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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庐县城南街道大联区块(垅背、石马边、武举塘)城中村改造项目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搬迁补偿实施方案

所在地区: 浙江-杭州-桐庐县 发布日期: 2021年1月5日
招标采购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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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城中村居民生活品质,促进城市化进程,满足现代化城市功能的需要,城南街道办事处决定对大联区块(垅背、石马边、武举塘)城中村改造项目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实施搬迁,为切实维护被补偿人的合法权益,参照《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结合县城其他区块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搬迁政策和本区块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搬迁补偿实施方案:

一、实施主体

(一)补偿人:桐庐县人民政府城南街道办事处

(二)评估服务机构:杭州中意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三)动迁实施机构:桐庐县人民政府城南街道办事处

二、实施范围

本项目实施范围为城南街道大联村垅背、石马边、武举塘三个区块。

三、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为2021年1月16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止(春节假期除外)。

四、人口确认起止时间

人口确认起止时间为搬迁补偿实施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12个月止。

五、补偿对象

本方案适用于大联区块(垅背、石马边、武举塘)城中村改造项目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安置人口和住房合法面积须以户为单位,具体分户原则根据《桐庐县农村宅基地管理细则》并结合村规民约由补偿人确认。

经初步调查,本项目涉及的被补偿人约260户(933人),涉及的房屋建筑面积约8.4万平方米。

在搬迁红线范围外无集体土地房屋、未享受县城集聚房及其它区块安置政策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计为安置人口,但征地冻结通告(2018年7月26日)后再婚的配偶除外。

(一)安置人口分为以下五类:

1.基本人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确定为基本人员。

①符合农村审批建房条件、享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且户籍为村实际在册人员,但不符合娶入(入赘)习俗人员的配偶、子女和农嫁农人员除外;

②与符合娶入(入赘)习俗的基本人员登记结婚并在册的农业户口人员(含征地安置人员),但前妻(夫)户籍在本村的再婚配偶除外;

③符合娶入(入赘)习俗的基本人员生育并在册的子女;

④原户口在本村,现在部队服役的军人(不含军官)和现在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及现在监狱服刑的人员。

2.增加人员

与基本人员登记结婚的非农户口人员和再婚配偶(不符合娶入、入赘习俗人员的配偶除外)。

3.虚拟人口

①符合娶入(入赘)习俗的基本人员已登记结婚的,且双方均无生育史的夫妻,可虚拟计算一人;

②符合娶入(入赘)习俗的基本人员并符合再生育审批条件的家庭,可虚拟计算一人;

③符合娶入(入赘)习俗的基本人员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且无登记结婚史的,可虚拟计算一人。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只可虚拟计算一人安置。

4.其他人员

① 农嫁居人员的未成年子女户籍在本县范围内的,为其他人员;

②农嫁农本人及其未成年子女户籍一直在本村,未享受嫁入地村民待遇且未参与嫁入地农房审批的,为其他人员;

③特殊情形需安置的人员,由补偿人审核认定予以安置。

5.新增人员

在人口确认起止时间内,符合娶入(入赘)习俗的基本人员初次登记结婚的配偶和基本人员出生的子女,可以确定为新增人员。

(二)搬迁房屋认定及补偿

被搬迁人应当如实申报被搬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权属证明材料、户籍等有关情况。

1.经依法认定一户有多处合法住房的,应合并计算其住房合法面积(不含辅房)。合法住房以外的其它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在补偿人规定期限内签约腾空的,可以予以一定的补偿。被补偿人在搬迁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公告后,进行装修、翻(扩)建的不予补偿且不作为安置依据。

2.因历史原因,导致房屋相关权证缺失的,被补偿人住房合法面积由补偿人结合《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桐庐县农村宅基地管理细则》按实际可审批宅基地占地面积乘以3.5层来认定并公示;实际宅基地面积或住房层次低于该标准的,按实际情况计算。

3.被搬迁房屋补偿标准、附属构筑物补偿标准和装修补偿标准按《关于公布县城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评估基准价标准、房屋附属构筑物评估补偿标准、房屋装修评估补偿标准、县城公寓房安置价格体系的通知》(桐政办〔2018〕72号),结合成新由评估机构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评估确定。

