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 所在地区: | 浙江-宁波-江东区 | 发布日期: | 2021年2月2日 |
被处罚单位:浙江东方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锡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63D
你在天台县坦头镇书香名邸项目安全生产履职不到位,我局于2020年6月30日立案,现查明以下事实:
天台县坦头镇书香名邸项目于2020年6月19日进行塔吊安装过程中发生倾覆事故,你单位作为该项目监理单位,未认真监督安装单位执行起重机械安拆专项方案。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证据一: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监理合同证明身份;
证据二:谈话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
鉴于被处罚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本局决定如下:
1、予以警告;
2、处以人民币贰万元的罚款;
被处罚人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上述行政处罚[所处罚款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缴纳(账户:天台县政府非税收收入财政汇缴专户 帐号 120706112901201016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8月10日
ZJEG_RSS.content.end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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