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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CQ21005-1)慈溪市滨海经济开发区四期鳗塘渣土回填项目竞价公告

所在地区: 浙江-宁波-慈溪市 发布日期: 2021年3月5日
招标采购正文

慈溪市滨海经济开发区四期鳗塘渣土回填项目竞价公告

编号:CQ21005-1

本中心受慈溪市慈东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将对慈溪市滨海经济开发区四期鳗塘渣土回填项目进行公开竞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标的概况

标的位于慈溪市滨海经济开发区四期位于开发区最东侧,与宁波石化区相连。本次鳗塘渣土回填实施面积约160亩(具体详见渣土回填宗地图)。渣土来源为宁波重点建设工程渣土,但地铁工程建设项目渣土不予接收回填,其它建设工程渣土须为上层土泥土(地面以下2米内的干燥泥土),非上层土不予接收。施工期限为签订合同之日起90日内完成,回填地块标高为黄海标高2.8米。

底价:571.79万元,竞价保证金:100万元。

二、竞价人资格要求:

竞价人为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的企业法人。

三、报名时间及地点

1、报名时间:2021年3月17日至3月19日上午9:00-11:00下午2:00-4:00。

2、报名地点:慈溪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大厅。

四、竞价登记

有意参加的竞价人请于报名时限内携带有效证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相关证明材料,如委托代办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及竞价保证金(不计息)到本中心受理窗口办理登记手续。竞价保证金应以银行转账或汇票方式缴入本中心账户。本中心开户银行:农行慈溪浒山支行,账号:39513001040009514,收款单位:慈溪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保证金专户。缴款人名称与竞价人不一致的一律不收。

五、看样时间:2021年3月11日(工作时间)

六、竞价时间及地点:2021年3月22日上午9:30,慈溪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第三开标室(白沙路街道南二环东路1355号)。

七、竞价人须于2021年3月22日上午9:30前到慈溪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第三开标室进行签到登记,逾期视作自动放弃竞价资格。

八、联系方式:

市产权交易中心交易部:63917692;

现场看样:13706745929赵先生;

本次产权交易活动由市公共资源交管办监管:63032252。

标的详细信息及具体竞买规定可来本中心咨询或登陆http://ggzy.cixi.gov.cn/查阅

慈溪市产权交易中心

2021年3月5日

慈溪市滨海经济开发区四期鳗塘渣土回填项目竞价须知

编号:CQ21005-1

本中心受慈溪市慈东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将对慈溪市滨海经济开发区四期鳗塘渣土回填项目进行公开竞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标的概况

标的位于慈溪市滨海经济开发区四期位于开发区最东侧,与宁波石化区相连。本次鳗塘渣土回填实施面积约160亩(具体详见渣土回填宗地图)。渣土来源为宁波重点建设工程渣土,但地铁工程建设项目渣土不予接收回填,其它建设工程渣土须为上层土泥土(地面以下2米内的干燥泥土),非上层土不予接收。施工期限为签订合同之日起90日内完成,回填地块标高为黄海标高2.8米。

底价:571.79万元,竞价保证金:100万元。

二、竞价人资格要求:

竞价人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的企业法人。

有意参加的竞价人请于报名时限内携带有效证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相关证明材料,如委托代办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及竞价保证金(不计息)到本中心受理窗口办理登记手续。竞价保证金应以银行转账或汇票方式缴入本中心账户。本中心开户银行:农行慈溪浒山支行,账号:39513001040009514,收款单位:慈溪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保证金专户。缴款人名称与竞价人不一致的一律不收。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本中心发给《竞价人登记表》和竞价保证金收据。

三、竞价须知

1、竞价人须于2021年3月22日上午9:30前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第三开标室凭《竞价人登记表》和竞价保证金收据进行签到登记,并领取电子竞价器及竞价IC卡,逾期视作自动放弃竞价资格。

2、每个竞买人可随带助手1人。

3、本次竞价计价货币为人民币。

四、现场竞价规则及确定竞得人的办法:

1、本次竞价采用电子竞价器通过增价应价方式进行。

2、竞买人通过电子竞价器进行报价,报价必须以底价为基数,下一轮报价应高于上一轮报价, 并且加价幅度以10000元或其整倍数加价。标的加价幅度也可视现场竞价状况作适当调整。