4.擅自改变住宅用途的房屋仍按住房给予补偿;被搬迁房屋内有经营项目且被补偿人在规定期限内签约腾空的,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5.选择公寓房安置的,被搬迁合法住房面积超过基本安置面积的部分,按重置价结合成新再给予一倍的补偿(不含装修)。

六、安置方式和标准

安置方式:采用公寓房安置和货币安置两种方式。但被补偿人只可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进行补偿安置。

(一)公寓房安置

公寓房安置是指由补偿人提供公寓房安置被补偿人的安置方式。被补偿人根据补偿人确定的房源选择公寓房,同时被补偿人自愿放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1. 农户公寓房安置

  2. 安置地点:垅背区块和石马边区块

    (2)安置标准:

    ①基本安置面积及购买价:被确定为安置人口的(其他人员除外),每人安置60平方米的公寓房指标,按优惠价购买,但被确定为增加人员且为机关事业单位、国企正式在编人员的,按成本价购买。农嫁农人员及户口在本村的未成年子女,家庭中有剩余合法面积的,按优惠价购买60平方米和30平方米的公寓房指标,无剩余合法面积的则按成本价购买;农嫁居人员的未成年子女户口在本县范围内,按优惠价购买30平方米的公寓房指标。安置人口安置的面积总和为基本安置面积。

    ②被搬迁合法住房面积超过基本安置面积的部分,基本人员可按综合成本价在安置点置换购买公寓安置房,但最多不超过30平方米/人。

    ③符合要求的公寓房安置被补偿人可按规定购买车位,具体标准和购买办法由补偿人根据安置点的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公布。

    2.非农居民户公寓房安置

    非农居民户是指产权人在集体土地房屋搬迁范围内不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持有被搬迁房屋合法权证,按证载(件)建筑面积以优惠价置换购买等量建筑面积的公寓房,但置换面积最高不超过200平方米/户,证载(件)建筑面积超出20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以重置价结合成新再给予一倍补偿(不含装修)。

    (二)货币安置

    货币安置是指补偿人向被补偿人提供货币安置款,由被补偿人自行解决居住用房的安置方式,同时被补偿人自愿放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被补偿人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的,则不能选择货币安置。

    1.货币安置单价根据被搬迁房屋所在地周边普通商品房评估比准价格等因素评估确定。货币安置单价应在搬迁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补偿人在搬迁区块所在村(社区)村务公开栏或其他适当的地点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0日。评估基准日为搬迁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公告之日。

    2.农户货币安置

    农户货币安置面积根据住房合法建筑面积确定。货币安置款根据住房货币安置单价结合货币安置面积扣除相应的安置公寓房结算单价后进行计算,即货币安置款=(货币安置单价-相应的多层安置公寓房结算单价770元/㎡)×基本安置面积+(货币安置单价-多层安置公寓房综合成本价2700元/㎡)×(合法建筑面积-基本安置面积)。

    3.非农居民户货币安置

    非农居民户不计安置人口,其货币安置面积根据相关合法住房权证规定的建筑面积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合法建筑面积超出20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以重置价结合成新再给予一倍补偿(不含装修)。

    选择货币安置的被补偿人可以购买限价安置房。限价安置房指标最多不得超过被补偿人货币安置面积的50%,但购买面积保底为每户60平方米,限价安置房指标单价为货币安置单价的75%,具体选房与结算办法由补偿人另行公布。

    七、享受政府住房福利的安置人员,有下列情形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3. 享受一次性货币房改补贴的需双倍扣回;

  4. 享受公积金房改补贴的按实补部分扣回,并报当地公积金中心予以停发;

  5. 享受实物房改的人员,如享受政府部分货币补贴的,则双倍扣回补贴部分;如享受政府全额货币补贴的,则扣减相应的房改面积;

  6. 购买经济适用房享受政府补贴(下浮6%)部分或解困房享受政府补贴(下浮22%)部分需双倍扣回;

