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公告
| 所在地区: | 浙江-台州- | 发布日期: | 2020年12月29日 |
台州市聚贤路西侧、海城路以北工业出让地块规划条件变更的说明
经研究,我局出具的《台州市聚贤路西侧、海城路以北工业出让地块规划条件》(台自然资规条331001202000020号)作如下变更:
在“4.土地开发强度”中“4.2建筑规模:地上总建筑面积:≤181608m2 。(非生产性用房用地面积比例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 7%,未配建职工宿舍的非生产性用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工程项目地上建筑面积的 15%。配建职工宿舍建筑面积占非生产性用房建筑面积50%以上的,其内部非生产性用房建筑面积占工程项目地上建筑面积的比例上限可提高至25%)。”变更为“4.2建筑规模:地上总建筑面积:≤181608m2 。(非生产性用房用地面积比例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 7%,未配建职工宿舍的非生产性用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工程项目地上建筑面积的 15%。配建职工宿舍建筑面积占非生产性用房建筑面积50%以上的,其内部非生产性用房建筑面积占工程项目地上建筑面积的比例上限可提高至25%)。如与相邻地块(海循路以南、聚海大道以东)、(聚洋大道以西、海城路以北)土地权属单位相同,非生产性用房占比指标可以统算。”
在“4.土地开发强度”中“4.3建筑密度:≤50%。”变更为“4.3建筑密度:≤60%。”
在“8.道路交通要求”中增加“8.5如与相邻地块土地权属单位相同,在满足市政、交通、地下管线等各专项设计相关规定且通过相关部门审查后,可在聚贤路、海环路上设人行过街天桥”。
特此说明。
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12月29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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