任观念,真正实现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3.提升政府采购效率的需要。目前我省已经全面建成并应用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已经实现了涉及政府采购各领域、全流程、多用户的政府采购网上交易、监管和服务功能。在此基础上,省财政厅已于2015年发文明确对部分政府采购事项实行备案管理,通过减少事前审核环节,优化政府采购管理流程,将政府采购监管侧重点放到事中和事后监管,有利于缩短政府采购时间,提升政府采购效率。

二、实行备案管理的政府采购事项

(一)政府采购计划备案

采购单位在组织政府采购活动前,应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在采购单位的编制环节称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建议书,完成备案后称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报市财政局备案。具体操作程序为:采购单位通过全省统一的金财工程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内网)编制建议书,在完成本单位和本部门(主管部门可自行决定是否需要对本部门下属单位的建议书进行审核)的内部审核流程后,系统自动完成备案并生成确认书,采购单位根据备案完成的确认书发起或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议书,需事先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完成备案,并生成确认书:

1.政府采购项目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

2.申请采购进口产品的。

(二)政府采购文件备案

采购单位应当在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的过程中,将与政府采购项目有关的文件材料(包括招标、谈判等采购文件,开标一览表、专家评审记录和评标报告等结果文件,政府采购合同,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以下简称采购文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子文档形式报市财政局备案。2017年政采云系统正式上线,根据全省统一要求,省、市、县(市、区)各部门政府采购项目全流程均通过政采云平台完成,各环节采购文件在完成本单位的内部审查流程后,由政采云系统自动完成备案,财政部门不进行事前审核。

备案完成的采购文件,是办理资金拨付和财政部门处理供应商投诉的法定凭证和主要依据之一。采购单位应当认真做好采购文件的备案工作,其中采购合同环节的备案,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之规定,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

(三)需论证公示事项的管理要求

1.单一来源采购论证公示。项目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单位认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供应商唯一性进行论证,出具论证意见,并由采购单位自行通过政采云系统将论证意见发浙江省政府采购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参加论证的专业人员应为3人以上单数,专业人员可以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也可以自行邀请相关领域专家,但不得从采购单位内部产生。

2.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论证公示。采购单位拟采购的进口产品不属于国家鼓励进口的,且未列入全省统一论证进口产品范围的,应当组织专业人员论证,出具论证意见,并由采购单位自行通过政采云系统将论证意见发浙江省政府采购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参加论证的专业人员应为5人以上单数,专业人员可以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也可以自行邀请相关领域专家,但不得从采购单位内部产生。

3.论证公示事项的备案。采购单位在公示有效期内未收到异议的,应当在编报建议书时,将论证和公示情况说明(格式见附件)作为附件备案。若采购单位在公示有效期内收到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在编报建议书时,将论证和公示情况说明(含异议意见和补充论证意见)作为附件备案。附件通过金财工程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内网)在编报建议书时上传。

三、监督检查

1.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采购单位应当认真学习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不断提高自身的政府采购相关法规和政策的知识水平,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建议书和采购文件备案或报批的相关程序。采购单位应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对备案采购计划和采购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等负责,严格按照法定适用情形选择采购方式,不得不当选择采购方式,或提供虚假材料进行备案或报批。

2.规范委托代理行为。采购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确认书中明确的政府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采购活动中涉及采购方式变更的相关论证、公示、申报等事宜,以及各环节采购文件的备案事项可以由采购单位自行办理,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但如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需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的委托代理协议中明确约定。

3.加强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将加强对采购单位依法执行政府采购建议书及采购文件备案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通过系统预警和事后随机抽查的方式定期开展。在政采云系统自动完成备案的政府采购项目,定期通过“双随机”系统,按一定比例开展随机抽查。对存在明显不当选择采购方式、在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程序实施采购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附件:1.单一来源采购论证公示情况说明

2.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论证公示情况说明

台州市财政局

2019年8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台州市财政局采监处承办 办公室2019年8月19日印发

附件1

单一来源采购论证公示情况说明

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预算金额

拟采用采购类型

拟采用采购方式

请选择该项目所适用的单一来源采购情形: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若更换承接主体,将会导致在现有的经济和技术条件下,无法保证与原有项目的一致性或服务配套要求,且会导致服务成本大幅增加或原有投资损失的。

单一来源

公示情况

在浙江政府采购网的公示编号

公示时间

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专业人员论证意见:

专业人员信息

序号

姓名

职称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1

2

3

公示期间是否收到异议:

□ 否(如未收到异议,请直接填写“采购单位意见”)

□ 是(如收到异议,请继续填写以下栏目)

异议意见(不同异议人的意见应当分别阐述,并注明异议人名称):

异议人信息

序号

异议人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1

2

3

补充论证意见

补充论证时间: 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补充论证意见:(□ 经论证认为异议成立,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 经论证认为异议不成立,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专业人员信息

序号

姓名

职称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1

2

3

采购单位意见

以上情况属实。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单位盖章

附件2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论证公示情况说明

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拟采购进口产品名称

采购预算金额

拟采用采购类型

拟采用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

公示情况

在浙江政府采购网的公示编号

公示时间

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专家论证意见:

专家信息

序号

姓名

职称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1

2

3

4

5

公示期间是否收到异议:

□ 否(如未收到异议,请直接填写“采购单位意见”)

□ 是(如收到异议,请继续填写以下栏目)

异议意见(不同异议人的意见应当分别阐述,并注明异议人名称):

异议人信息

序号

异议人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1

2

3

补充论证情况

补充论证时间: 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补充论证意见:(□ 经论证认为异议成立,依法不应接受进口产品参加采购活动;□ 经论证认为异议不成立,申请采购进口产品的):

专家信息

序号

姓名

职称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1

2

3

4

5

采购单位意见

以上情况属实。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单位盖章

天台县财政局办公室 2019年12月19日印发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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