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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所在地区: 浙江-台州-天台县 发布日期: 2021年2月2日
招标采购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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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孙章龙 性别:男

民族:汉

身份证号码:33062519******8039

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东白湖镇******

联系电话:180*****698

孙章龙在天台县中心城区TSF05单元03-1图则一号地块西区(一标段住宅)项目担任项目经理安全生产履职不到位,我局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现查明以下事实:

在天台县中心城区TSF05单元03-1图则一号地块西区(一标段住宅)项目进行施工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未按时整改到位。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证据一:孙章龙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身份;

证据二:谈话笔录1份和天台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2份,证明违法事实;

证据三:台州市建筑业管理系统“天台县中心城区TSF05单元03-1图则一号地块西区(一标段住宅)项目”岗位人员信息截图,证明其为该项目的项目经理。

鉴于被处罚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本局决定如下:

1、予以警告;

2、处以人民币贰万元的罚款;

被处罚人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上述行政处罚[所处罚款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缴纳(账户:天台县政府非税收收入财政汇缴专户 帐号 120706112901201016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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