  7. 享受公房或廉租房的需办理退房手续。

    八、奖励及补助

    大联区块(垅背、石马边、武举塘)城中村改造项目集体所有土地搬迁房屋签约时间节点确定为2021年1月16日,签约时段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2021年1月16日-----2021年1月20 日止(含当日),第二阶段从2021年1月21日-----2021年1月30日止(含当日),第三阶段从2021年1月31日-----2021年2月28止(含当日)(2月11日-18日春节假期除外)。第三阶段最后一日为签约截止日,被补偿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的,按选择不同的安置方式补偿人可以给予被补偿人或被补偿人家庭安置人员(不含虚拟人口)签约腾空奖励;机关事业单位、国企正式在编人员、农嫁农人员和再婚配偶人员,只享受一半签约腾空奖励;无房安置人员只享受签约奖励;农嫁居、农嫁农人员子女不享受任何奖励与补助。

    (一)农户奖励及补助

  8. 公寓房安置签约腾空奖励

    (1)签约奖励

    第一阶段签约的,给予家庭中安置人员5 万元/人的签约奖励;第二阶段签约的,给予家庭中安置人员4.5万元/人的签约奖励;第三阶段签约的,给予家庭中安置人员4 万元/人的签约奖励。

    集中签约奖励:在2021年1月16日8:30时至24:00时和2021年1月17日8:30时至24:00时内签约的,再给予被补偿人家庭中安置人员1万元/人的集中签约奖励。

    (2)腾空奖励

    在第一阶段、第二阶段内签约的且在从签约之日起20天内腾空交付被搬迁房屋的,给予家庭中安置人员3万元/人的腾空奖励;从签约之日起21天(含当天)-30天内腾空交付被搬迁房屋的,每延迟一天扣减3000元/人,扣完为止。

    提前腾空奖励:在第一阶段签约且在签约之日起15天内腾空交付被搬迁房屋的,再给予家庭中安置人员2.5万元/人的提前腾空奖励。

  9. 营业用房奖励

    被补偿人选择公寓房安置的,在安置小区内对基本人员按最高不超过7平方米/人落实营业用房到所属村,村级留用营业用房按奖励总量的10%提留,用于发展村级集体资产。

    (4)装修保底奖励

    ①安置人员装修奖励:给予被补偿人家庭中安置人员7500元/人的装修奖励。享受安置人员装修奖励的,不再享受装修面积奖励和住房实际装修补偿。

    ②住房面积装修奖励:给予未装修被搬迁住房400元/㎡的

    装修奖励。被搬迁住房装修分楼层评估计算,不足400元/㎡的楼层,补足400元/㎡;超过400元/㎡的楼层,按实际评估价款补偿。享受装修面积奖励的家庭,不再享受安置人员装修奖励和住房实际装修补偿。

    2.货币安置签约腾空奖励及补助

    (1)签约奖励

    第一阶段签约的,给予货币安置款10%和1 万元/人的签约奖励;第二阶段签约的,给予货币安置款10%和0.5万元/人的签约奖励;第三阶段签约的,给予货币安置款10%的签约奖励。

    集中签约奖:在2021年1月16日8:30时至24:00时和2021年1月17日8:30时至24:00时内签约的,再给予被补偿人家庭中安置人员1万元/人的集中签约奖励。

    (2)腾空奖励

    在第一阶段、第二阶段内签约的且在从签约之日起20天内腾空交付被搬迁房屋的,给予被补偿人家庭中安置人员3万元/人的腾空奖励;从签约之日起21天(含当天)-30天内腾空交付被搬迁房屋的,每延迟一天扣减3000元/人,扣完为止。

    提前腾空奖励:在第一阶段签约且在签约之日起15天内腾空交付被搬迁房屋的,再给予被补偿人家庭中安置人员2.5万元/人的提前腾空奖励。

    (3)装修保底奖励与农户公寓房安置装修保底奖励相同。

    (二)非农居民户奖励及补助

    1.公寓房安置签约腾空奖励

    (1)签约奖励

    第一阶段签约的,给予合法住房按建安重置评估价补偿款总额(不含装修)30%和3万元/户的签约奖励;第二阶段签约的,给予合法住房按建安重置评估价补偿款总额(不含装修)30%和2.5万元/户的签约奖励;第三阶段签约的,给予合法住房按建安重置评估价补偿款总额(不含装修)30%和2万元/户的签约奖励。

