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硖尖线(中分桥至吴家新桥段)提升改造工程(二阶段)
| 所在地区: | 浙江-嘉兴-海盐县 | 发布日期: | 2021年3月8日 |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海宁硖尖线(中分桥至吴家新桥段)提升改造工程(二阶段)施工已由浙港航[2019]16号文件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海宁市港航管理服务中心,建设资金来自地方财政及上级补助。招标人为海宁市港航管理服务中心。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决定对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并实行资格后审。主要工程数量和资格审查条件(最低要求)详见浙江江南要素交易中心网(http://hn.jxzbtb.cn) 和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www.zjpubservice.com)。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硖尖线(中分桥至吴家新桥段)为海宁硖尖线航道与黄湾线航道的共线航段,向南可通尖山新区、向北可通杭平申线,进而连通浙北干线航道和嘉兴港,定级为Ⅴ级单线。近年来,黄湾线海盐段通过养护已达到Ⅴ级单线航道标准。硖尖线中分桥至尖山段航道在 2012 年已按Ⅴ级单线航道标准进行养护,但由于中分桥至尖山航段沿线土质为淤泥质且液性指数较高造成常年淤积严重。该段通过能力较低,航道现状已不适应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为更好的服务尖山新区发展,适应船舶大型化趋势,对该航道进行提升改造,提高航道通过能力是十分迫切和必要的。并通过逐年分期实施以达到提升航道等级的目的。
本次二阶段工程起始于中分桥(桩号 K0+000),终于殷家浜(桩号K3+150),按内河限制性Ⅳ级单线航道标准提升改造,航道养护里程为3.15km。内容包括加固、修复护岸6.23km,其中加固护岸4.3km,加固及修复护岸1.93 km;疏浚水下土方 10.12万m3;新建应急待泊区 1 处;新建应急标志标牌 2 块。
本项目建安投资约4000万元。工期:10个月,缺陷责任期为12 个月(疏浚工程除外)。
计划 2021年4月 10日开工,2022年2月 9日完工。
2.2 标段划分:本项目共设 1 个施工标段。
2.3 质量目标:合格。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具有同类工程施工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具有控股和被控股关系的不同企业,或受同一人(法人或自然人)控股的不同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单位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监管的中央企业不属于本条款规定的“母公司”)或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监管的中央企业下属同一个一级子公司的二个及以上二级子公司不得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
3.4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 “失信惩戒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本工程实行资格后审、不进行现场登记。凡有意参加投标者,于 2021年03月08日至 2021年03月30 日10时止,通过“海宁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http://hn.jxzbtb.cn/TPBidder/)”自主获取。(未领取CA锁及未注册的单位,请参照《关于海宁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主体注册及CA锁办理的通知》办理)。
4.2招标文件及图纸通过“浙江江南要素交易中心网上投标平台”在登记后自行下载。
5.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投标文件送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1年03月 30日10时00分,投标人应于当日10时00分前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浙江江南要素交易中心。
5.2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5.3招标人定于投标文件送交截止的同一时间、同一地点举行公开开标。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浙江江南要素交易中心网站http://hn.jxzbtb.cn/和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www.zjpubservice.com/上发布。
7.其他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系统在线支付或保函或保险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伍拾万元整;
递交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以系统确认准
投标人通过投标单位系统已报名项目中“在线支付保证金”功能进行自助网上缴纳。保证金年金单位按标段金额自动扣除已交年金数额。具体详见浙江江南要素交易中心文件(《关于实行投标企业投标保证金帐户备案管理的通知》)和《关于实施投标保证金在线支付和退还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采用年金缴纳的,按海招办(2017)6号文件规定办理)
*非年金缴纳的,实行投标人保证金基本账户登记制度,投标人缴纳的投标保证金账户与基本账户应一致,如不一致的,将被否决投标。
采用保险电子保函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可在投标系统内直接操作,无须递交纸制版;
(采用纸制版保险和银行保函递交投标保证金的,可采用非线上递交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原件放至正本中)。
8.联系方式
招标人:海宁市港航管理服务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万邦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海宁市海州西路 85 号 地址:海宁市经编园区丰收大道7号
联系人:邱先生 联系人:高先生、陈女士
电 话:0573-87222613 电 话:0573-8723919
传 真:0573-87222521 传 真:0573-8723919
海宁市港航管理服务中心
万邦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21年 03 月08日
附录 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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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 |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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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 |
1、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及以上资质(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附录 2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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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 |
财务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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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 |
承诺提供不少于壹仟万元人民币的流动资金。(由投标人自行决定采用银行信贷证明或财务能力承诺书) 若采用银行信贷证明,开具银行信贷证明的银行级别:_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县(区、市)级及以上银行。 |
附录 3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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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 |
信誉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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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 |
1、不存在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的情形; 2、2018年 1月1 日以来,投标人无行贿犯罪行为; |
注:投标人有行贿犯罪行为认定:由投标人自行书面如实填报,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作否决投标处理,并视作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按投标人须知第3.5.8项处理。
附录 4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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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要 求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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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绩 |
自2016年1月1日以来(以实际交工日期为准)按一个施工合同段独立完成过一个单项合同价不少于3000万元(含)以上的内河航道工程或单项合同价不少于1500万元(含)以上的内河航道养护工程(港口工程(码头、服务区)、经常性养护除外)施工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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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投标人应在“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近年完成的主要类似项目情况表”后附:基本(1)中标通知书复印件;(2)合同协议书复印件;(3)质量证明文件(由发包人出具的工程(标段)交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委员会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的复印件;(4)从“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中截图含有系统水印的类似项目的《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打印件(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需提供,养护性工程项目无需提供),四者缺一不可,否者业绩不予认可。每张表格只能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2、上述资料中的施工单位名称与投标人名称必须一致(施工单位名称发生合法变更的除外,但需提供合法变更的有效文件),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3、工程规模解释顺序为:质量证明文件、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上述资料中均未体现工程规模、技术标准、主要工程内容的,必须附发包人或项目质量监督部门或项目所在地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4、投标人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中的业绩是否公开以及《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的认定和核实,以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附录 5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最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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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 |
数量 |
资格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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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 |
项目经理 |
1 |
1. 自2016年1月1日以来(以实际交工日期为准)担任过1个2000万元及以上的内河航道或1000万元及以上的内河航道养护工程(港口工程(码头、服务区)、经常性养护除外)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有港口与航道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证书。 2. 拟委任项目经理未在其他合同工期未到的项上任职,若该项目已提前完工,应提供业主证明材料。 3. 自 2018年1月 1日以来,拟委任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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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技术 负责人 |
1 |
担任过航道工程的项目技术负责人(或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有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并有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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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if !supportLists]1.[endif]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该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交工验收或合同解除之日。
[if !supportLists]2.[endif]拟委任项目经理是否有“在建合同工程”按以下原则认定:
[if !supportLists](1)[endif]若该合同工程协议书尚未签订,则其中标通知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if !supportLists](2)[endif]若该合同工程协议书已签订的,则仅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if !supportLists](3)[endif]该合同工程未通过验收或合同解除前,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已经更换的,则 现任项目经理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同时应在投标文件中附该合同工程的项目发包人的同意更换证明材料,否则更换前后的项目经理均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if !supportLists]3.[endif]“在建合同工程”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建设工程,不受地域、行业和投资 性质的限制。
[if !supportLists]4.[endif]项目经理业绩证明材料(1)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或(2)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或(3)质量证明文件复印件,上述资料中还未能体现人员姓名、任职及业绩规模的,则还须提供发包人或项目质量监督部门或项目所在地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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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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