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2023年度庆元县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委托审查服务(非政府)采购项目
| 所在地区: | 浙江-丽水-庆元县 | 发布日期: | 2020年12月4日 |
招 标 文 件
采购编号:浙丽兴华(2020)93号
采购单位:庆元县发展和改革局
代理机构:浙江丽水兴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2020-2023年度庆元县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委托审查服务(非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文件
采购单位: 庆元县发展和改革局 (盖章)
采购单位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
经 办 人:
采购代理:浙江丽水兴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盖章)
代理机构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
经 办 人:
目 录
第一章 公开招标投标邀请...................................... 5
第二章 招标需求.............................................. 8
一、项目委托评审的范围............................................. 8
二、技术要求....................................................... 8
三、其他要求....................................................... 9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10
前附表............................................................ 10
一、总则................................................... 12
二、招标文件说明.................................................. 13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3
四、投标文件的包装、装订、提交、修改和撤回........................ 16
五、开标和评标.................................................... 18
六、投标无效的情形................................................ 21
七、法律责任...................................................... 22
八、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23
九、询问.......................................................... 23
十、质疑.......................................................... 24
十一、投诉........................................................ 25
十二、授予合同.................................................... 25
十三、验收........................................................ 26
十四、政府采购政策................................................ 27
十五、其他事项.................................................... 27
第四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29
第五章 投标相关文件格式.................................... 39
一 资格审查文件格式............................................... 39
1、公司有效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 40
2、授权委托书..................................................... 41
3、财务状况报告................................................... 43
4、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 44
5、资格证明....................................................... 45
6、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书........................................... 47
二 资信商务及技术文件格式......................................... 48
1、投标声明书..................................................... 49
2、投标人参标申请表............................................... 51
3、中小企业声明函................................................. 52
4、实施总体方案................................................... 54
5、技术参数规格偏离表............................................. 55
6、2016年1月1日至本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完成的发改委托概算审查业绩. 56
7、企业内控制度................................................... 57
8、评审时效承诺及保证措施......................................... 58
9、评审工作质量及保证措施......................................... 59
10、投标人公司人员配备情况表...................................... 60
11、其他(不得出现报价).......................................... 61
12、评标办法中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得出现报价).................. 62
三 报价文件格式................................................... 63
1、开标一览表..................................................... 64
四 投标文件封面及外层包装封面格式................................. 65
第六章 评审办法和细则....................................... 66
一、总则.......................................................... 66
二、评标委员会.................................................... 66
三、评标程序...................................................... 67
四、评审一般规定.................................................. 68
五、评审内容及标准................................................ 68
六、评审纪律和要求................................................ 7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浙江丽水兴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受庆元县发展和改革局的委托,就其2020-2023年度庆元县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委托审查服务(非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国内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投标。
一. 采购编号:浙丽兴华(2020)93号
二. 项目名称:2020-2023年度庆元县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委托审查服务(非政府)采购项目
三.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四. 组织类型:分散采购委托代理
五. 项目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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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内容 |
专业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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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023年度庆元县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委托审查服务(非政府)采购项目 |
房建、安装、市政、园林、水利、道路、土石方、土地开发整理等专业 |
服务采购期限:3年(具体时间以采购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若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大于等于13家时,按最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确定最终得分排名前8位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若出现得分并列的,通过抽签确定排名先后);若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小于13家时,按最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按总投标人数的排名前60%(四舍五入)为中标候选人(若出现得分并列的,通过抽签确定排名先后)。 |
六. 投标人的资格:
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 投标截止之日至前三年内,在“信用中国网” (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资格审查时不予以通过。
3. 投标截止之日至前三年内,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投标人且在处罚有效期内的投标人,资格审查时不予以通过。
4. 响应截止之日至前三年内,在“浙江政府采购网”(zfcg.czt.zj.gov.cn/)“曝光台”中被曝光,处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效期内的供应商,资格审查时不予以通过。
5. 特定条件:
(1)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乙级及以上资质;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七.招标文件获取:
在浙江政府采购网(zfcg.czt.zj.gov.cn)、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lssggzy.com/)发布的公告附件中自行下载。
八. 公告期限:本项目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九. 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0年12月25日9:00(北京时间)
十. 投标文件提交地址:庆元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濛洲街222号四楼418开标室)
十一.开标时间:2020年12月25日9:00(北京时间)
十二.开标地址:庆元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濛洲街222号四楼418开标室)
十三.其他事项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收到招标文件之日(发售截止日之后收到招标文件的,以发售截止日为准)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招标公告为公告发布后的第6个工作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投标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十四.联系方式
(1)采购人名称:庆元县发展和改革局
联 系 人:范志青 联系电话: 0578-6271105
地 址:庆元县濛洲街222号3楼
(2)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浙江丽水兴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负责人:李琳 联系电话:0578-2360555
质疑联系人:洪跃华 联系电话:0578-2998875
地址:庆元县濛州街道横城南路104号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庆元县发展和改革局纪检组
联系人:吴晖监督投诉电话:0578-6121510
地址:庆元县石龙街9号
采购人: 庆元县发展和改革局
采购代理机构:浙江丽水兴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2020年12月4日
2020年12月31日至2023年11月30日期间的庆元县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查服务(具体时间以采购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二、技术要求(一)送审价200万元以下的小额项目
1、误差率:误差率是指初步评审报告与复核意见的误差,约定如下:
1)抽查复核结果每出现一个误差率在5%-10%的项目,对该入围中介机构提出警告;复核结果每出现一个误差率大于等于10%的项目,停止该中介机构概算委托审核业务两个月。
误差率=(核增额+核减额)/备案金额*100%。
误差率计算范围主要指:明显偏离市场价和显失公允的事项,入围中介机构没有提出建议的、取费错误、清单组价错误、定额错套等。
2、对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结果以及自行对外提供评审报告的,除由评审机构自行承担责任外,发改部门可采取必要措施中止委托评审并上报不良市场行为;情节严重的,不再对其进行项目评审委托并提请省市建设部门取消其造价咨询资质,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咨询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二)送审价200万元以上项目
1、咨询人如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评审任务,应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并经批准同意延长评审时间,否则每延迟一天扣除服务费用的2%作为违约金。延迟一周以上每天扣除服务费用的5%作为违约金,直至扣完合同约定的服务费用;要求赶工的特殊、重大项目,在限定期限之前完成评审的,每提前一天奖励300元作为追加费用;