    集中签约奖:在2021年1月16日8:30时至24:00时和2021年1月17日8:30时至24:00时内签约的,再给予被补偿人1万元/户的集中签约奖励。

    (2)腾空奖励

    在第一阶段、第二阶段内签约的且在从签约之日起20天内腾空交付被搬迁房屋的,给予被补偿人2.5万元/户的腾空奖励;从签约之日起21天(含当天)-30天内腾空交付的,每延迟一天扣减2500元/户,扣完为止。

    提前腾空奖励:在第一阶段签约且在签约之日起15天内腾空交付被搬迁房屋的,再给予被补偿人2.5万元/户的提前腾空奖励。

    (3)装修保底奖励

    给予未装修被搬迁住房400元/㎡的装修奖励。被搬迁住房装修分楼层评估计算,不足400元/㎡的楼层,补足400元/㎡,超过400元/㎡的楼层,按实际评估价款补偿。享受装修面积奖励的家庭,不再享受住房实际装修补偿。

    2.货币安置签约腾空奖励及补助

    (1)签约奖励

    第一阶段签约的,给予货币安置款10%和3万元/户的签约奖励;第二阶段签约的,给予货币安置款10%和2.5万元/户的签约奖励;第三阶段签约的,给予货币安置款10%和2万元/户的签约奖励。

    集中签约奖:在2021年1月16日8:30时至24:00时和2021年1月17日8:30时至24:00时内签约的,再给予被补偿人1万元/户的集中签约奖励。

    (2)腾空奖励

    在第一阶段、第二阶段内签约的且在从签约之日起20天内腾空交付被搬迁房屋的,给予被补偿人2.5万元/户的腾空奖励;从签约之日起21天(含当天)-30天内腾空交付的,每延迟一天扣减2500元/户,扣完为止。

    提前腾空奖励:在第一阶段签约且在签约之日起15天内腾空交付被搬迁房屋的,再给予被补偿人2.5万元/户的提前腾空奖励。

    (3)装修保底奖励与非农居民户公寓房安置装修保底奖励相同。

    (三)搬家补助费、临时过渡费标准按《桐庐县城南街道城西区块拆迁改造项目一期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搬迁搬家补助费、临时过渡费标准》执行。

    九、补偿资金

    本项目资金由项目建设单位保障。

    十、实施步骤

    (一)调查核实。补偿人组织评估机构等对补偿房屋有效权属权源文件、面积、用途、被补偿人家庭人口状况等调查情况,进行核实。

    (二)征求意见。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根据补偿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听证告知,在补偿实施区域范围内征求意见。

    (三)方案公告。实施方案经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批准后在补偿实施区域范围内及主要媒体进行公告。

    (四)宣传动员。由补偿人会同村两委会开展补偿动员及政策宣传。

    (五)补偿实施。补偿人组织协调评估服务机构开展补偿具体工作,并对有关结果情况予以公示。

    (六)公示签约。根据公示无异议的结果,由补偿人与被补偿人签订搬迁房屋补偿安置协议。

    (七)履行协议。补偿人按协议约定向被补偿人支付补偿费用,并督促其搬迁、腾房。

    (八)拆房管理。补偿人按规定对腾空房屋予以及时拆除,并做好拆房工地文明施工及扬尘污染治理的监督。

    (九)补偿决定。补偿人与被补偿人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进行调解。经调解仍不能达成协议的,由补偿人向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申请作出补偿决定。

    (十)强制执行。被补偿人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根据补偿人的请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法律责任

    (一)被补偿人在原房屋产权、使用状况等方面弄虚作假,骗取超面积安置或者超额补偿的,一经查实,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补偿人、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和其他从事补偿工作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其它

    (一)拆除有产权、使用权纠纷或其它产权不明的房屋,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解决纠纷或明晰产权、使用权的,由补偿人提出补偿安置意见,报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批准后予以补偿。补偿前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补偿人对需拆除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

    (二)本实施方案涉及的安置房优惠价、成本价、综合成本价、市场价和购房款结算、选房等相关事项由补偿人另行制定公布。

    本实施方案自公告之日起实施,由城南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桐庐县人民政府城南街道办事处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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