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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环江山罚字[2020]22号

所在地区: 浙江-衢州-柯城区 发布日期: 2020年9月15日
招标采购正文

浙江省大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山分公司:

2020年8月13日,省生态环境厅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混凝土拌合站进行随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未生产,你公司混凝土拌合站石子和混凝土渣露天堆放,未采取喷淋等防护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你公司已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你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情况。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二页,证明你公司基本情况、生产情况,检查时你公司未生产,石子、混凝土渣露天堆放,未采取喷淋、遮盖等防护措施等情况。

3、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公司基本情况、生产情况,你公司石子、混凝土渣露天堆放等情况。

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衢环江山责改字[2020]K04号)、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我局已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于2020年8月28日送达等情况。

2020年9月8日,我局作出《衢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衢环江山罚告字[2020]2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于2020年9月9日直接送达。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已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内容。凭此决定书及收到的缴款单号,将罚款及时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pay.zjzwfw.gov.cn)或浙江政务服务APP办理缴款。也可以凭缴款单号到工行、农行、中行、建行、江山农商银行柜面缴款及工行、农行、中行、江山农商银行自助服务终端进行支付。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衢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柯城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15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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