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基建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市文广旅游局】
| 所在地区: | 浙江-宁波- | 发布日期: | 2020年10月16日 |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基建工程管理办法》已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0年10月13日
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基建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局系统基建工程管理,确保工程程序到位、规范实施,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局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系统直属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局属国有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工程,主要指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也涵盖与基建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采购。
与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以及单独的货物、服务采购,可以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第四条 建设单位是基建工程第一责任人。工程的选址规划、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等由各业务处室负责指导,财务处配合;工程立项、工程建设、工程审计由局财务处负责指导协调。
第五条 基建工程必须严格执行相关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简化、化整为零或规避基建程序和审批环节。
第二章 工程项目储备
第六条 局财务处牵头建立局系统基建工程储备库,统筹管理局系统基建工程。建设单位应兼顾基建工程的需要和可能,每年上报一次基建工程项目计划,每五年上报一次基建工程项目规划,经业务处室审议确认后,纳入局工程储备库管理。
第七条 纳入工程储备库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实际发展需要,积极开展工程前期调查论证、可行性研究、建设方案设计等工作,具备建设条件的,应向主管部门申请立项实施。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于每年9月底之前,合理确定本单位下一年度的基建工程和投资计划,经业务处室审议通过后,报局财务处汇总,作为项目申报的基础依据。
第三章 工程审批
第九条 基建工程申报审批,可以按市发展改革委《简化优化基本建设项目办理环节和流程的实施办法》执行,按工程的总投资额大小、工艺复杂程度,分别或合并报批。
分别报批的,按要求分别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二合一报批的,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合一报批的,编制好实施方案、初步设计(图纸和投资概算)。
应立项的基建工程需经局初审后,再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经审定的基建工程,由建设单位向资规、住建、消防、环保等部门申报办理有关许可手续。
基建工程的规模和投资批准后不得任意改变。确需修改的,必须按《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重新审核,待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条 基建工程的勘察、设计应按照《浙江省基建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实施。
对已经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进行变更时,应按照《宁波市基建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勘察设计变更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重新申报。
第四章 工程招标
第十一条 基建工程应按规定实行招标或议标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以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16号),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对于相对招标成本过高、不适宜招标的,经相关部门核准可以不公开招标,
若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标准限额以下,施工单项合同在30-400万元以内的应当参照招标,货物类单项合同在30-200万元以内的应当参照招标,服务类单项合同在30-100万元以内的应当参照招标,30万元以下建设单位自行制定管理办法,但建设单位要严格控制直接发包。市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对应当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有调整的,从其规定。
(二)依法应当招标的基建工程,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由建设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核经市发改委核准,可以不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等紧急、应急情况而不适宜招标的;
2.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
4.国内外民间组织或个人全额捐赠的;
5.承包商、供应商或服务提供者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6.基建工程单位自身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或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设备、材料的生产条件和能力,不需要另行采购的;
7.在建工程追加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追加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百分之十),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8.已建成基建工程需要改扩建或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基建工程功能配套性的,基建工程设计可以不招标;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宜招标的其他情形。
