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河东路171-2号一楼
| 所在地区: | 浙江-杭州-上城区 | 发布日期: | 2020年11月5日 |
标的名称 | 杭州市河东路171-2号一楼 | 标的编号 | HJS2020ZL0857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0-07-15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0-11-19 |
出租底价 | 7元/平方米/天 | 房屋所在地区 | 杭州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否 |
联系人及电话 | 曹先生、85085582 | ||
一、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 房屋名称 | 杭州市河东路171-2号一楼 | |||
房屋坐落 | 杭州市河东路171号、175号 | ||||
使用现状 | 出租 | 物业类型 | 商业 | ||
房屋所有权证号 | 杭房权证下移字第05436603号 | ||||
共有情况 | / | 规划用途 | 非住宅 | ||
房屋性质 | / | 建筑面积 | 195.31平方米 | ||
土地使用证号 | 杭下国用(2003)字第007485号 | ||||
地类(用途) | 住宅 | 使用权类型 | 划拨 | ||
终止日期 | 使用权面积 | 101.4平方米 | |||
其他披露事项 | 1.租赁面积约为31.12平方米,该房屋现为出租状态。租赁房屋质量、具体位置、房屋面积和土地面积等以现场实际为准,租赁房屋的装修部分不以展示现状为准,租赁房屋在移交时,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若本次租赁房屋的实际面积与上述明示的招租面积有差异的,以实际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租金、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 2.原承租方放弃对其所承租房屋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 | ||||
二、出租方基本情况
法人
出租方名称 | 杭州市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 | |||
基本情况 | 法人 | |||
住所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开元路66号 | 注册资本 | 10000万元 | |
法定代表人 | 颜才满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02470108403E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
经济性质 | 国有控股企业 | |||
内部决策情况 | 内部决策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内部决策文件名称及文号 | 杭州市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 杭房实业第四届第91次董决议之三 | |||
出租行为批准情况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 | / | ||
批准单位 | / | |||
批准文件类型 | / | |||
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 | / | |||
三、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7元/平方米/天 |
出租面积 | 31.12平方米 | |
出租期限 | 五年 | |
起租日 | 以合同签订为准 | |
免租期 | 自租赁房屋实际交付之次日起算30天 | |
租金支付条件 | 每半年支付一次 | |
租金调整方式 | 每年在上一年基础上递增3% | |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首年的两个月租金 | |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以《房屋租赁合同》为准 | |
出租用途要求 | 商业用房,不得从事餐饮、足浴、按摩等行业。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以《房屋租赁合同》为准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承租方须在信息披露截止前支付交易保证金40000元至杭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3、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报名时上传的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至杭交所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并在成交合同签署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资金监管账户支付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承租方已付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依次充抵履约保证金、首期租金),通过“用户中心—未使用资金”对成交标的完成交易资金的确认付款操作。 (2)同意经出租方申请,将承租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出租方和承租方对交易标的交付有异议的,由双方自行解决,经纪会员和杭交所不承担责任。 (3)已知悉并同意:出租方保证租赁房屋产权无争议,且拥有无可争议的处分权。承租方办理受让申请手续即视为已明确知悉并接受土地用途、房屋的规划用途、产权情况、性质等。承租方必须在营业前自行办理开展经营活动所需的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执照、批准证书或工商、税务登记相关的各种审批、手续等,且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出租方对于承租方办理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执照、批准证书或工商、税务登记相关的各种审批、手续等不作任何保证、不承担任何责任,若由于出租方提供的资料和租赁房屋现状原因导致承租方不能通过相关登记、审批等手续的,承租方同意且承诺不因此提出任何索赔。 (4)若我方成为承租方:承租方须承诺按该租赁房屋的用途要求作商业经营用房,但不得从事餐饮、足浴、按摩等行业,并不得改变该租赁房屋的用途。承租方应自行申领营业执照,从事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记载的合法活动使用,不得利用或容许他人利用该房屋作任何违法或违反公德行为,也不得利用或容许他人利用该房屋做任何不利于出租方或相邻房屋的行为。 4、房屋交付: 租赁房屋的交付由出租方负责与承租方进行,承租方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后,由出租方按约定向承租方交付租赁房屋,具体如下: (1)原承租人获得交易标的的,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后,即视作出租方已完成交易标的的交付。 (2)原承租人未获得交易标的的,原承租人按要求按时腾空场地给出租方,原承租人的清退时间难以确定时,承租方应同意等待租赁场地的清退,直至交付止,同时,不提出任何附加条件或修改已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实际交付时,承租方和出租方补签移交确认书,明确租期起始时间。租赁期以移交确认书上确定的交付之次日起算,即出租方未能在约定起租日前交付租赁场地的,以实际交付之次日起算租赁期限。 (3)承租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自愿清退租赁场地的原承租人的,出租方给以协助。在租赁场地的清退过程中,承租方提出的任何附加条件或需要修改已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时,出租方不予支持。 5、违约责任: (1)承租方未能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交易记录及相关合同文件的,视承租方违约,承租方已付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2)若承租方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资料,杭交所将取消其成交资格,有权不予退还承租方已支付的交易保证金。 (3)承租方未能按上述约定足额支付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每逾期一日,承租方应按逾期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一个月的,视为承租方根本违约,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及相关附件等文件,承租方已付的交易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履约保证金、首期租金、交易服务费等)不予返还,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具体违约责任以出租方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及相关附件为准。 6、本项目承租方须交纳按一个月租金计的交易服务费。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愿在转让底价及以上受让本次交易标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和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
踏勘安排 | 时间:信息披露截止日前2个工作日 地点:标的物现场 联系人及电话: 叶先生 0571-87028786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40000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出租方有权扣除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先用于补偿杭交所及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交易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依次充抵履约保证金、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
四、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次日起1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公告是否刊登媒体 | 否 |
五、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上午9时至下午3时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加价幅度 | 0.1元/平方米/天 | |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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