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中山北路631号四层1号5年租赁权
| 所在地区: | 浙江-杭州-下城区 | 发布日期: | 2020年11月2日 |
标的名称 | 杭州市下城区中山北路631号四层1号 5年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0ZL1046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0-08-26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0-11-16 |
出租底价 | 640604.2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杭州市下城区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否 |
联系人及电话 | 叶小姐 85085594 | ||
一、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 房屋名称 | 杭州市中山北路631号晶晖大厦四层1号 | |||
房屋坐落 | 中山北路631号四层1号 | ||||
使用现状 | 空置 | 物业类型 | |||
房屋所有权证号 | 杭房权证下更字12081717号 | ||||
共有情况 | 单独所有 | 规划用途 | 非住宅 | ||
房屋性质 | / | 建筑面积 | 910.74平方米 | ||
土地使用证号 | 杭下国用(2012)006884号 | ||||
地类(用途) | 综合 | 使用权类型 | 出让 | ||
终止日期 | 2048-12-07 | 使用权面积 | 146.5平方米 | ||
其他披露事项 | 1、本次租赁面积为出租方测绘所得,如租赁房屋实际面积与上述租赁面积有差异,以实际为准,但租金成交价及交易服务费不作调整(具体租赁范围以出租方提供的红线图为准)。 2、租赁房屋质量、具体位置、房屋面积和土地面积等以现场实际为准,租赁房屋移交时,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 ||||
二、出租方基本情况
法人
出租方名称 | 杭州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 |||
基本情况 | 法人 | |||
住所 | 天目山路30号 | 注册资本 | 肆亿元 | |
法定代表人 | 芦俊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007320313047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 所属行业 |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 |
经济性质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内部决策情况 | 内部决策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内部决策文件名称及文号 | 关于中山北路631号四层1号房产租赁事宜---杭燃气董(2020)24号 | |||
出租行为批准情况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 | |||
批准单位 | ||||
批准文件类型 | ||||
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 | ||||
三、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640604.2元/年 |
出租面积 | 约877.54㎡ | |
出租期限 | 5年 | |
起租日 | 以合同签订为准 | |
免租期 | 1个月 | |
租金支付条件 | 每季度支付一次 | |
租金调整方式 | 第2年、第3年每年在前一个租赁年度租金基础上递增3%,第4年、第5年每年在前一个租赁年度租金基础上递增5% | |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三个月租金计 | |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租赁期内,涉及租赁房屋的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电视、网络费用、公摊费等一切房屋使用费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 |
出租用途要求 | 商业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承租方须在信息披露截止前支付交易保证金400000元至杭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3、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次日起 3个工作日内携带报名时上传的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至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成交通知书》、交易记录、《房屋租赁合同》及相关附件;并在《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等交易合同签署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30000元)和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扣除交易保证金后的剩余款项一次性支付至杭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经出租方申请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已知悉并同意:出租方对于租赁业态的要求仅系按照整体经营目标设定,不构成出租方对于满足该业态的任何实质或预期承诺。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租赁房屋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房屋规划用途和房屋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4)已知悉并同意:承租方应自行办理经营许可等开业前的一切行政审批手续,因未能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造成的责任及经济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因租赁房屋相关证件不齐全导致承租方无法办理的除外);如在办理过程中,需要出租方提供现有资料的,出租方予以协助。承租方应按照该等执照、批准证等证书或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合法合规经营。 (5)已知悉并同意:本次交易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出租方确定的《房屋租赁合同》(样本)为准。 (6)已知悉并同意:本次交易的租金转让底价已充分考虑到房屋维修、维护等现状承租相应成本,承租后该房屋的所有维修、维护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7)已知悉并同意:在租赁期内,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改变用途或擅自转租、借用给第三方或与第三方合用。 4、房屋交付:本次租赁房屋的交付按出租方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样本)约定,由出租方负责与承租方进行房屋交付。 5、违约责任: (1)承租方未能按上述约定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成交通知书》、交易记录、《房屋租赁合同》及相关附件的,视为承租方违约,承租方已付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2)若承租方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资料,杭交所将取消其成交资格,有权不予退还承租方已支付的交易保证金。 (3)承租方未能按上述约定足额支付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30000元)、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每逾期一日,按年租金的1‰缴纳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20天的,视为承租方根本违约,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及相关附件等文件,承租方已付的交易资金(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首期租金、交易服务费等)不予返还,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具体违约责任以出租方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及相关附件为准。 6、本项目承租方须交纳第一年一个月租金计的交易服务费。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
踏勘安排 | 时间:信息披露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 地点: 标的所在地 联系人及电话: 吴女士,88940202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400000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出租方有权扣除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先用于补偿杭交所及杭州企业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交易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依次充抵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和相应的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
四、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次日起1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公告是否刊登媒体 | 否 |
五、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上午9时至下午3时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加价幅度 | 1000元 | |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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