2、误差率:误差率是指初步评审报告与复核意见的误差,约定如下:
1)初审报告结果大于200万元以上的项目,误差应不超过初审报告结果的5%;
2)如果误差超过以上约定,则按委托服务费的10%起扣,每超过初审报告结果的1%扣10%,未达到1%的按比例计算,及至扣除服务酬金的100%;初审报告造价大于200万元以上的项目,误差率大于5%的,停止该中介机构概算委托审核业务两个月;
3)初审报告造价200万以上的项目,误差率为0的,奖励服务酬金的5%作为追加费用;
4)复核结果每出现一个误差率在5%-8%的项目,停止该中介机构概算委托审核业务3个月;复核结果每出现一个误差率大于等于8%的项目,停止该中介机构概算委托审核业务6个月,情节严重的,停止该中介机构概算委托审核业务。
误差率=(核增额+核减额)/审定金额*100%。
误差率计算范围主要指:明显偏离市场价和显失公允的事项入围中介机构没有提出建议的、取费错误、清单组价错误、定额错套等。
3、对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结果以及自行对外提供评审报告的,除由评审机构自行承担责任外,发改部门可采取必要措施中止委托评审并上报不良市场行为;情节严重的,不再对其进行项目评审委托并提请省市建设部门取消其造价咨询资质,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咨询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三)其他
1、因概算审查工作需要,勘察现场、对接项目、参加会议等不另支付服务酬金。
2、咨询人受委托人的委托开展评审工作,需要遵守《庆元县小额项目管理办法》和庆元县发展和改革局制定的相关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
三、其他要求1、本项目所涉及的安装数量,招标时确认数量不一定准确时,按其中标单价和实际工程量结算。税收、人工费、安装费等一切与之相关的所有费用都需包含在报价中。
2、本项目的中标候选人未注册成为“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的,采购代理机构将暂缓发布中标通知书,由此造成的不利影响自行承担。
3、有关“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事宜可向采购代理机构咨询,联系人:李琳,联系电话:0578-2360555。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
序号 |
须知项目 |
内容、要求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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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项目名称 |
2020-2023年度庆元县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委托审查服务(非政府)采购项目 [采购编号:浙丽兴华(2020)9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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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采购方式 |
公开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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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采购人 |
庆元县发展和改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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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采购代理机构 |
浙江丽水兴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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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截止日后90天内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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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投标文件份数 |
资格审查文件、资信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各正本一份、副本肆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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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答疑与质疑 |
投标人如认为招标文件表述不清晰、存在歧视性、排他性或其他违法内容的,应于2020年12月9日17:00前(北京时间),向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传真)提出澄清申请。 投标人对采购项目提出质疑的,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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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 |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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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概算审查费率 |
按浙价服(2009)84号文件收费标准的55%(含)-65%(含)(土地费用不计取概算审查费),审定价600万元以上的单独土石方工程项目的概算审查费率按浙价服(2009)84号文件收费标准的35%计取;服务酬金的计算以审定价为取费基数。概算审查单个项目收费少于2000元的按照2000元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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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及地点 |
提交截止时间:2020年12月25日9:00(北京时间) 提交地点:庆元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濛洲街222号四楼418开标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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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开标时间及地点 |
开标时间:2020年12月25日9:00(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庆元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濛洲街222号四楼418开标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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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评审办法和细则 |
采用综合评分法,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评审办法和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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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中标结果公告及中标通知书 |
中标结果公告在浙江政府采购网(zfcg.czt.zj.gov.cn/)、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lssggzy.com)等媒体上发布,并发布中标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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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履约保证金 |
本项目不需要缴纳履约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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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签订合同 |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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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招标文件解释 |
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于浙江丽水兴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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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招标需求及投标人资格质疑 |
单位:庆元县发展和改革局 负责人:范志青 联系电话: 0578-6271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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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其他事项质疑 |
单位:浙江丽水兴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负责人:洪跃华 联系电话:0578-29988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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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发布媒体 |
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lssggzy.com)、浙江政府采购网(zfcg.czt.zj.gov.cn/)等。 |
一、总则
1. 适用范围
1.1 招标文件适用于本次所述项目的采购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定义
2.1.1 “采购人”系指庆元县发展和改革局。
2.1.2 “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浙江丽水兴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1.3 “投标人”系指符合本项目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要求的投标人,并报名参与项目投标的投标人。
2.1.4 “负责人”系指法人企业的法定负责人,或其他组织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或自然人本人。
2.1.5 “合同”系指采购人与中标人双方签署的规定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以及所有附件、附录、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1.6 “产品”系指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一切产品(包括:虚拟产品),以及产品相关的保险、税金、备品备件、附件、耗材、工具、手册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等。
2.1.7 “服务”系指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应承担的送货上门、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技术指导以及其他类似的附随义务。
2.1.8 “▲”系指实质性要求条款;“★”系指项目关键核心产品。
3.投标人应具备资格条件
3.1 符合本文件第一章第“六”条的规定;
3.2 投标人应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条例。
4.联合体说明
4.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
5.特别说明
▲5.1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以及属于同一母公司或集团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5.2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5.3 多家投标人提供相同品牌的产品参加同一合同项投标的,应当按一家投标人认定。
5.4 投标人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
二、招标文件说明6. 招标文件的构成
6.1 招标文件用以阐明项目所需产品、服务、招标、投标程序和合同条款等。本招标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6.1.1公开招标投标邀请
6.1.2 招标需求
6.1.3 投标人须知
6.1.4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范本)
6.1.5 投标相关文件格式
6.1.6 评审办法和细则
6.1.7 与本项目有关的招标文件澄清、答复、修改、补充的内容
7. 投标人的风险
7.1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的所有条款。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者投标人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8.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8.1 招标文件澄清、答复、修改、补充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8.2 报名投标人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应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传真)提出澄清申请。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15日前,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等上公布更正公告,并对其具有约束力。不足15日的,采购代理机构顺延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9. 要求