3、竞买人在规定时限内可多次报价,每一次应价时间为30秒。

4、应价时间结束,无竞买人继续报价,则当前最高报价的竞买人为竞得人。

5、报价未确认前可撤销或更改,一经确认,即不得撤销。

6、确定竞得人后,竞得人应当场签署《成交确认书》。

7、竞买结束后,竞买人要按次序退出竞价现场,退场时向工作人员交还竞价器和竞价IC卡。

8、竞买人应妥善保管和使用电子竞价器和竞价IC卡,如因竞买人的不当保管或使用造成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9、电子竞价过程中,如操作系统发生故障,由本中心视具体情况作出暂停、调整电子竞价时间或采用现场书面竞价方式的决定。

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现场竞价资格:

(1)竞买人弄虚作假,相互串通,故意抬高或者压低标价,及对其他竞买人采取欺骗、威胁等非法手段的;

(2)竞买人无理争吵、恶意辱骂、打闹威胁相关工作人员,损坏现场交易设施等影响正常竞价秩序的;

(3)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五、竞价保证金的处理

1、竞得人的竞价保证金可抵作成交价款。

2、其他未竞得的竞价保证金在竞价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退还。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本次交易作流标处理:

(1)竞价人提供虚假资料的;

(2)竞价人不按竞价要求出价的;

(3)竞得人未能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4)竞得人未能按规定日期足额支付成交价款、中介服务费及履约保证金的;

(5)竞得人未能按规定日期签订《渣土回填项目合同》的;

(6)竞价人相互串通,故意抬高或者压低标价,及对其他竞价人采取欺骗、威胁等非法手段的;

(7)竞价人无理争吵、恶意辱骂、打闹威胁相关工作人员,损坏现场交易设施等严重影响正常竞价秩序的;

六、竞买人须遵守竞价规则,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七、签约时间及付款方式:

1、竞得人于2021年3月29日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中介服务费及150万元履约保证金,并签订《渣土回填项目合同》。

2、竞得人按实际成交价500万元(含)以下部分按1%的比例,500万元-1000万元(含)部分按0.75%的比例,1000万元-2500万元(含)部分按0.625%的比例支付交易中介服务费,并在签约之日付清;出让方按“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比例支付交易中介服务费。

以上价款均通过本中心账户交割结算,收款单位:慈溪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农行慈溪浒山支行,账号:39513001040008524。

八、实物交割及相关规定

1、出让方应2021年3月30日下午4时前完成交割手续。

2、出让方如未能按规定日期交割的(由竞得人引起的原因除外),向竞得人支付与竞价保证金相同金额的违约金,本次交易作流标处理。

九、履约保证约定

标的成交后,竞得人须缴纳150万元履约保证金。回填项目结束后,无违约罚金,履约保证金无息一次性退还。

十、有关问题说明

1、渣土来源为宁波重点建设工程渣土,但地铁工程建设项目渣土不予接收回填,其它建设工程渣土须为上层土泥土(地面以下2米内的干燥泥土),非上层土不予接收;回填地块黄海标高2.8米。

2、龙山镇综合行政执法中心负责现场监管及道路运输调度;选派第三方定期对施工回填土质抽检,一经发现竞得人存在危废或工业垃圾(固废)等回填行为,无条件解除合同,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竞得人须对回填场地清理还原,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3、渣土清运必须自行办理清运证及相关手续,若不能办理清运证及相关手续的,解除合同;清运车辆必须安装使用出让方提供的GPS,未安装使用的不得进场清运;回填场地施工条件由竞得人自行安排且符合渣土回填施工相关规定和要求。

4、回填施工期为90日历天,合同到期结束回填施工,清理施工现场,报出让方验收;回填施工区域以渣土回填宗地图及渣土回填测绘计算报告为依据;竞得人自行查看现场后,根据实际情况做场内排水工作,做好回填场地进出场道路填筑工作,回填场地要求平整,回填沉降后场地标高为黄海标高2.8米,允许误差±10厘米。

5、回填施工须接受出让方现场管理,不接受施工管理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回填施工结束,经出让方现场验收,验收合格且未对出让方造成损失或不良后果的,退回履约保证金;若验收不合格、对出让方造成损失或不良后果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6、竞得人必须加强现场施工和渣土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因竞得人管理不到位造成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由竞得人负责处理赔偿及消除影响。

