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甬仑市监处告〔2020〕242号
| 所在地区: | 浙江-宁波-北仑区 | 发布日期: | 2021年3月9日 |
方云: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涉嫌无照经营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2020年5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你位于北仑区大碶街道镇西路64号-1的餐饮店进行检查,结果如下:1、你店处于营业状态,店内有两名工作人员。2、你店内摆放有代售的千层饼。3、你店现场无法出示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相关证件。4、现场拍摄照片一组为证。
你涉嫌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2020年5月27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指定叶昱菁、朱思远为办案人员。2020年5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调查笔录1份。经调查,确认以下事实:
你在未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领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于2020年3月开始在北仑区大碶街道镇西路64号-1的店面房开展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截至2020年5月27日被查获止,因为当事人没有记账无法确定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额。
你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属于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予以处罚。同时鉴于以下情况:你的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能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改正并拟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佰圆整(¥2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朱思远联系电话:86782537
叶昱菁联系电话:86784607
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正文内容]>end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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