9.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9.2 投标文件、投标人与采购有关的往来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如涉及非中文内容的,投标人有义务将其内容翻译成中文,一切对非中文内容的误解,都将由投标人承担。
10. 投标文件的组成
▲10.1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分为资格审查文件、资信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三部分,投标文件应全部单独密封。
10.2 招标文件“第五章投标相关文件格式”所列的格式、内容以及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文件。
11. 投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资信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编制的内容和要求
11.1 资格审查文件编制内容和要求
▲11.1.1 公司有效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在浙江政府采购网注册的供应商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原件核对,但须提供浙江政府采购网注册供应商注册信息内容截图);
▲11.1.2 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负责人参与开标会的需提供身份原件核对);有被委托人的[须为本公司员工或分公司正式职工,并提供近6个月(5月-10月)社保证明],则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需提供原件核对);
▲11.1.3 投标人财务状况报告,应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11.1.4 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提供投标人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和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前近三个月内相应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凭据的复印件;
提供投标人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近三个月内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复印件;
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材料复印件;
(营业执照属于三证合一的,则不需要提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属于五证合一的,则不需要提供税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
▲11.1.5 资格声明;
▲11.1.6 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书;
▲11.1.7 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11.1.8 以上材料有格式的严格按格式要求填写(格式见第五章资格审查文件格式)
11.1.9 资格审查文件应装订成册,纸张建议采用A4规格。上述所涉复印件应装订入资格审查文件中;
11.1.10 在资格审查时投标人准备相关原件提交备查,资格审查结束后所有原件交回投标人。
11.2 资信商务及技术文件编制内容和要求
11.2.1 按招标文件“第五章 投标相关文件格式”所列的内容和格式。
▲11.2.2 投标声明书;
▲11.2.3 投标人参标申请表;
11.2.4 投标人符合小微企业、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企业相关政策的,应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
11.2.5投标人应对照招标文件“第二章 招标需求”所列的内容提供完整产品、服务、技术指标等。
11.2.6项目承诺: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仅为基本要求,投标人可以作出优于或高于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承诺。
11.2.7其它(投标人认为有利于其本次投标的其它商务材料等)。
11.2.8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技术证明资料。
11.2.9 资信商务及技术文件应装订成册,建议采用A4或A3规格。上述所涉复印件应装订入资信商务及技术文件中。
11.2.10投标人未在投标文件的资信商务及技术文件中注明上述相关明细或证明的,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1.3 报价文件编制的内容和要求
11.3.1 按招标文件“第五章投标相关文件格式”所列的内容和格式的要求,以及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文件。
11.3.2 招标文件“第二章招标需求”所列的相关内容编制。
11.3.3 投标报价
▲11.3.3.1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所附表格格式填写投标产品、服务的单价和投标总价。投标文件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有选择的或者有条件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11.3.3.2 投标相关报价明细表填写时,应详细注明该表列举的费用及分项清单。
▲11.3.3.3 投标报价超过采购最高限价的,投标人不进入报价评分且其报价得分为0分,并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11.3.3.4 投标报价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除招标文件特殊说明外,应包括货款、标准附件、产品标配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包装、运输、装卸、保险、税金、货到就位以及安装、调试、培训、保修等一切税金和费用。
11.4 封面: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制作封面,并按本章“16.2.1”点的要求加盖投标人公章和其负责人(或被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12. 投标产品(或服务)应符合第二章招标需求的要求。
12.1 投标人需提交其拟供产品(或服务)所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其应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上述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电子文本、图纸和数据。
13.投标有效期
▲13.1投标文件自开标之日起,投标有效期均为90天。
14.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4.1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的标明“资格审查文件”、“资信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正本”、“副本”的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14.2 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印刷,并由负责人(或授权代表)在投标文件相关位置签字或盖章。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5 电报、电话、传真形式的投标概不接受。
四、投标文件的包装、装订、提交、修改和撤回16. 投标文件的包装、密封、标记和装订
16.1投标文件按资格审查文件、资信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三部分单独密封封装成投标文件。
16.2 投标文件封面及投标文件外层包装制作要求:
16.2.1 资格审查文件、资信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封面上应注明文件名称(即资格审查文件、资信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的字样)、项目名称、采购编号、投标人名称(盖章)、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正副本字样。
16.2.2 投标文件外层包装应注明文件名称(即资格审查文件、资信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的字样)、项目名称、采购编号、投标人名称(盖章)、投标人地址、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和“在(开标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16.3 投标文件统一左侧装订,采用不可拆卸方式装订。
16.4 超过截止时间送达或未按规定签字、盖章、密封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由投标人标记错误造成投标文件被误投或提前拆封的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16.5 对以下不符合密封、装订、包装要求的投标文件由现场工作人员退还投标人代表人;
16.5.1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的;
16.5.2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装订的;
16.5.3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的份数提交的投标文件;
16.5.4 投标文件中的资格审查文件、资信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出现包装混装。
17. 投标文件的提交
▲17.1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投标文件。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17.2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将做好投标文件签收手续,明确投标文件的提交时间、投标文件的份数、提交人等信息。
18.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销
18.1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修改或撤回的意思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18.2 修改后重新提交的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提交。
▲18.3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修改、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18.4 投标文件不得涂改,若有修改错漏处,须加盖投标人公章或者负责人或被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五、开标和评标19. 开标
19.1 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开标时所有投标人应到场,若投标人不派代表参加开标大会的,事后不得对采购相关人员、开标过程和开标结果提出异议。
19.2 开标会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主持人介绍标前基本情况、投标人名单,宣读开标日程安排,宣布评审期间的有关事项。公布开标会主持人、记录人、监督人等人员名单,应要求投标人代表书面提出其中是否有应当回避的人员。
投标人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19.3 投标文件经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经投标人确认无误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按投标文件递交的先后顺序开启投标文件。
19.3.1 投标文件正、副份数不符合要求的,当场退还投标人;
19.3.2 因投标文件份数不符合要求造成投标人不足三家,按相关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20. 资格审查
20.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按资格要求和资格审查文件要求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及记录。并当场告知审查结果。
20.2 经资格审查后合格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不得进入评审,并按相关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21. 评审流程
21.1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将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组建评标委员会,其成员由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询标、评价和推荐中标候选人。
21.2 评审
21.2.1 符合性审查
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通过符合性审查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相关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21.2.2资信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
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各投标人的资信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评审,对客观分应统一意见后统一给分。
21.2.3 报价文件评审
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各投标人的报价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要求投保人对其报价做出澄清、说明。
22. 投标文件的澄清
22.1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2.2 报价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修正:
(1)报价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报价明细表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报价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5)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上述顺序修正。
(6)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7)修正错误的的投标报价,经投标人的负责人(或授权代表)同意签字确认后产生约束力。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具有约束作用。若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投标报价,则其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3. 对投标文件的比较和评估
