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AX958P东风牌7座小型普通客车
| 所在地区: | 浙江-杭州-江干区 | 发布日期: | 2020年10月20日 |
标的名称 | 浙AX958P东风牌7座小型普通客车 | 标的编号 | HJS2020ZC1195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0-10-20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0-10-27 |
转让底价 | 26341元 | 资产所在地区 | 杭州市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无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无 |
联系人及电话 | 于小姐85085358 叶先生 86892316 | ||
一、标的基本情况
机动车
机动车 | 标的名称 | 浙AX958P东风牌7座小型普通客车 | ||
品牌及型号 | 东风牌ZN6440V1B4 | 发动机编号 | 6021257 | |
购置日期 | 登记日期 | 2011.3.10 | ||
行驶公里数 | 约92593公里 | 是否带指标 | 是 | |
交强险截止日 | 2021.9.10 | 年检有效期 | 2021.3 | |
所在地 | 杭州市 | |||
其他披露事项 | 1、上述标的的质量和规格型号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如需维修,一切费用由受让方自理。如车辆在交易前有违章情况,转让方按有关部门的罚款额给予补偿,但扣点由受让方自行解决。标的商业保险视为无。 2、本次交易带车辆牌照(指标)转让,意向受让方须符合《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规定》和相关政策要求,受让方必须本人报名并过户至本人名下。 | |||
二、转让方基本情况
法人
转让方名称 | 杭州市江干区机关事务中心(中共杭州市江干区委、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接待中心) | |||
基本情况 | 法人 | |||
住所 |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庆春东路1号 | 注册资本 | ||
法定代表人 | 徐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2330104470212753M | |
企业类型 | 所属行业 | |||
经济性质 | 国资监管机构/政府部门 | |||
内部决策情况 | 内部决策文件类型 | |||
内部决策文件名称及文号 | ||||
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 | |||
批准单位 | ||||
批准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 |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浙AX958P东风牌7座小型普通客车 | ||
转让底价 | 26341元 | |||
是否设置保留价 | 否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披露截止前支付交易保证金10000元至杭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受让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3、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报名时上传的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至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成交通知书》、《二手机动车买卖合同》;并在《二手机动车买卖合同》签署次日起3个工作日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成交价款、过户手续费1200元/辆、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成交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入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充抵相应的交易价款),交易资金不限于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 (2)同意杭交所经转让方申请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转让方和受让方对交易标的交付有异议的,由双方自行解决,经纪会员和杭交所不承担责任。 (3)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其对转让标的受让事项是否符合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标的所在地相关政策、房屋权属变更机构的相关规定,须自行承担无法过户的风险。 (4)本次申请浙A小客车其他指标的意向受让方须按《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申请竞买。受让方承诺并保证从交易报名开始到成交车辆过户完毕这段时间内,始终符合交易公告中规定的“申请小客车增量指标资格”,否则相关责任及不利后果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5)受让方在交易前须对相关政策要求及标的现状作充分了解,并根据各地车管部门对车辆过户的相关规定自行对标的成交后过户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及可能产生的维修费等相关费用进行估计,若因受让方原因造成所成交的车辆无法过户,所缴纳的购车款损失及其他经济损失均由受让方承担,与转让方、组织方无关。受让方已付交易资金不予返还。车辆一旦成交后,即表明受让方对标的现状的认可并愿意承担在车辆过户等相关过程中的风险,不得以此追究转让方、组织方任何责任。 (6)受让方在交易前须对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的浙环发〔2019〕12号文件《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和相关政策要求作充分了解。 (7)车辆成交后,办理浙A小客车其他指标登记的受让方只能将该受让车辆过户到受让方(即取得指标人)本人名下。 (8)因各省、市、地区对于接收车辆的规定及环保标志等的检验标准不同,车辆在过户过程中存在环保标志变更及不能转入当地落户的可能,转让方、组织方对此不做担保,请意向受让方提前对相关标准和政策进行了解,综合考虑自己的应价价位,车辆一经提档,车管所不予退档,由受让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 (9)受让方须接受车辆后在办理产权过户、变更手续过程中如发生交通事故等一切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 (10)交易标的如存在违章情况,成交后由受让方负责处理,所须交纳的罚款由转让方给予补偿,但扣点由受让方自行解决。