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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中路104—132号二层整体及一层部分房产5年租赁权

所在地区: 浙江-杭州-上城区 发布日期: 2020年10月12日
招标采购正文

标的名称

建国中路104-132号二层整体及一层部分房产租赁权

标的编号

HJS2020ZL1168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0-10-12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2020-10-26

出租底价

780000元/年

房屋所在地区

杭州市上城区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否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是

联系人及电话

吴小姐 0571-85085578

一、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房屋名称

建国中路104-132号二层整体及一层部分房产

房屋坐落

建国中路102、104、106、108、110、112、114、116、118、120、122、126、128、130、132、132-1号

使用现状

出租

物业类型

/

房屋所有权证号

杭房权证上移字第08588203号

共有情况

/

规划用途

非住宅

房屋性质

/

建筑面积

2111.34平方米

土地使用证号

杭上国用(2008)第007041号

地类(用途)

商业

使用权类型

划拨

终止日期

使用权面积

1084.2平方米

其他披露事项

1、租赁房屋所有权人为杭州商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杭州市商贸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出租方提供《物业资产无偿划转协议书》、《房屋租赁协议书》 及同意转租行为的文件,出租方据此对本租赁房屋对外进行公开招租。本次租赁房屋证载建筑面积2111.34平方米,其招租面积约1302平方米(其中二层1244平方米,一层58平方米),招赁房屋未办理分证,招租面积系出租方实际测绘所得,具体以房屋现场展示为准。

2、目前该房屋由原承租人使用 ,原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权。原承租人应按照杭交所公开交易的要求办理报名和报价手续,若其未按照公开交易的要求办理报名和报价手续的,视为原承租人自动放弃本次公开交易的同等条件的优先承租权。

3、租赁房屋的具体位置、房屋质量、租赁面积及水、电容量等以现场实际为准。

二、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出租底价

780000元/年

出租面积

1302平方米

出租期限

实际交付日至2025年10月31日

起租日

以实际交付之日为准(原承租人成交的,原租赁合同到期日的次日为起租日。)

免租期

15天,计入总租期

租金支付条件

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先付后用

租金调整方式

每年租金在上一年租金基础上递增3%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承租方应支付首年租金20%的履约保证金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以房屋租赁合同为准

出租用途要求

商业(免足浴、网吧、棋牌、化工(油漆、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及其它有消防安全隐患的经营项目;不得经营的还有: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如噪音、排烟、有害气体、水污染等。)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以房屋租赁合同为准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承租方须在信息披露截止前支付交易保证金200000元至杭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3、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报名时上传的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至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成交通知书》、交易记录及《房屋租赁协议书》、《安全责任书》等相关合同文件;并在《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协议书》、《安全责任书》签署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将首期租金(扣除免租期)、交易服务费和履约保证金等交易资金(意向承租方被确定承租方的,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依次冲抵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扣除免租期)。

(2)同意杭交所经出租方申请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交易资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承租方在租赁房屋内进行经营活动前,如尚无经营许可证照的或未进行注册的,则应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经营所必要的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等(如法律、法规要求)出租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作为出租方的必要的协助,相关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应按照该等执照、批准证等证书或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经营活动。若由于出租方提供的资料和租赁房屋现状原因导致承租方不能通过相关登记、审批等手续的,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出租方对于租赁业态的要求仅系按照整体经营目标设定,不构成出租方对于满足该业态的任何实质或预期承诺。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租赁房屋进行全面了解,并对其经营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经营开设审批(包括房屋规划用途和房屋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5)租赁期内,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转租、转借租赁房屋。

(6)承租方对所承租物业内所有物品(包括但不限于装饰装修)进行商业保险,因任何原因发生损坏,由承租方自行向保险公司申请经济赔偿,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租赁期间如遇政府规划拆迁,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承租方应无条件服从,出租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服从市、区政府关于街面调整的要求。

(8)本次租赁房屋原承租人尚未搬离。原承租人若未获得本交易标的的,须按要求按时腾空房屋给出租方。承租方应理解出租方在清退原承租人工作方面的复杂性,如果因出租方无法顺利收回租赁房屋等原因导致延迟租赁房屋实际交付时间,不视为出租方违约。若出租方未能及时清退原承租人的,承租方同意等待租赁房屋的清退,直至交付止,同时,不提出任何附加条件或修改已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书》。实际交付时,承租方和出租方补签移交确认书,明确租期起始时间,租赁期以移交确认书上确定的交付之日起至2025年10月31日。承租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自愿清退租赁房屋的原承租人的,出租方给以协助。在租赁房屋的清退过程中,承租方提出的任何附加条件或需要修改已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书》时,出租方不予支持。

(9)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以出租方提供的《房屋租赁协议书》(样本)为准。

4、本次房屋租赁权的交接,在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进行。具体如下:

(1)租赁房屋的原承租人获得本次租赁权的,按约定付清按约付清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扣除免租期)后,原租赁合同到期日的次日为起租日。

(2)若承租方为原承租人外的其他人的,承租方按约付清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扣除免租期)后,由出租方在原承租人腾退后10个工作日内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承租方,交付按移交时的现状进行,出租方和承租方于房屋交付之日分别派代表进行确认,并共同在移交标的物接受确认单上签字。出租方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承租方即视为租赁房屋交接完毕,房屋交付之日为起租日。

(3)如承租方逾期付款,出租方有权延期交房,但租期不作顺延。

(4)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5、违约责任:

(1)若承租方未能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协议书》、《安全责任书》及其相关附件、交易记录的,视为承租方违约,承租方已付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2)若承租方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资料,杭交所将取消其成交资格,有权不予退还承租方已支付的交易保证金。

(3)承租方确定后,承租方不依《交易须知》、《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协议书》、《安全责任书》等约定按期足额支付首期租金(扣除免租期)、履约保证金、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每逾期一日,承租方应按逾期总额的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1个月的,视承租方根本违约,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房屋租赁协议书》等文件,承租方已付的交易资金(包括但不限于首期租金(扣除免租期)、履约保证金、交易服务费等)不予返还,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具体详见《房屋租赁协议书》。

6、本次交易标的成交的,承租方需支付各年租金累计在800万元以下(含)的,交易服务费按各年租金累计额的2%计取;各年租金累计在800万元以上的,交易服务费按各年租金累计额的1.5%计取。交易服务费由承租方在成交当天付清(交易保证金作相应抵扣)。

承租方资格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踏勘安排

时间:信息披露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

地点:标的所在地

联系人及电话:吴小姐 85085578

交易保证金设定

交纳交易保证金

是

交纳金额

200000元

交纳时间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处置方式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出租方有权扣除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先用于补偿杭交所及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交易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房屋租赁协议书》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依次充抵履约保证金和相应的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三、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披露次日起10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公告是否刊登媒体

是

刊登媒体

钱江晚报

四、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在线报价

在线报价

自由报价期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上午9时至下午3时

延时报价周期

5分钟

加价幅度

5000元

报名请到http://www.chanjs.com/project/subject/subject_H@64ff20c486.html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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