23.1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澄清答复内容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并按照平等、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和评分。
23.2 相同品牌的产品
23.2.1如多家供应商提供相同品牌的产品参加同一政府采购项目竞争的,应当按一家供应商认定。评审后得分最高供应商获得成交人推荐资格;得分相同时,取报价最低者;报价相同时,取技术文件得分高者;均相同时,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候选人。 23.2.2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采购文件第二章采购内容及清单中标注★的为项目关键核心产品,视为提供的是同品牌的产品,供应商均按一家供应商认定。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如项目无标注关键核心产品的,项目采购内容及清单中单一产品品牌相同且报价占项目总报价50%以上(含本数,下同)的,视为提供的是同品牌的产品;多家供应商中,有一家供应商的报价达到50%以上,提供同品牌产品的供应商均按一家供应商认定。
23.2.3当技术评审时发现多家供应商提供相同品牌的产品参加同一政府采购项目竞争的,或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作为关键核心部分的单一产品品牌相同且有一家以上供应商报价占项目总报价50%以上的,评审后得分最高为有效供应商,其他同品牌供应商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如按一家有效供应商认定后,造成项目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项目应予以废标处理。
24. 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审成员签字的原始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评审报告由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提交。
25. 保密和评审过程的监控
25.1 自开标时间起至中标结果公告发布时间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估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且与授予合同有关的信息都不得向任何投标人或与上述评审过程无关的人员透露。
25.2 本项目开标、评审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监控,投标人在开标、评审过程中所进行的试图影响评审结果的不公正行为或授予合同决定的过程施加影响的企图和行为,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六、投标无效的情形26. 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投标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将被拒绝,投标文件无效:
26.1 电报、电话、传真形式的投标。
26.2 投标人没有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投标文件的;
26.3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26.4投标文件无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
26.5 开启投标文件后,投标文件无法区分正、副本的;
26.6 开启投标文件后,投标文件份数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26.7 不具备招标文件规定资格要求的;
26.8 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26.9 采用暗标的项目的技术文件没有采用暗标的;
26.10评标委员会评定有实质上“▲”条款的负偏离的;
26.11 评标委员会评定有非实质性负偏离超过招标文件规定项数的;
26.12 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款的;
26.13 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26.14招标文件中未要求投标人额外免费或无偿赠送情况的;
26.15 投标报价存在漏项或报价数量少于采购要求的;
26.16 评审时如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高于其市场报价或低于成本价的,且不能合理说明原因和提供证明材料的;
26.17 投标人已明知采购期间或之后企业将发生兼并改制,或提供的产品将停产、淘汰,或必须有偿使用专供的备品备件和试剂耗材的,及其他应当告知采购人可能影响采购项目实施或损害采购人利益的信息,不在投标文件中予以特别说明的;
26.18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26.19 在招标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不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26.20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投标文件无效情形。
七、法律责任27.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7.1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27.2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27.3 与采购人、其他投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27.4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7.5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27.6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投标人有前款27.1至27.5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
28.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28.1 向评标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28.2 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8.3 未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8.4 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28.5 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28.6 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投标人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投标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无效。
29. 投标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投标人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30.1投标人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投标人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
30.2 投标人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30.3 投标人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0.4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0.5 投标人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投标人中标、成交;
30.6 投标人之间商定部分投标人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30.7投标人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投标人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投标人的其他串通行为;
30.8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30.9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0.10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30.11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30.12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八、行贿犯罪档案查询31. 中标结果公告前采购代理机构将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如有行贿犯罪纪录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九、询问32. 投标人有权就采购活动的事项提出询问。
32.1 投标人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32.2 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
32.2.1 采购代理机构为合理安排工作进度,建议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前,准备好需答疑、澄清的内容(内容包括:招标文件内容、技术参数是否具有排他性或独有性以及是否有违反三公原则的内容等),以书面形式送达或传真至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
32.2.2 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对投标人澄清的要求予以答复,答复内容将在“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lssggzy.com)、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t.zj.gov.cn/)”上予以公布。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网站更正公告、答疑文件等内容,采购人不再一一通知。
32.3 投标人提出的询问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投标人向采购人提出。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投标人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32.4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投标人的询问。
十、质疑33.1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收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收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3.2 质疑的主要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和丽水市相关文件的规定。质疑内容涉及保密事项,质疑投标人应提供有效的信息来源或有效证据。
33.3 质疑投标人可直接提交、传真或邮寄方式提交质疑书(一式三份以上)。以其他方式提出的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可不予接受、答复。
33.3.1 邮寄方式送达质疑书的,以采购代理机构实际收到邮件之日作为收到质疑的日期。
33.3.2 传真方式送达质疑书的,质疑投标人应当取得采购代理机构确认收到传真的意见,并及时将质疑书原件送达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以实际收到原件之日作为收到质疑的日期。
33.3.3 在质疑期限届满前,质疑书已经邮寄或传真成功的,质疑不视为过期。
33.4 质疑投标人提供的相关材料中有外文资料的,应将与质疑相关的外文资料完整、客观、真实地翻译为中文,并注明翻译人员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
33.5 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答复质疑投标人。
33.6 质疑投标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质疑的,采购代理机构报告同级财政部门,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情况属实的,应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十一、投诉34. 质疑投标人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十二、授予合同35. 中标结果公告及中标通知书
35.1 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和“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中标结果公告将包括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等内容,但不包括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35.2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中标结果公告中附中标通知书,视同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中标人应在中标结果公告发布后签订合同前,赴项目负责人处领取中标通知书。
36. 授予合同时变更数量的权力
36.1 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人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总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签订补充合同之前,采购人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采购代理机构同意,补充合同交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采购代理机构备案。
37. 签订合同
37.1 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查,如发现与采购结果和投标承诺内容不一致的,应予以纠正。
37.2 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37.3 中标人不遵守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要约条款及所作的承诺,擅自修改报价或在接到中标通知书30天内,无故拖延、拒签合同者,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有权取消投标人的中标资格。
