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城站地下停车场、延安南路931工程地下室及891工程地下室5年租赁权
| 所在地区: | 浙江-杭州-西湖区 | 发布日期: | 2020年9月18日 |
标的名称 | 浙江省杭州市城站地下停车场、延安南路931工程地下室及891工程地下室5年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0ZL1136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0-09-18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0-09-28 |
出租底价 | 1384600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杭州市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否 |
联系人及电话 | 陈女士85085587、叶先生86892316 | ||
一、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房屋租金评估
其他披露事项 | 1、 (1)浙江省杭州市延安南路931工程地下室、杭州市891工程地下室及杭州市城站地下停车场5年租赁权作为一个标的整体招租(以下简称“租赁标的”),招租面积合计约为8839平方米(租赁面积系出租方测绘所得,若本次租赁标的的实际面积与上述明示的租赁面积有差异的,以实际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租金),均无产权证。 (2)杭州市延安南路931工程地下室位于西湖大道251号,招租面积约1600平方米,目前该房屋空置;891工程地下室位于解放路140号,招租面积约1033平方米,目前该房屋空置;浙江省杭州市城站地下停车场位于城站广场地下一层,为地下一层的部分,招租面积约6206平方米,目前该地下停车场由原承租人使用。原承租人不享有本次租赁标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权。 (3)租赁标的质量、位置、建筑面积及水、电容量均以现场展示为准。租赁标的的装修部分不以展示现状为准,租赁标的在移交时,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2、 (1)租赁标的中杭州市城站地下停车场无独立的供水、供电设施,该地下停车场与城站广场其他物业共用供水、供电设施。成交后,承租方须自行安装水电分表,相关审批手续及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2)租赁标的中杭州市城站地下停车场无独立的消控系统、安防系统,目前是并入城站广场,由城站管委会管理。成交后,承租方须自行设置独立的消防站,消控室,监控室,相关审批手续及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3)租赁标的中杭州市城站地下停车场B区(北面)车辆入口通道、A区(南面)车辆出口通道系与城站广场出租车候车区域共用,承租方应保障通道的畅通,并与城站管委会协调好对通道出入口区域的管理工作,安排安保人员24小时巡逻值班。 |
二、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1384600元/年 |
出租面积 | 约8839平方米 | |
出租期限 | 5年,租赁期限均以实际交付之日起算。 | |
起租日 | 以合同签订为准。 | |
免租期 | 无 | |
租金支付条件 | 房屋租金每年一付,先付后用。第二年起租金由承租方于上个支付期届满日的1个月前直接支付给出租方。 | |
租金调整方式 | 租赁期内,第一、二计租年度租金不变,第三、四计租年度租金在第一计租年度租金基础上递增5%,第五计租年度租金在第三计租年度租金基础上递增5%至租赁期满。 | |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成交后,承租方须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为第一计租年度租金的20%。 | |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租赁期内,承租方须自行负担与该租赁标的使用有关的电话费、水费、电费、垃圾清运费等费用。 | |
出租用途要求 | 城站地下停车场:停车库, 延安南路931工程地下室及891工程地下室:商业用房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详见房屋租赁合同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承租方须在信息披露截止前支付交易保证金500000元至杭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3、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认为承租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报名时上传的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至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成交通知书》、交易记录及《房屋租赁合同》、《人防工程使用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责任书》等相关合同文件;并在《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签署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资金监管账户支付第一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承租方已付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依次充抵履约保证金和相应的第一期租金)。 (2)同意杭交所经出租方申请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意向承租方及其法定代表人未在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 (4)本次租赁标的属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所有,根据杭人防【2019】117号《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本级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州市公用人防工程管理维护中心受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市本级人防工程日常使用管理事务性工作。根据杭编办【2020】54号《关于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杭州市民防局)所属事业单位清理规范整合方案的批复》,杭州市公用人防工程管理维护中心已整合为杭州市人防事务综合保障中心,市本级人防工程日常使用管理事务性工作由杭州市人防事务综合保障中心负责实施。 (5)出租方保证租赁标的产权无争议,但租赁标的目前无产权证。出租方向承租方提供的权属资料仅限于租赁标的中杭州市城站地下停车场的《竣工验收证书》、《关于城站广场人防工程立项的批复》等资料。承租方必须在营业前凭上述资料办理相关登记、审批等手续,若由于出租方提供的资料和交易标的现状原因导致承租方不能通过相关登记、审批等手续的,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承租方在租赁标的后,因设计用途与租赁用途不一致而需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办理,出租方予以协助,如因此需缴纳相关费用的,由承租方负责,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承租方应充分了解上述情况,由此无法办理工商登记及其他行政审批等相关手续,承租方如有损失自行承担。 (7)成交后,承租方须向出租方申请办理《公用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并签订《人防工程使用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责任书》。 (8)承租方保证在该租赁标的《公用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所规定的用途范围内,按国家规定依法经营,自行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和支付相关费用,且按相关规定依法办理开业的证照等审批手续,否则视承租方违约。 (9)承租方未事先征得出租方及按规定应报经有关部门核准的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使用性质。承租方如需对房屋进行改造、装修或增扩设备时,应事先征得出租方的书面同意,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同意手续后,方可进行。其所有费用全部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租赁期满后,承租方除对自行安装的设备可拆除外,其余设施及装修均不得拆除和破坏,无偿归出租方所有。 (10)承租方负责租赁标的的消防和安全工作,不得在租赁标的内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并按相关规定自行配备合格的消防器材,由于承租方原因而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应由承租方负责赔偿,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11)交易成交后,承租方如需在租赁标的内成立公司,需为承租方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承租方成立的公司负责交易标的具体使用、装修、经营、管理的,视为承租方行为,由承租方对该成立的公司的一切行为负责,按《房屋租赁合同》规定向出租方承担连带责任。该承租方全资或控股子公司须与出租方和承租方三方签署《补充协议》,明确租金支付和租期管理。 (12)租赁标的符合购买财产综合险条件的,承租方必须购买财产综合险。 (13)租赁标的中3处物业的租金价格按照对应各处物业评估值占3处物业总评估值的权重比例进行分配。 (14)杭州市城站地下停车场承租方须书面承诺如下: ①承租方须严格按照《杭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运营、维护和管理停车场。承租方应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的前提下,根据物业属地政府规定的停车收费标准进行合法收费。如承租方更改收费标准,应自行办理物价备案手续,由此产生的法律、债权、债务、投诉问题由承租方自行处理解决,与出租方无关。 ②租赁标的中的城站地下停车场位于城站广场内,考虑到城站地下停车场所处位置的特殊性,承租方承诺服从出租方和城站广场管理方的日常管理要求,在春运、文明城市检查或其他出租方和城站广场管理方认为确有必要的特殊时期,无条件配合。 ③在每年春运或极端天气发生时,承租方需无条件服从统一安排,将城站地下停车场部分场地作为旅客滞留室。 (15)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详见《房屋租赁合同》。 4、租赁标的交付: 延安南路931工程地下室及891工程地下室的交付: (1)本次租赁权的交接,在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进行。承租方按约付清第一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后,出租方将两处空置标的交付承租方。如承租方逾期付款,出租方有权延期交房,租期不顺延。 (2)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出租方将两处空置标的移交给承租方即视为上述两处空置标的交付完毕。 城站地下停车场的交付: (1)本次城站地下停车场的原承租人获得本次租赁权的,按约定付清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及第一期租金后,即视作出租方已完成城站地下停车场的交付。(原承租人适用) (2)若承租方为原承租人外的其他人的,承租方应理解出租方在清退原承租人工作方面的复杂性。如果因出租方无法顺利收回等原因导致延迟城站地下停车场交付的,不视为出租方违约。承租方应同意无条件等待城站地下停车场的清退,直至交付止,等待期间不得要求退回租金、履约保证金或修改《房屋租赁合同》。实际交付时,出租方与承租方补签《补充协议》,明确租期起始时间。租赁期限以实际交付城站地下停车场之日起算五年。在此期间新受让方如有损失,全部自行承担。(非原承租人适用) 5、违约责任: (1)承租方未能在被确认为承租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上述约定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成交通知书》、交易记录、《房屋租赁合同》、《人防工程使用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责任书》等交易合同的,视为承租方违约,承租方已付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2)承租方逾期付款,每日按逾期额的千分之一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20天,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方已付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以及第一期租金等)不予返还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具体违约责任以出租方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为准。 6、本项目承租方须交纳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按照如下标准收取:各年累计成交租金在50万(含)以下的,交易服务费按各年累计租金4%计收;各年累计租金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含)的,交易服务费按各年累计租金3%计收;各年累计租金超过100万至在800万(含)的,交易服务费按照各年累计租金的2%收取;各年累计租金在800万元以上的,交易服务费按照各年累计租金的1.5%收取。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实缴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及以上且成立时间满5年的法人。 【执行标准:意向承租方须提供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截止信息披露截止日,营业执照证载成立时间满5年,且提交实缴注册资本在人民币1000万元及以上的相关证明材料,不限于验资报告、审计报告、股东出资证明及银行进账证明等】。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3]17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法释〔2017〕7号)》,意向承租方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不得参加受让。 【执行标准:①意向承租方提供承诺书;②意向承租方及其法定代表人提供未被列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证明文件】。 | |
踏勘安排 | 时间:信息披露期间 地点:标的所在地 联系人及电话:毛先生15805710129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500000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出租方有权扣除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先用于补偿杭交所及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交易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依次充抵履约保证金和相应的第一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
三、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次日起7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信息披露终结 |
公告是否刊登媒体 | 是 |
刊登媒体 | 杭州日报 |
四、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上午9时至下午3时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加价幅度 | 5000元 | |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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