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所在地区: | 浙江-宁波-北仑区 | 发布日期: | 2021年1月22日 |
为推动质量强区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树立质量先进标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宁波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甬政办发〔2020〕48号)等有关规定,北仑区区长质量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宁波市北仑区区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仑政办〔2014〕101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1年2月2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法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修改意见邮寄至以下地址:北仑区行政大楼A座B1536。
其他事项咨询电话:89383912、89383913
附件:《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22日
附件: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推动质量强区建设,规范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树立质量先进标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宁波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甬政办发〔2020〕4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区政府质量奖)是区政府在质量领域设立的最高荣誉,授予在北仑区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产品制造、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生产经营活动,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组织)。
第三条区政府质量奖每年评审一次,为业务性质绩效评价活动,每次获奖企业(组织)数量不超过3家。已获奖的企业(组织),不再参与申请。
第四条区政府质量奖评审以“好中选优,树立标杆”为宗旨,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向企业(组织)收取任何费用,在企业(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开展。
第五条鼓励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传统优势产业等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生命健康、新材料、节能环保、绿色建筑等产业成长型创业创新企业积极申报;重点支持“246”万千亿级产业集群企业、“225”外贸双万亿行动企业、“3433”服务业倍增发展行动企业、“4566”乡村产业振兴行动企业和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高新技术、单项冠军、隐形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品字标”品牌获得企业(组织)申报。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为确保区政府质量奖的开展和评审,设立“区政府质量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
第七条区政府质量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相关领域具有代表性的质量专家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办公室主任由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八条区政府质量奖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决定区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批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细则、评审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向区政府提请审定区政府质量奖拟奖企业(组织)名单。
第九条区政府质量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区政府质量奖实施细则、工作程序等;
(二)组织编制区政府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国际先进质量奖评定标准的跟踪研究;
(三)负责受理区政府质量奖的申请、组织评审、公示以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四)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企业(组织)的经营管理实况、企业道德及其社会责任等;
(五)监督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六)向领导小组报告区政府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企业(组织)名单。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企业(组织)申报区政府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北仑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营3年以上;
(二)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先进,质量工作成绩显著;
(三)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居区内前列或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增速位居前列;
(四)企业(组织)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上年度达到A、B档(对规模以下企业不作要求),其他企业(组织)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度居区内同行业或同类型企业(组织)前列;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达到区内同行业或同类型企业(组织)先进水平。
(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声誉。
第十一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区政府质量奖:
(一)不符合产业、环保、安全生产、能源、质量等政策;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3年有人员死亡或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等事故(按行业规定)及重大有效投诉;
(四)近3年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或服务有严重质量问题;
(五)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四章 评审标准及方法
第十二条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原则上按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实施。
第十三条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包括领导,战略,顾客和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七部分,各部分的每个条款都有明确的要求和相应的分值,标准总分1000分。
第十四条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的评审得分不低于600分,当年申请企业(组织)未能达到该评分标准的,该奖项将空缺。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每年度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前,区政府质量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本年度区政府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及工作安排。
第十六条企业(组织)根据自愿的原则,如实填写《宁波市北仑区区政府质量奖申报表》,按照区政府质量奖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经有关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办公室受理。
第十七条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相关人员对申报企业(组织)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名单。
第十八条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讨论并提出下步现场审查意见。
第十九条专家评审组根据评审标准进行现场评审,给出现场评审意见并提出存在的问题,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条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现场评审报告,按现场评审得分排序,取得分不低于600分的前6位(不足6家的按得分不低于600分的实际企业数),提出获奖企业(组织)候选名单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召开全体会议审议决定拟奖名单,并在区级新闻媒体公示。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名单,经区政府办公会议审定批准后,以北仑区人民政府名义表彰奖励,并颁发质量奖奖杯(牌)、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一条区政府给予区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组织)30万元的奖励,并颁发奖杯(牌)和证书,奖励经费由区财政统一安排。
第二十二条区政府质量奖评定和管理经费由区市场监管局作为专项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获奖企业(组织)可在企业(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区长质量奖荣誉称号及标识,但需注明获奖年份,且不得用于产品宣传。
第二十四条获奖企业(组织)应从本企业实际出发,制定提高质量水平的新目标,不断应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创造出具有本企业(组织)特色的质量管理实践和经验。
第二十五条获奖企业(组织)有义务宣传及相互交流其质量管理先进经验。
第二十六条获奖企业(组织)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停止宣传获奖荣誉,停止使用区政府质量奖标识,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的;
(二)产品、工程、服务、环境质量发生重大问题,在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四)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不能持续有效运行,管理水平明显下降,不承担社会责任,失去标杆示范作用的。
第二十七条凡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区政府质量奖荣誉的,区市场监管局可提请区政府批准决定撤销其区政府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牌)、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二十八条承担区政府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企业(组织)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区市场监管局必须切实组织好评审工作,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或个人,有权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2年月日起施行。2014年8月11日发布的《宁波市北仑区区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仑政办〔2014〕101号)同时废止。
<$[正文内容]>end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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