按有关法律法规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37.4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十三、验收38. 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投标人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38.1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38.2 如本项目采购人将邀请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核对中标产品的技术指标、规格型号、保修服务、承诺等内容,是否和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内容相符合。
38.3其他投标人,在项目中标结果公告前将参与验收的人员名单、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书面告知采购人。采购人在验收二日前告知其参加验收的具体时间和地址。参加验收工作的人员,应提供投标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38.4其他投标人应遵守诚实信用、实事求是的原则,在验收期间积极配合采购人组织的验收工作,不得影响或阻扰验收工作的正常进行。参与验收的一切费用,原则上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8.5 验收结果要报代理机构处备案。
十四、政府采购政策39. 关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定
39.1 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有关规定,《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2)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39.2 根据《转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2〕11号)的有关规定,参加浙江省政府采购的中小企业投标人,应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供应商网上注册登记和诚信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财采监〔2010〕8号)的要求,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申请注册加入政府采购供应商库。
已注册入库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含微型企业,下同)条件的,在参加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时可享受《暂行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中小企业可以在成为中标(成交)候选投标人后再申请注册入库。
39.3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等文件有关规定要求,对小微企业、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企业的产品价格给予/扣除。
十五、其他事项40. 庆元县政府投资项目发改委托评审(估)服务业务分配规则
庆元县政府投资项目发改委托评审(估)服务业务分配遵循“科学、公平、公开、高效”原则,采用随机轮循委托、特殊委托两种方式,确定规则如下: 40.1 随机轮循委托:除特殊项目外,采用随机轮循委托。
40.2 特殊委托:对部分专业特殊,复杂程度高,时间紧或因评审工作连续性需要等特殊评审项目,庆元县发展和改革局可直接委托评审单位或外聘专家进行评审。因评审需要,外聘专家费按不高于900元/天(含税)的标准支付。
41. 解释权
41.1本招标文件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编制的,解释权属采购代理机构。
41.2采购代理机构对决标结果不负责解释。
42项目监督
42.1本项目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合同编号:
2020-2023年度庆元县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委托审查服务(非政府)采购项目合同
委托人:庆元县发展和改革局
咨询人:
庆元县发展和改革局制
第一部分 概算项目委托评审合同
庆元县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委托人)与(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概算项目委托评审服务:
(一)项目名称: 2020-2023年度庆元县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委托审查服务(非政府)采购项目
(二)服务类别:
二、本合同的措词、用语与所属概算项目委托评审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一)概算项目委托评审合同标准条款;
(二)概算项目委托评审合同专用条款;
(三)概算项目委托评审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双方签定的补充协议或任务委托书。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议定范围内的概算项目委托评审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委 托 人(盖章): 咨 询 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 主要负责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 所: 住 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概算项目委托评审合同标准条款
第一章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一)“委托人”是指委托概算项目评审业务的一方;
(二)“咨询人”是指承担概算项目委托评审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
(三)“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评审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四)“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 概算项目委托评审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和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概算项目委托评审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第二章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概算项目委托评审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评审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范围开展评审业务。
第五条 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一)“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二)“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三)“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款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并经双方确认,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三章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概算项目委托评审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能胜任本评审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第四章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概算项目委托评审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一)咨询人在评审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二)咨询人在评审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三)咨询人在评审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第五章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一)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内容;
(二)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三)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章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咨询人的责任期即概算项目委托评审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日期的,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 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概算项目委托评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概算项目委托评审酬金总额(除税金外)。
第十五条 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提出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第七章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概算项目委托评审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 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提出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第八章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2020年 月 日——2023年 月 日,委托日期在2020年 月 日之前而审定日期在2020年 月 日之后的项目适用于本合同。
第二十条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的,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概算项目委托评审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提前14日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 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概算项目委托评审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概算项目委托评审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九章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 正常的概算项目委托评审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概算项目委托评审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概算项目委托评审酬金的,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酬金的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利率*应支付酬金*拖欠酬金天数。
第二十六条 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之日起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条 支付概算项目委托评审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款约定。
第十章其 他
第二十八条 因概算项目委托评审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概算项目委托评审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概算项目委托评审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概算项目委托评审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十一章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 概算项目委托评审合同专用条款
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计价依据:合同期内正式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部门规章、施工合同及其他有关条例、规定等。上述文件中未明确的事项,以省发改委、财政厅等部门文件为准。
第二条咨询人受委托人的委托开展评审工作,需要遵守《庆元县小额项目管理办法》和庆元县发展和改革局制定的相关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咨询人遵循合法性、客观性、公证性的原则,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委托人对咨询人的评审过程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三条 委托评审服务内容、时间及质量要求: 咨询人需进行现场勘测计量、工程量及清单计价、定额套用、费率计取、材料价格等审核;按《政府性投资项目概算审查资料移交表》规定的时间完成初步评审报告并提交给委托人;初步评审报告与经委托人复核后的正式评审报告的核增、核减的累加误差率控制在2.5%之内。
委托评审(估)服务项目自中标方受理之日起,自接受任务后5000万元以下的7日,5000万元以上的10日完成。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审结要求延期的,审价机构需向采购单位提供书面情况说明,经采购单位同意后方可延长审核期限。
第四条 咨询人应客观的进行评审,并向委托人提交评审报告。
(一)咨询人对概算项目进行评审,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形成初步评审报告(咨询人应在初审报告上盖章确认),送交委托人复核(所有与项目相关的资料一并归还委托人),委托人对项目进行复核并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核意见,咨询人到委托人处对复核意见进行现场衔接和确认,再根据复核意见进行调整,最后形成正式评审报告。
咨询人应严格按照送审资料、计价依据等对项目进行评审,如果图纸不明确或其他资料不全,需由设计单位或业主提供相关资料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函告委托人要求相关单位限期补齐。委托人负责转达及资料的传送。没有信息价的主材和项目要求采用业主询价。
(二)正式评审报告须包括以下内容:报告,各方签字盖章后的认定书,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审核书,主要材料市场询价报送表(需附上品种规格、调查对象及其联系方式),其他应该包括的文件和各种资料的电子版本。