(三)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方式实施的基建工程,必须规范相关程序。要确定基建工程的规模和使用的材料品牌;根据工程规模和使用的各种材料量,按照市场行情等信息确定投资数等;编制基建工程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方案和文件,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发布;召开竞争性谈判会议,经专家评审,确定中标单位等。
(四)凡基建工程投资在200万元以上且市财政性资金投入在200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不具备自行管理条件的基建工程,根据《宁波市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002〕128号)规定应实行代建。纳入《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甬政办发〔2020〕32号)范围的项目,按要求实行代理建设。
(五)凡基建工程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或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根据建设部《基建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1〕第86号令)规定,必须实行监理;基建工程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或改造修缮项目房屋有重大结构变动、或基建工程本身建设难度较大的,建设单位自身无监理能力的,要求实行监理。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遇特殊情况可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必须经过建设单位同意,确保工程的质量,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第十三条 100万元以上基建工程招标实行备案管理,建设单位必须将以下资料报局备案:
(一)基建工程招标委托函或合同;
(二)基建工程招标文件;
(三)基建工程评标报告以及中标结果等书面材料;
(四)与中标单位签订的合同。
第五章 工程实施
第十四条 基建工程实行单位法人责任制。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对基建工程的筹划、资金筹措和管理、建设实施、廉政建设等实行全过程负责。基建工程应成立基建工程领导小组,确定职责。对基建工程列入市及市以上重点工程建设计划的,或单项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须成立基建领导小组和保廉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纪检、财务、基建和内部审计等人员组成,要确定领导小组职责、制定相关制度和办法,并严格贯彻执行。
第十五条 基建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建设单位是基建工程的重要责任主体,发生工程质量问题,应由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承担工程质量责任,不因有关当事人工作单位或职务变动或退休等原因而免除。
基建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有关管理规定,加强对代建、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的管理,有效落实现场施工管理,以及施工各环节质量控制内容和目标。
第十六条 基建工程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应当与负责基建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代建、监理、材料设备和供电(水、气)等事项的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及廉政责任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履约保证的要求,并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支付款项,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订。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要对代建、监理、施工和跟踪等单位建立项目经理、总监等人员出勤、工作开展等考核制度,督促落实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建立基建工程(重点项目)月度进展报表制度,并确定专人,认真填写、及时上报;
建立定期联商会议制度,建设、代建、设计、监理、跟踪审计和施工单位要定期召开工程建设联商会议,及时沟通研究、解决建设中困难和问题,重点工作协调应出具会议纪要;
完善基建工程保廉制度,明确保廉工作内容,落实保廉工作责任。
第十八条 对于列入市及市以上的重点工程,或单项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造价咨询单位对基建工程进行全过程造价咨询。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和规范联系单的管理。
(一)应严格控制联系单,按职责和流程签复,出具联系单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建设单位因使用功能、财务等方面的变化,要求对设计进行变更,经设计单位同意后,可由设计单位出具联系单。
2.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有更好的建议,设计单位同意的,由设计单位出具联系单。
3.设计单位发现设计有失误或不足的可以出具联系单。
除以上有关设计方面的联系单外,还可根据实际出具工程技术手段处理、工程质量问题处理、设备材料的变更以及必须增加或减少工作量等方面的联系单。
(二)工程变更一次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并报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备案;50万元以上的需事先报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批准。
(三)建设单位工程管理人员要熟悉基建工程的招投标文件,询标纪要、承诺书、工程合同、相关法律法规,不得签复违背上述内容的联系单。联系单意见表述应尽可能完整,避免产生歧义。工程量的签复,在确定总量和估价的同时,应附相应的计算过程和底稿;材料或设备的签复,应明确其产地、厂家、产品的规格型号、质量等级等内容。只有工程变更获得批准后,才能签署联系单;联系单的相关责任主体签复完毕,并加盖单位印章后才能生效。
(四)如发生联系单时,为减少对基建工程施工进度的影响,需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定的,须在15个工作日内签复;需报送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备案和批准的,须在20个工作日内签复。建设单位要在上述要求的基础上,制定设计、施工、监理和跟踪审计等单位签复联系单的具体职责和流程。
(五)要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按联系单的形式、专业等方式对联系单的类型进行分类;联系单要统一分类编码,每一个基建工程的联系单编码应该连续。建设单位应对联系单的收发进行有效管理,指定专人实行联系单签收、签发登记管理。
