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望江家园·东园20、21、22幢20-1室房屋3年租赁权
| 所在地区: | 浙江-杭州-上城区 | 发布日期: | 2020年11月9日 |
标的名称 | 杭州市望江家园·东园20,21,22幢20-1室房屋3年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0ZL1333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0-11-09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0-11-23 |
出租底价 | 464857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杭州市上城区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否 |
联系人及电话 | 叶先生86892316 于小姐85085358 | ||
一、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房产(不动产权证)
房产(不动产权证) | 房屋名称 | 望江家园·东园20,21,22幢20-1室 | |||
坐落位置 | 杭州市上城区望江家园·东园20,21,22幢20-1室 | ||||
使用现状 | 出租 | 物业类型 | |||
不动产权证号 | 浙(2020)杭州市不动产权第0170094号 | 用途 | 商服用地/非住宅 | ||
共有情况 | 单独所有 | 面积 | 房屋建筑面积639.99平方米 | ||
权利性质 | 划拨/存量房 | 使用期限 | |||
其他披露事项 | 1、本次租赁房屋属杭州市市级机关物业维修管理服务中心所有。根据杭州市市级机关物业维修管理服务中心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杭州市新州房屋开发公司受杭州市市级机关物业维修管理服务中心委托对本次租赁房屋进行租赁管理,本次租赁房屋的《房屋租赁合同》由杭州市新州房屋开发公司与承租方签署。 2、本次租赁房屋位于杭州市上城区望江家园·东园20,21,22幢20-1室,招租面积为639.99平方米。 3、目前该招租物业有约445平方米的部分房屋由原承租人使用,原承租人不享有本次公开招租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 4、本次租赁房屋质量、具体位置、房产面积和土地面积等以现场实际为准,租赁房屋的装修部分不以展示现状为准,租赁房屋在移交时,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 ||||
二、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464857元/年 |
出租面积 | 639.99平方米 | |
出租期限 | 3年 | |
起租日 | 以实际交付为准 | |
免租期 | 装修免租期1个月,以租赁到期后自动延长1个月并免计租金的方式体现。如租赁过程中因承租方原因提前退租的,不予享受免租期。 | |
租金支付条件 | 房屋租金每年支付一次,先付后用。第一期租金由承租方自《成交通知书》和《房屋租赁合同》签署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后续租金由承租方直接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 |
租金调整方式 | 后续年度租金每年在上一年度租金基础上递增5%至租赁期满。 | |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履约保证金(以第一计租年度租金的20%计收)由承租方自《成交通知书》和《房屋租赁合同》签署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 |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租赁房屋整体的水、电由承租人自行负责,水电、物业等费用自行支付。 | |
出租用途要求 | 商业,不得经营餐饮、洗车行、汽车美容等扰民行业。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详见《房屋租赁合同》样本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承租方须在信息披露截止前支付交易保证金100000元至杭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3、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意向承租方须在被确认为承租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报名时上传的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至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合同文件。承租方须自《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签署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资金监管账户支付第一期租金、履约保证金、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意向承租方被确定承租方的,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待《房屋租赁合同》签署之日依次冲抵履约保证金和第一期租金)。 (2)同意杭交所在经出租方申请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本次房屋租赁权的交接,在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进行。承租方付清第一期租金、履约保证金、交易服务费后由出租方在起租日前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承租方。如承租方逾期付款,出租方有权延期交付,租期不顺延。 本次租赁房屋的原承租人获得本次租赁权的,按约定付清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及第一期租金后,即视作出租方已完成本次租赁权的交付。(原承租人适用) 若承租方为原承租人外的其他人的,承租方应理解出租方在清退原承租人工作方面的复杂性。如果因出租方无法顺利收回租赁房屋等原因导致延迟租赁房屋实际交付时间,不视为出租方违约。承租方应同意无条件等待该租赁房屋清退,直至交付止,等待期间不得要求退回租金、履约保证金或修改《房屋租赁合同》。实际交付明确租期起始时间,即以实际交付租赁房屋之日起算租赁期限,自动后延为租赁期整3年。(非原承租人适用) (4)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将房屋挪作其他经营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违章活动。 (5)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将房屋或商业用房转租他人,或者将房屋或商业用房的经营、管理转包、转借、转交他人。 (6)租赁房屋使用期间的日常维修、维护等由承租方自行负责解决。 (7)租赁房屋因城市规划或市政建设拆除、改造,属于不可抗力因素的,承租方必须全面配合,不得要求任何赔偿或补偿。 (8)租赁房屋若有搭建部分,搭建部分不在本次租赁范围内,以现场展示为准。 4、违约责任: (1)若承租方未能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及其相关附件、《成交通知书》、交易记录的,视为承租方违约,承租方已付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2)若承租方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资料,杭交所将取消其成交资格,有权不予退还承租方已支付的交易保证金。 (3)承租方确定后,承租方不依《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等约定按期足额支付第一期租金、履约保证金、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每逾期一日,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支付当年日租金的2倍作为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30天,视承租方根本违约,出租方有权解除已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方已付的交易资金不予返还。具体详见《房屋租赁合同》样本。 5、本次交易成交的,承租方须支付第一计租年度一个月租金计收的交易服务费。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愿在转让底价及以上受让本交易标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 |
踏勘安排 | 时间:信息披露期间 地点:标的所在地 联系人及电话:张小姐 13858166910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100000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出租方有权扣除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先用于补偿杭交所及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交易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意向承租方被确定承租方的,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待《房屋租赁合同》签署之日依次冲抵履约保证金和第一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
三、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次日起1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公告是否刊登媒体 | 是 |
刊登媒体 | 都市快报 |
四、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上午9时至下午3时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加价幅度 | 2000元 | |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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