(三)当出现以下情况,则视为评审报告不合格,咨询人须进行返工:
1、 未按委托人业务规程进行操作的;
2、 不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
3、 委托人认为不合格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咨询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按以下办法承担违约责任:
(一)送审价200万元以下的小额项目
1、误差率:误差率是指初步评审报告与复核意见的误差,约定如下:
1)抽查复核结果每出现一个误差率在5%-10%的项目,对该入围中介机构提出警告;复核结果每出现一个误差率大于等于10%的项目,停止该中介机构概算委托审核业务两个月。
误差率=(核增额+核减额)/备案金额*100%。
误差率计算范围主要指:明显偏离市场价和显失公允的事项,入围中介机构没有提出建议的、取费错误、清单组价错误、定额错套等。
2、对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结果以及自行对外提供评审报告的,除由评审机构自行承担责任外,发改部门可采取必要措施中止委托评审并上报不良市场行为;情节严重的,不再对其进行项目评审委托并提请省市建设部门取消其造价咨询资质,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咨询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二)送审价200万元以上项目技术要求
1、咨询人如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评审任务,应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并经批准同意延长评审时间,否则每延迟一天扣除服务费用的2%作为违约金。延迟一周以上每天扣除服务费用的5%作为违约金,直至扣完合同约定的服务费用;要求赶工的特殊、重大项目,在限定期限之前完成评审的,每提前一天奖励300元作为追加费用;
2、误差率:误差率是指初步评审报告与复核意见的误差,约定如下:
1)初审报告结果大于200万元以上的项目,误差应不超过初审报告结果的5%;
2)如果误差超过以上约定,则按委托服务费的10%起扣,每超过初审报告结果的1%扣10%,未达到1%的按比例计算,及至扣除服务酬金的100%;初审报告造价大于200万元以上的项目,误差率大于5%的,停止该中介机构概算委托审核业务两个月;
3)初审报告造价200万以上的项目,误差率为0的,奖励服务酬金的5%作为追加费用;
4)复核结果每出现一个误差率在5%-8%的项目,停止该中介机构概算委托审核业务3个月;复核结果每出现一个误差率大于等于8%的项目,停止该中介机构概算委托审核业务6个月,情节严重的,停止该中介机构概算委托审核业务。
误差率=(核增额+核减额)/审定金额*100%。
误差率计算范围主要指:明显偏离市场价和显失公允的事项入围中介机构没有提出建议的、取费错误、清单组价错误、定额错套等。
3、对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结果以及自行对外提供评审报告的,除由评审机构自行承担责任外,发改部门可采取必要措施中止委托评审并上报不良市场行为;情节严重的,不再对其进行项目评审委托并提请省市建设部门取消其造价咨询资质,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咨询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三)对提供内容虚假的评审结果以及自行对外提供评审报告的,除由评审机构自行承担责任外,庆元县发展和改革局可采取必要措施中止委托评审;情节严重的,不再对其进行项目评审委托并提请省市建设部门取消其造价咨询资质,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咨询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第六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
(一)基本费用:按浙价服(2009)84号文件收费标准的 %计取(土地费用不计取概算审查费),审定价600万元以上的单独土石方工程项目的概算审查费率按浙价服(2009)84号文件收费标准的35%计取;服务酬金的计算以送审价为取费基数。概算审查单个项目收费少于2000元的按照2000元计费。
(二)委托人已完成概算审核工作后,业主对原有设计方案及概算进行重大变更,需进行概算复核的,收费标准根据复核后的核增减累计量,按浙价服(2019)84号文件收费标准*中标费率计取,少于2000元的按照2000元计费。
(三)上述服务酬金包含但不限于服务费用、管理费用、税费和风险费用等所有相关费用;
(四)上述服务酬金由委托方按每半年度支付一次的方式支付。
第七条 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酬金。
第八条 委托人和咨询人分别授权一人为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沟通协调和决策之人。在具体项目的委托评审过程中,合同双方或前述授权代表均有权利另行指派或委托具体项目负责人。合同各方均承认自方的项目负责人在该项目委托评审过程中的所有行为,并愿意承担该项目负责人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九条 建设工程委托评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 (一)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丽水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附加协议条款:
无
注:本合同为示范文本,具体以中标人与采购人所签定正式合同为准, 但合同内容不得违背本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要求:
1.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
2.须提供原件核对(在浙江政府采购网注册的供应商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原件);
3.浙江政府采购网”的“供应商”栏目查询投标人注册页面信息打印件(浙江政府采购网注册供应商提供);
4.复印须加盖公章确认。
(采购代理机构):
我 (负责人姓名)系 (投标人全称)的负责人,现授权委托本单位在职职工 (姓名)以我方的名义参加就贵方组织的 (采购项目名称)(采购编号: )项目的投标活动,并代表我方全权办理针对上述项目的投标、开标、评审、签约等具体事务和签署相关文件。
我方对被委托人的签字或盖章事项负全部责任。
本授权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送达贵方以前,本授权委托书一直有效。被委托人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
被委托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声明。
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投标人盖章: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1、被委托人工作单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性别:
注:1、投标人为法人企业的,其负责人为其法定代表人;投标人为其他组织的,其负责人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其负责人为自然人本人。
2、委托人为上述条款中的负责人。
▲3、本“授权委托书”需附负责人、被委托人[须为本公司员工或分公司正式职工,并提供近6个月(5月-10月)社保证明]身份证件扫描件(或复印件),如扫描件(或复印件)不清晰或错误的,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负责人身份证件扫描件(或复印件):
|
正面: 反面: |
被委托人身份证件扫描件(或复印件):
|
正面: 反面: |
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投标人盖章:
日期:
投标人可提供以下一种材料作为本单位财务状态报告:
1.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复印件;
2.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
3.复印件需要盖章确认。
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要求:
1.提供投标人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和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前近三个月内相应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包括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凭据的复印件;
2.提供投标人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近三个月内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复印件;
3.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材料复印件;
4.营业执照属于三证合一的,则不需要提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属于五证合一的,则不需要提供税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
5.复印件需要盖章确认。
(采购代理机构):
(投标人全称) 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企业,经营地址。
我(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名字)系 (投标人名称) 为负责人,我方愿意参加贵方组织的(项目名称)(采购编号:)的投标。为便于贵方公正、择优地确定中标人以及投标产品和服务,我方就本次投标有关事项证明如下:
(一)名称及概况:
1.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开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详细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负责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项目联系人:姓名__________职务:______电话______手机______
4.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注册资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自有资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人数:_______人
6.企业性质: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7.主要经营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有派出机构,请列出名称及详细通讯地址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必需的设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兹证明上述声明是真实、正确的,并提供了全部能提供的资料和数据,我们同意遵照贵方要求出示有关证明文件。
投标人盖章:
日期:
注:
1.上表8、9项内容可自行添加(格式自拟)。
(采购代理机构):
我方参与的(采购项目名称)(采购编号: )项目的投标活动,我方郑重声明,我方参加本项目投标活动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投标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我方对此声明负全部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投标人(盖章):
二〇 年 月 日
二 资信商务及技术文件格式
(采购代理机构):
(投标人全称)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企业,经营地址。
我(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名字)系 (投标人名称) 为负责人,我方愿意参加贵方组织的(项目名称)(采购编号:)的投标。为便于贵方公正、择优地确定中标人以及投标产品和服务,我方就本次投标有关事项郑重承诺如下:
1、我方向贵方提交的所有投标文件、资料都是准确的和真实的。
2、我方承诺已经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并真实提供相关材料。
3、提供投标人须知规定的全部投标文件,包括:
资格审查文件正本份,副本份;
资信商务及技术文件正本份,副本份;
报价文件正本份,副本份;
投标人须知要求的投标人提交的全部文件;
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和交付的货物和服务的投标报价详见报价表。
4、如果我方中标,在合同签订后天(日历天)完成该项目。
5、如果我方中标,将派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作为本项目与采购单位联系的项目实施负责人,联系手机号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并承诺项目实施负责人不更换,若确需要更换的,书面征得采购人同意后才准予更换。
6、我方的投标有效期自在开标日起90天内有效。
7、我方在投标之前已经与贵方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完全理解并接受招标文件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对招标文件的合理性、合法性不再有异议。
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真实完整的任何与该项投标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作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
8、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文件(如有的话)、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已经了解我方对于招标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有依法进行询问、质疑、投诉的权利及相关渠道和要求。
9、我方不是采购人的附属机构,并未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监测等服务。
10、我方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中标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三)与采购人、其它投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11、如中标,本投标文件至本项目合同履行完毕止均保持有效,我方将按招标文件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12、以上事项如有虚假或隐瞒,我方愿意承担一切不利后果,并不再寻求任何旨在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
与本次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负责人(或被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投标人盖章:
日 期:
注:▲按照本声明书要求填报。
2、投标人参标申请表|
机构代码编号 |