本中心对标的物用“公告”、“须知”等任何方式所作的介绍、说明及评价,仅供竞价人参考,不构成本中心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竞价人在竞价前应向本中心咨询、查阅相关资料,到现场亲自察看,还可向出让方提出质询,充分了解标的物之品质、缺陷、现状、界址等,竞价人一旦参与竞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情况,并承诺遵守本竞价转让须知的相关规定,对其竞价行为自行承担责任。

本次产权交易活动由慈溪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监管。

慈溪市产权交易中心

2021年3月5日

合同格式

慈溪市滨海经济开发区四期鳗塘渣土回填项目合同

合同编号:CQ21

出租方:

承租方:

慈溪市产权交易中心 制订

二○二一年 月

本合同当事人

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住所:

机构类型:

法定代表人:电话: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住所:

企业类型:

法定代表人: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慈溪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标的概况

标的位于慈溪市滨海经济开发区四期位于开发区最东侧,与宁波石化区相连。本次鳗塘渣土回填实施面积约160亩。

第二条出租标的上设置的承租权情况如下:

本合同标的有/没有设置承租权。

甲方已对上述权利的享有人履行了法定的告知义务。

第三条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1、对标的拥有合法、有效的处分权;

2、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

3、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第四条 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1、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2、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3、承租方承租标的没有违反对承租方具有约束力的合同、协议等所有法律文件。

第五条取得方式、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

1、取得方式:竞价方式。

2、价格:甲方将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标的以成交价人民币(大写) 元整;即:人民币(小写)¥ 出租给乙方。

3、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乙方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必须于签订本合同之日汇入慈溪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

第六条履约保证约定

标的成交后,乙方须缴纳150万元履约保证金。回填项目结束后,无违约罚金,履约保证金无息一次性退还

第七条双方约定事项

1、渣土来源为宁波重点建设工程渣土,但地铁工程建设项目渣土不予接收回填,其它建设工程渣土须为上层土泥土(地面以下2米内的干燥泥土),非上层土不予接收;回填地块黄海标高2.8米;

2、龙山镇综合行政执法中心负责现场监管及道路运输调度;选派第三方定期对施工回填土质抽检,一经发现乙方存在危废或工业垃圾(固废)等回填行为,无条件解除合同,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乙方须对回填场地清理还原,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3、渣土清运必须自行办理清运证及相关手续,若不能办理清运证及相关手续的,解除合同;清运车辆必须安装使用甲方提供的GPS,未安装使用的不得进场清运;回填场地施工条件由乙方自行安排且符合渣土回填施工相关规定和要求。

4、回填施工期为90日历天,合同到期结束回填施工,清理施工现场,报甲方验收;回填施工区域以渣土回填宗地图及渣土回填测绘计算报告为依据;乙方自行查看现场后,根据实际情况做场内排水工作,做好回填场地进出场道路填筑工作,回填场地要求平整,回填沉降后场地标高为黄海标高2.8米,允许误差±10厘米;

5、回填施工须接受甲方现场管理,不接受施工管理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回填施工结束,经甲方现场验收,验收合格且未对甲方造成损失或不良后果的,退回履约保证金;若验收不合格、对甲方造成损失或不良后果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6、乙方必须加强现场施工和渣土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因乙方管理不到位造成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负责处理赔偿及消除影响。

第八条 产权交易中介服务费:

乙方按实际成交价500万元(含)以下部分按1%的比例,500万元-1000万元(含)部分按0.75%,1000万元-2500万元(含)部分按0.625%的比例向市产权交易中心交纳产权交易中介费,于签订本合同之日付清。甲方按“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的向产权交易中心交纳。

第九条 交割

甲方应于2021年月日下午4点前完成实物交割。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的。

2、另一方丧失实际履约能力的。

3、另一方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或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送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纠纷的处理

甲、乙双方如产生履约争议,在自行协商不成时,可依法向租赁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如未能按规定日期交割实物(由乙方引起的原因除外),向乙方支付 万元的违约金,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无须承担其它违约责任。

2、本合同生效且交割完成后,甲乙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应向对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万元,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成交价款的,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已按合同约定支付成交价款但中途自行提出终止合同的,已交款项及履约保证金均不予退还。

4、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被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无效时,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则由双方按责任大小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慈溪市产权交易中心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2021年月 日 2021年 月 日

鉴证方:慈溪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1年 月 日

说明: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订的合同(包括补充合同)不得违反公告或须知的相关规定。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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