第二十条 基建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须按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综合验收。验收工作按基建工程的规模大小及复杂程度,可分为初步验收(也称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规模较大、较复杂的基建工程,应先进行初步验收,然后进行全部工程的竣工验收。规模较小、较简单的,可以一次性进行全部工程的竣工验收。
(一)工程建成经施工单位自建合格后,由施工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整理好工程、技术资料,向建设单位提出交工报告。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设计、施工、代建、监理及使用等有关单位进行专项验收和初步验收(交工验收)。
(二)基建工程全部建成经过工程专项验收,符合设计要求,并具备必要的技术经济文件资料后,建设单位应向发改部门或受发改部门委托的有关专业部门提出基建工程竣工验收的书面申请报告。由发改部门或受发改部门委托的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三)如基建工程属市重点工程的,竣工验收具体按照市重点工程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一)基建工程竣工投入使用后,先要按照建设项目投资预算估价办理固定资产完工移交手续,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待基建工程审计或财政部门最终竣工审计后,按照竣工审计确定的投资数正式办理固定资产完工移交手续,并进行账户调整。
(二)对一些小型基建工程,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委托第三方进行审计,审计结果作为办理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资产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重要项目工程竣工并交付使用一段时间后,建设单位要组织对基建工程的立项决策、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及运营,进行全面、系统的综合评价,并向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报备。
第六章 工程财务
第二十三条 局系统基建工程资金来源分为财政资金(含中央、省、市各级)、自筹资金等。
第二十四条 根据市财政局规定批准,基建工程可以开设独立基建银行账户进行单独账务核算的,基建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若无后续基建工程,银行账户应及时撤销。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对基建工程投资进行专项核算,明细登账。对基建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工程明细名称及投资预算数,应与实际发生的投资额进行比较登记(发生工程联系单时需要注明原因),注明投资额增加或减少的原因,以便实时掌握基建工程总投资数额。
第二十六条 基建工程在招标文书和施工合同中必须明确工程款按进度拨付,基建工程在竣工结算前,原则上拨付总款不得超过合同价的80%。工程尾款的支付应以最终竣工审计结果作为支付依据,工程款不得违反合同提前支付,也不得无故截留、扣押。经同意而变更增加的工程款,原则上应在竣工投入使用后才能支付;如变更增加的工程款支付依据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的,可以按合同条款规定支付。
基建工程除了发生的零星费用需现金支付外,工程费用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工程款必须支付给签订施工合同的中标单位,不得汇到其他单位。工程决算付款时,必须扣除各项应付经费后,方可支付。
第二十七条 按规定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在工程保修期满,建设单位对该工程确认没有质量问题,在审计机构核定工程结算造价后支付与清算。建设单位收缴的投标保证金等应及时缴存单位银行账户。各种保证金经建设单位审核后,按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规定按时返还。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必须在基建工程竣工后及时完成基建工程竣工结算,并按规定进行审计,审计结果须向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报备。500万元以上基建工程按规定纳入政府审计范围,应及时报请政府审计;未纳入政府审计范围的基建工程,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含10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含500万元),应报局内部审计处进行委托审计;单项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七章 工程档案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建立建设档案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建设档案管理人员,按照《基建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设档案资料进行收集、保管、整理和移交工作。
(一)建设档案管理人员应当从基建工程立项起,向勘察、设计、施工、代建和监理等单位提出编制、报送基建工程档案的要求,做到基建工程档案材料的收集、编制与基建工程进度同步,保证基建工程档案材料的完整和准确。
(二)基建各个环节的业务人员非工作需要,不得持有和保留档案原件。档案原件使用结束后,要及时移交档案管理人员。
(三)装修改造项目,涉及结构和平面布置改变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档案工作;其他工程自验收合格之日6个月内,向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档案工作。对内容不完整的基建工程档案,建设单位应限期补充完善;因档案不齐无法按时移交的,按城建档案管理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 建设档案的具体管理工作,按照《宁波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文号)的规定执行,如基建工程属重点工程,建设档案的具体管理工作,按照《宁波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甬档〔2006〕23号)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遵守本办法的同时,应依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根据单位实际制定基建工程内部管理具体规定,强化内部控制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局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实施过程中上级如有新的规定出台,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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