投标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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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编号 |
投标人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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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日期 |
注册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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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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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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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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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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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营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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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申请参加下列采购项目的投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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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编号 |
项目名称 |
投标品牌(如招标文件有品牌可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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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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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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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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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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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请填写:小型、微型、监狱和残疾人福利)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请填写:小型、微型、监狱和残疾人福利)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投标企业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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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企业类别 |
从业人员(人) |
营业收入(万元) |
资产总额(万元) |
提供产品名称 |
价格 |
制造企业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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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企业类别 |
从业人员(人) |
营业收入(万元) |
资产总额(万元) |
制造产品名称 |
价格 |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盖章):
日期:
注:
1.小型、微型、监狱和残疾人福利企业参与投标或其制造生产产品的,供应商应详细填写本函。
2.如未填写的,视为供应商放弃相关政策优惠处理。
内容要求:
投标人须针对技术部分中有关章节的需求逐个作出实质性的响应,请按技术需求内容的顺序进行详细描述。
负责人(或被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投标人盖章:
日 期:
5、技术参数规格偏离表采购项目:
采购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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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术 要 求 |
序号 |
招标文件要求 |
投标响应情况 |
是否响应 |
正偏离或负偏离 |
偏离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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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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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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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1.供应商须针对本文件第二章内容,作出实质性响应。
2.供应商应根据投标设备的性能指标、对照招标文件要求在“偏离情况”栏注明“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
3.投标人须如实填写偏离情况,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填无偏离,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填正偏离,出现实质性负偏离(由评委认定)的作废标处理。
负责人(或被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投标人盖章:
日 期:
单位:万元
|
序号 |
委托日期 |
委托人 |
工 程 名 称 |
咨询类型 |
送审价 |
核减(增)额 |
审定造价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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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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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此表后投标人应附县级及以上部门委托书或合同或核定文件或明细清单等有效证明复印件。
投标人(盖章):
日期:
要求:
请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内容,结合自身特点作出完整且合理可行的方案,含服务内容及管理手段、操作程序等内容。
负责人(或被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投标人盖章:
日 期:
8、评审时效承诺及保证措施要求:
请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内容,结合自身特点作出完整且合理可行的方案。
负责人(或被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投标人盖章:
日 期:
9、评审工作质量及保证措施由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内容编制,但不能低于行业及采购人的基本技术要求。
负责人(或被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投标人盖章: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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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评审人 员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学历 |
职务职称 |
注册执业资格 |
注册执业资格证号 |
专业 |
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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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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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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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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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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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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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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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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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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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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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注:注册造价师专业只填写1个,后附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投标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采购编号:
项目名称:
|
项目 |
报价 |
|
2020-2023年度庆元县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委托审查服务(非政府)采购项目 |
按浙价服(2009)84号文件收费标准的 %计取(土地费用不计取概算审查费),审定价600万元以上的单独土石方工程项目的概算审查费率按浙价服(2009)84号文件收费标准的35%计取;服务酬金的计算以审定价为取费基数。概算审查单个项目收费少于2000元的按照2000元计费。 |
注:▲(1)投标人概算审查费率按浙价服(2009)84号文件收费标准的55%(含)-65%(含)区间报价,否则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2)报价一经涂改,应在涂改处加盖单位公章,否则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负责人(或被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投标人盖章:
日 期:
(正本)或(副本)
采购编号:
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名称:资格审查文件/资信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
投标人名称(盖章):
投标人地址:
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时间:在 年 月 日 时 分之前不得启封
第六章 评审办法和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按照公正、公平、科学、择优的原则选择中标人,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1.1 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各当事人的权益,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资信商务、技术、报价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并编制评标报告。评审专家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漏评标有关的情况,不得索贿受贿,不得参加影响评标的任何活动。
1.2 本次评审方法采取百分制综合评分法,按最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总得分相同的,按资信商务技术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总得分、资信商务技术得分均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顺序排列。
1.3 本项目若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大于等于13家时,按最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确定最终得分排名前8位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若出现得分并列的,通过抽签确定排名先后);若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小于13家时,按最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按总投标人数的排名前60%(四舍五入)为中标候选人(若出现得分并列的,通过抽签确定排名先后)。评分过程中采用四舍五入法,并保留小数2位。
二、评标委员会2.1 评标委员会
2.1.1评标成员: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
