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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登记决定书

所在地区: 浙江-宁波-北仑区 发布日期: 2020年10月20日
招标采购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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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仑市监撤登字﹝2020﹞5号

当事人:(原)宁波皖蒙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8179D6N;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北仑区霞浦水俞村水俞路3号-2幢 ;成立日期:2015年11月24日;法定代表人:徐海枫;经营范围:门窗、紧固件、标准件、玻璃制品、五金件的制造、加工、批发、零售,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除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企业状态:该公司因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于2018年6月19日被本局吊销营业执照,现公司处于吊销(未注销)状态。

2020年1月9日,徐海枫(宁波皖蒙门窗制造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向本局提交撤销企业登记申请,称其本人从未向本局申请设立宁波皖蒙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亦未委托他人提交设立登记申请,申请材料上“徐海枫”的签名均系他人伪造,要求撤销宁波皖蒙门窗制造有限公司设立登记。为进一步查清事实,2020年1月9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调查。

经查,当事人设立登记委托代理人戴晶晶,在宁波市北仑兢业会计服务有限公司就职期间,在不清楚材料真实性及未核实过股东身份的情况下,于2015年11月24日到本局办理设立登记,所提交的申请资料形式完备,符合公司设立申请要求,同日经本局核准取得公司设立登记。当事人在2015年11月24日申请设立登记时,使用了徐海枫于2009年08月07日办理的身份证(签发机关 潢川县公安局;有效期限 2009.08.07-2019.08.07)作为公司股东身份证明。经调查,当事人的申请材料由宁波大德瑞通会计服务有限公司提供,材料上的签名由委托方李先生提供,并非股东本人签署。2020年6月30日,本局委托宁波天童司法鉴定中心对申请档案中无署期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中法定代表人签字处“徐海枫”的签名字迹的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2020年7月8日,宁波天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甬天童中心[2020]文鉴字第90号)鉴定意见为无署期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中法定代表人签字处“徐海枫”签名字迹与现有供比对样本中“徐海枫”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

本局于2020年5月22日向当事人设立登记申请材料中另一名股东张龙龙的身份证住址及财务负责人刘荣连的身份证住址寄送询问调查书,挂号信均被退回。2020年5月22日,当事人设立登记申请材料中公司名称核准委托代理人伏春对宁波索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情况不知情。2020年5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登记住所寄送询问调查书,挂号信退回,原因是迁移新址不明。2020年5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登记住所“北仑区霞浦街道霞浦西路24号-1幢”进行实地核查,未找到该地址及当事人。

以上事实,有证据如下:

1、2020年1月9日徐海枫提供的撤销企业申请书1份,徐海枫于2014年05月05日办理的身份证复印件1张,2020年6月30日对徐海枫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予以证明案件来源以及当事人申请设立登记材料中使用徐海枫于2009年08月07日办理的身份证的事实。

2、2020年5月22日对设立登记委托代理人戴晶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戴晶晶身份证复印件1张,对设立登记经手相关人员郑旭伟、袁柳青及刘童制作的询问笔录各1份,郑旭伟、袁柳青及刘童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张,执法人员提取的当事人设立登记时提交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公司自然人股东资格证明,董事、监事、经理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联络员信息,财务负责人信息,《宁波皖蒙门窗制造有限公司章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等设立登记原始档案复印件1份,予以证明当事人申请设立登记的过程以及申请材料上签名并非股东本人签署等事实。

3、2020年7月8日宁波天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甬天童中心[2020]文鉴字第90号)1份,予以证明当事人申请设立登记提交的无署期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中法定代表人签字处“徐海枫”签名字迹与现有供比对样本中“徐海枫”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的事实。

4、2020年5月22日向当事人申请材料中另一名股东张龙龙的身份证住址寄送询问调查书1份,退信1份;2020年5月22日向当事人申请材料中财务负责人刘荣连的身份证住址寄送询问调查书1份,退信1份;当事人公司名称核准委托代理人伏春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身份证复印件1张,予以证明当事人设立登记申请材料中股东之一张龙龙及财务负责人刘荣连无法联系上及公司名称核准委托代理人伏春对当事人设立登记情况不知情的事实。

5、2020年5月22日向当事人登记住所寄送的挂号信退件1份;2020年5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实地核查时制作的企业实地核查记录表、照片证据各1份,予以证明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登记住所实地核查时未找到该地址及当事人的事实。

本局认为:宁波皖蒙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在2015年11月24日的设立登记系冒用徐海枫的身份信息取得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属于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2015年11月24日宁波皖蒙门窗制造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决定信息。

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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