交易标的的商业保险视为无。 (11)本次交易车辆清单中的公里数为评估时里程表显示数值,存在里程表故障可能性,若与实际公里数存在差异,转让方和组织方对此不做保证,受让方已自行了解相关情况。 (12)车辆过户过程中涉及的一切税、费(除二手车交易增值税)由受让方承担。 4、小客车指标申请流程: (1)受让方在支付完毕全部车辆成交款项后,于2020年11月6日(工作时间9:00-11:30)携带报名时所出示的全部证件原件及成交款收款凭证到市调控办窗口办理指标申请手续,现场填写《申领杭州市小客车指标申请书》并签字确认(地址:杭州市解放东路18号市民中心H楼一楼调控窗口); (2)交易成交后,在市调控办系统已登记摇号或竞价小客车增量指标的受让方,应在办理指标申请手续前取消登记,否则无法申请交易车辆的小客车其他指标,相应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3)要求办理浙A小客车其他指标登记的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应承诺并保证,从其报名开始到成交车辆过户完毕这段时间内,始终符合本次交易公告中规定的“申请小客车增量指标资格”,否则相关责任及不利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4)指标申领时间周期为成交后自受让方递交材料后30个工作日(以杭州市调控办实际批复为准)。 5、车辆过户: (1)本次交易成交车辆的过户手续由浙江机动车拍卖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办理,但1200元/辆的过户转籍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车辆保险过户由受让方自行办理。 (2)本次交易成交的小客车,受让方在指标申领成功后2日内提交过户所需的证件资料,必须本人到场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如逾期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及损失由受让方承担。 (3)车辆过户时原车牌号码一律收回,不随车转让。 6、标的交付: (1)受让方在车辆过户(转籍提档)完毕后方可提车,需在办完车辆过户(转籍提档)手续后2个工作日内办理车辆交接手续,超过此期限,组织方、转让方不承担车辆保管责任,超期停车费用及车辆灭失、毁损风险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2)受让方收到成交车辆钥匙及相关证件资料后即视为交付完毕。车辆提车过程中产生的修理费及逾期不提车等所产生的损失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3)本次交易标的自交接提车之时起,所发生的任何问题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由于本次交易的标的已进行了公开展示,则受让方不能以该标的存在瑕疵、缺陷而向转让方、组织方退货或要求赔偿,组织方、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违约责任: (1)受让方未能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成交通知书》、《二手机动车买卖合同》、交易记录及相关合同文件的,视受让方违约,受让方已付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2)若受让方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资料,杭交所将取消其成交资格,有权不予退还受让方已支付的交易保证金。 (3)受让方确定后,受让方不依《交易须知》、《成交通知书》、《二手机动车买卖合同》等约定按期足额支付总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视为受让方毁约,杭交所有权不予返还受让方已付的交易保证金并追究其违约责任。受让方逾期付款的,每天支付按逾期额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15个工作日的,视为受让方根本违约,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二手机动车买卖合同》(若已签订)等文件,且不再返还受让方已付的交易资金并有权追究受让方的法律责任。 8、本项目受让方须交纳成交金额2%的交易服务费及1200元/辆的过户手续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必须符合《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规定》中申请小客车增量指标的条件; 2、意向受让方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 | |||
是否接受联合体受让 | 否 | |||
踏勘安排 | 时间:2020年10月26日上午9点至下午4点 地点:杭州市拱墅区沈半路281号(星河灯具市场南面停车场) 联系人及电话:何先生 15158123462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10000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先用于补偿杭交所及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金,交易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各意向受让方在二手机动车买卖合同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签署《二手机动车买卖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的; (4)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充抵相应的交易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
四、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次日起5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披露终结 |
公告是否刊登媒体 | 否 |
五、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上午9时至下午3时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加价幅度 | 1000元 | |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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