评审专家确定方式: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评审专家由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2.1.2 职责:严格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评审专家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要求、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2.2 评审专家的评审情况和评审意见受监督人员和采购代理机构审查,如发现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带有明显倾向性,或不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评审、计分的,可要求评审专家进行书面澄清和说明。
三、评标程序3.1 符合性审查
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通过符合性审查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相关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3.2资信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各投标人的资信商务部分进行评审,对客观分应统一意见后统一给分。
3.2.2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各投标人的技术部分进行独立评审。对各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必要的澄清,若有演示、样品要求和技术部分评审同步进行,演示循序由系统自动生成,并根据审查、澄清、演示、样品等情况结合评审办法进行独立打分;
3.2.3 各投标人的资信商务及技术得分,为各评审专家对该投标人的资信商务及技术得分结果汇总后的算术平均数。
3.3 报价文件评审
3.3.1 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各投标人的报价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要求投保人对其报价做出澄清、说明。
3.3.2报价修正;
3.3.3 政府采购政策价格扣除;
3.3.4 评审委员会根据投标人的报价和评审标准,计算各投标人的报价得分。
3.4 评标结果
3.4.1 评审结果汇总,同品牌投标人的确定,投标人结果排序;
3.4.2 起草评标报告,确定中标候选人;
3.4.2.1 评标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2)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评审方法和标准;
(4)开标记录和评审情况及说明,包括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5)评审结果,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或者经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的中标人;
(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包括评审过程中投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更换等。
3.4.3 评标报告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确认后提交。
3.5 评审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当日在开标大厅宣布评审结果,并在采购人确定中标人后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
四、评审一般规定4.1 本评审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总分100分。
4.1.1 项目资信商务及技术权重为55%,评审分值为55分。评审专家对各投标人的资信商务及技术文件经充分审核,讨论后,其中客观部分(资信商务部分)应统一意见后统一给分,其他部分(即技术部分)由评审专家独立评定打分。各有效投标人的资信商务及技术得分为各评审专家对该投标人的评审得分结果汇总后的算术平均值。
4.1.2报价权重为45%,评审分值为45分,由评标委员会按各投标人的报价统一计算。
4.1.3评审专家在规定的分值范围内独立打分,评分保留两位小数,如某分项评分要素为2分,则评审专家在0.01~2分内打分。
五、评审内容及标准5.1资信商务及技术文件得分55分,权值为55%,由评委根据以下内容统一打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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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评分内容 |
分值(分) |
评分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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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投标人业绩(25分) |
0-25 |
投标人2016年1月1日至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以委托时间为准),完成的经县级及以上发改部门确认的概算审查业绩,审定概算每累计金额1000万元(送审金额为准)的得1分(注:累计金额不满1000万元的不得分,如累计金额为1800万元,得1分),最多得25分(以县级及以上部门的委托书或合同或核定文件或明细清单等有效证明原件为准,否则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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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质量保证措施及实施方案(3分) |
0-1 |
企业内控制度:根据投标人提供的企业内控制度,评委在分值范围内酌情打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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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评审时效性承诺及保证措施: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评审时效性承诺及保证措施,评委在分值范围内酌情打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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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评审工作质量承诺及保证措施: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评审工作质量承诺及保证措施,评委在分值范围内酌情打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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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人员配备(20分) |
0-20 |
公司人员配备情况:具有住建部注册一级造价师的,每人得2分,最多得20分。 根据“(建人〔2018〕67号)《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取得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与本规定中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效用等同,上述人员须提供相应有效证书及近6个月(5月-10月)社保中心出具的养老保险清单<必须是投标人单位缴纳,需有社保部门公章>,未按要求提供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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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办公场所(5分) |
0-5 |
本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在庆元县有办公场所或设有分支机构的得5分,其他不得分。以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或租赁合同签订时间或房产证签发时间为准(以上相应证件时间应在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签订合同前到入围供应商的办公场所现场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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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标书制作质量(2分) |
0-2 |
标书制作质量情况(2分):由专家酌情打分。 |
5.2投标人报价满分为45分,报价权重45%。
5.2.1评标基准价的确定方式:采购人代表在55%(含)-65%(含)(间隔1%,共11个点)抽取两个费率(已抽取的费率不放回),抽出的两个费率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保留两位小数)。
5.2.2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45分,其他投标人的报价得分按下列公式计算:投标人投标报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0.5分,投标报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0.25分,以此求出各投标人投标报价部分的得分,不为整数时按插入法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按四舍五入取舍。
投标人投标报价得分计算公式:投标报价得分=45-|投标价/评标基准价-1|*(0.5或0.25)*100(结果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按四舍五入取舍)。
5.3 本项目最终得分=资信商务技术得分+报价得分;
5.4 评分时保留小数2位,计算评分值时保留小数2位,小数点采用四舍五入方法。
六、评审纪律和要求6.1 评审专家必须公平、公正评审,遵纪守法,客观、廉洁地履行职责。
6.2 评审专家在评审开始前,应关闭并上交随身携带的各种通信工具。
6.3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未经许可不得中途离开评审现场,不得迟到早退。
6.4 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透露评审过程中的讨论情况和评审结果。
6.5 评审时,评审专家须按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条件和标准,对投标人投标文件的合规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比较和评估,其中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主要技术参数、商务报价和其他评审要素等,评审专家应逐项进行审查、比较,不得漏评少评。如发现与招标文件要求相偏离的,应对其偏离情形进行必要的核实,并在工作底稿中予以说明;如属于实质性偏离或符合无效投标文件的,可询问投标人,并允许投标人进行陈述申辩,但不允许其对偏离条款进行补充、修正或撤回。
6.6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6.7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为评审专家提供必要的评审条件和相应的评审工作底稿,并严格按规定程序组织评审专家有步骤地进行项目评审,对各评审专家的评审情况和评审意见进行合理性和合规性审查,对明显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审情况(其总评分偏离平均分30%以上),提醒相关评审专家进行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
6.8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不得将自己的观点强加给其他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应自主发表见解,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6.9 评审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项目评审报告。评审报告是采购人确定中标人的合法依据,评标委员会应当如实、客观地反映评审情况,按招标文件的评审办法和细则的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说明推荐理由,并重点对中标候选人的技术、服务和价格等情况进行评价和比较。如排名第一的投标人报价为最高报价的,评审报告中须对其报价的合理性等进行分析和特别说明。
6.10 评审专家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评审意见,不得带有倾向性,不得影响其他评审专家评审,并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如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可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将视为同意。
6.11 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6.12 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6.13 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代理机构答复投标人提出的质疑。
6.14 评审专家应当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
6.15评审专家有如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6.15.1 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
6.15.2 在知道自己为评审专家身份后至评审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6.15.3 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
6.15.4 在评审过程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6.15.5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的。
6.15.6 上述6.15.1至6.15.5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6.16 采购代理机构可对各评审专家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等情况进行评价,并可将评价意见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反馈给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以此作为对评审专家的考核管理依据。
6.17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投标人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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