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报废资产
| 所在地区: | 浙江-杭州-上城区 | 发布日期: | 2020年10月27日 |
标的名称 | 一批报废资产 | 标的编号 | HJS2020ZC1239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0-10-27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0-11-03 |
转让底价 | 1706元 | 资产所在地区 | 杭州市上城区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 |
联系人及电话 | 韩小姐、楼先生0571-85085592、85085368 | ||
一、标的基本情况
设备物资
设备物资 | 标的名称 | 一批报废资产 | ||
规格型号 | 计量单位 | 批 | ||
所在地 | 杭州市上城区 | 数量 | 1 | |
其他披露事项 | 以清单结合现场展示实物为准。 | |||
二、转让方基本情况
法人
转让方名称 | 杭州市城乡建设发展研究院 | |||
基本情况 | 法人 | |||
住所 | 杭州市上城区中山中路275-1号 | 注册资本 | ||
法定代表人 | 谭永朝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2330100768222583W | |
企业类型 | 所属行业 | |||
经济性质 | 国有事业单位,国有社团等 | |||
内部决策情况 | 内部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内部决策文件名称及文号 | 关于固定资产处置的决定 | |||
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 | |||
批准单位 |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
批准文件类型 | 批复 | |||
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 | 资产处置批复书(杭建计发[2020]253号) |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一批报废资产 | ||
转让底价 | 1706元 | |||
是否设置保留价 | 否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披露截止前支付交易保证金500元至杭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受让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3、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报名时上传的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至杭交所现场确认并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并在《资产交易合同》签署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成交价款、交易服务费、500元履约保证金等交易资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待《资产交易合同》签署之日依次冲抵履约保证金和成交价款)。 (2)同意杭交所在经转让方申请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4、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其对转让标的受让事项是否符合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标的所在地相关政策。 5、标的交付: (1)受让方按时足额付清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及履约保证金后方可受领成交标的。成交标的交接地为本次标的展示地点,本次成交标的移交由转让方负责向受让方交付。成交标的的移交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由于杭交所已对本次交易标的进行了公开展示,则受让方不能以该标的存在瑕疵、缺陷而向转让方、杭交所、杭州企业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退货或要求赔偿,杭交所、转让方、杭州企业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2)受让方须在《资产交易合同》签署次日起5天内将成交标的搬离移交现场。 (3)在成交标的移交过程中,受让方须服从转让方对标的移交的有关管理规定,转让方有权对违反规定的受让方不予移交,该受让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4)如转让方发生特殊情况,使成交标的无法按期移交或拆除、搬迁、清运无法进行,转让方有权延期或暂时中止成交标的移交,成交标的的搬迁期限作相应顺延。在此期间所造成的损失,由受让方全部自行承担,转让方、杭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5)受让方在标的搬离移交现场结束后,凭转让方出具的相关证明向杭交所办理退还履约保证金手续(该保证金不计息)。 6、违约责任: (1)受让方未能在要求的期限内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及相关文件的,视为受让方毁约,受让方已付的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2)受让方逾期付款的,每天按逾期额万分之五向转让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5日的,视为受让方根本违约,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资产交易合同》,不予退还受让方已付的交易资金并有权追究受让方的违约责任。 (3)受让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将标的搬离移交现场的,逾期应支付每天500元的违约金,杭交所有权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逾期超过2天,视为受让人根本违约,转让方有权解除《资产交易合同》,合同解除后,除受让人已付的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及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外,未提取的全部或部分标的物,视作受让人自动放弃,无偿由转让方处置,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 7、本项目受让方须交纳成交金额 2%的交易服务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废旧市政公用设施定点回收企业 | |||
是否接受联合体受让 | 否 | |||
踏勘安排 | 时间:信息披露截止日前2个工作日 地点:标的所在地 联系人及电话:韩小姐、楼先生0571-85085592、85085368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500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先用于补偿杭交所及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金,交易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各意向受让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的; (4)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待《资产交易合同》签署之日依次冲抵履约保证金和成交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
四、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次日起5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变更信息披露内容,重新申请信息披露 |
公告是否刊登媒体 | 否 |
五、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上午9时至下午3时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加价幅度 | 200元 | |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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