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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常山县征迁法律服务定点采购项目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常山县财政局]

所在地区: 浙江-杭州-西湖区 发布日期: 2020年9月14日
招标采购正文

一、项目编号:CSLT-CS-2020013

二、项目名称:常山县征迁法律服务定点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           

地 址:衢州市柯城区白云大道505号印象西城C座四楼           

被投诉人:衢州联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常山县天马街道白龙路10-1幢六楼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
1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路391号西湖国际科技大厦A座12层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1常山县征迁事务中心常山县大桥北路137号茂林电商园内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对常山县征迁事务中心常山县征迁法律服务定点采购项目(编号:CSLT-CS-2020013,以下简称本项目)招标文件质疑答复不满,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0年8月27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诉称 (一)关于投诉事项1 投诉事项1: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有关商务资信部分“投标人情况(2分)”评分标准“获得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的得2分;投标人为省级著名律师事务所的得1分,没的不得分。”的设定不合法,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之嫌。 具体投诉与理由:1.衢州地区没有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仅有省级著名律师事务所、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该评分设置限制了在本项目所在地的,有丰富征迁专项服务实务经验的优秀律师事务所作为供应商参与竞争,不利于服务项目的有效推进2.“省级著名律师事务所”仅是浙江省律师协会开展的评选,在全国各地其他省市未开展过“省级著名律师事务所”的评选,“省级著名律师事务所”不是通行的律师事务所专业水平与服务能力的评判标准,以“省级著名律师事务所”作为评分的加分项具有明显的地域限制,明显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非法限定供应商所在地的情形。 法律依据: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中有关商务资信部分“投标人情况(2分)”的评分标准明显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2款,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4项、第7项、第8项的规定。 (二)关于投诉事项2 投诉事项2:竞争性蹉商采购文件中有关商务资信部分“服务业绩(5分)”评分标准“2017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有类似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非诉讼业绩每个得1分;有类似国有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非诉讼业绩每个得1分;有类似房屋征收补偿相关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代理政府方)案例,每个得1分,本项最高得5分”中有关“类似”的设定不合理。 具体投诉与理由:“ 类似”的服务经验与征迁事务的服务经验不相符,不能为项目提供有经验、高效的法律服务。 综上所述,可认定本征收项目法律服务采购设定的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法律服务合同履行无关;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 法律依据:竞争性蹉商采购文件中有关商务资信部分“投标人情况(5分)”的评分标准明显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2款,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2项、第3项、第4项、第8项的规定。 (三)关于投诉事项3 投诉事项3:公开招标采购文件中有关商务资信部分“服务业绩(5分)3.拟派服务团队中有类似征迁的每个得1分,服务团队最高得3分;拟派服务团队成员有区县级以上政府职能部门法律服务经验的,每个得1分,最高得2分。4.拟派服务团队成员中有获省级优秀专业律师(建设工程、政府顾问专业类)得2分;市级优秀专业律师(建设工程、政府顾问专业类)得1分,没有不得分。”的设定不合法,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之嫌。 具体投诉与理由:“类似”的服务经验与征迁事务的服务经验不相符,不能为项目提供有经验、高效的法律服务;设定的省级优秀专业律师、市级专业律师与本征迁项目的特点和本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合同履行也无关;而且“省、市级优秀专业律师”的评选不是行业通常的评优标准,如衢州市律师协会未开展过市级优秀专业律师的评选,除浙江省律师协会外,全国各地的其他省市律师协会未开展过“省级优秀专业律师”的评选,“优秀专业律师”不是通行的律师专业水平与能力的评判标准,以“优秀专业律师”作为评分的加分项具有明显的地域限制,明显属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在地的情形。 法律依据:公开招标采购文件中有关商务资信部分“投标人业绩(14分)”的评分标准明显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2款,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1项、第2项、第3项、第4项、第7项、第8项的规定。 (四)投诉请求 请求认定本次专项法律服务竞争性磋商的中标或成交结果无效,并要求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被投诉人辩称 1.对投诉事项1的说明。投标人情况(2分)“投标人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的得2分;投标人为省级著名律师事务所的得1分,没有不得分”。本项目评审的是投标人的荣誉而非业绩、奖项。“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仅2011-2014年度就有上百家,“省级著名律师事务所”仅浙江省2019第三批就有二十几家,本项有充分的竞争性,故不存在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在地的情形。 2.对投诉事项2的说明。服务业绩(5分)“2017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有类似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非诉讼业绩每个得1分;有类似国有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非诉讼业绩每个得1分;有类似房屋征收补偿相关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代理政府方)案例,每个得1分,本项最高得5分。本项目是针对狮子口片区拆迁项目红线范围内的土地征收补偿工作提供相关法律服务,本项目涉及集体土地、国有土地的征收和补偿,故类似的服务业绩与本项目的服务经验相符。 3.对投诉事项3的说明。服务团队情况“3.拟派服务团队成员有类似征迁法律服务经验的,每个得1分,最高3分;拟派服务团队成员有区县级以上政府职能部门法律服务经验的,每个得1分,最高得2分。4.拟派服务团队成员中有获省级优秀专业律师(建设工程、政府顾问专业类)得2分;市级优秀专业律师(建设工程、政府顾问专业类)得1分,没有不得分”。本项目是针对狮子口片区拆迁项目红线范围内的土地征收补偿工作提供相关法律服务,涉及的法律问题与矛盾错综复杂,纠纷涉及的权益数额巨大,需要优秀、专业的律师团队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故服务团队的律师需要丰富的经验,且应有与本项目相关的工作经验才能更好的为采购人服务。根据浙江省律师2017年的《关于开展浙江省优秀专业律师评选活动的通知》浙江省各地级市均有分配名额,仅衢州市就有7名。江西省、广东省、上海市也有优秀专业律师评选。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一)本项目是常山县征迁事务中心委托衢州联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常山县征迁法律服务定点采购项目”,属于服务类项目,采购预算金额60万元,采购方式采用竞争性磋商。本项目于2020年8月17日开标,经评审推荐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为中标候选人。投诉人于2020年8月12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2020年8月14日被投诉人作出了质疑回复。投诉人参加了8月17日投标事项。目前中标通知书未发放,合同未签订。 (二)经调查,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评选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主办,至少从2008年开始评选,每次评选100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和100名优秀律师;自2017年以来,浙江省共认定104家律所为“浙江著名律师事务所”;浙江省仅2018年就认定“省级优秀专业律师”115名;另山东省、广东省、江西省等省份也开展了“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和“省级优秀专业律师”的评选工作。 (三)招标文件附件5投标声明书第(二)点写明“投标人在投标之前已经与贵方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完全理解并接受招标文件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对招标文件的合理性、合法性不再有异议”。 本机关认为 (一)投诉事项1 投诉人认为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之嫌。调查该项目采用的是公开竞争方式,奖项、业绩不能仅局限于衢州地区潜在供应商,项目设置的荣誉加分项“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评选在全国范围已普遍开展,“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省著名律师事务所”也有多个省份多年开展过评选工作,故加分项具有充分的竞争性,没有违反《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2款,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4项、第7项、第8项规定的情形,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投诉事项2 经调查,本项目涉及集体土地、国有土地的征收和补偿,且投标的四家单位中有三家是满分5分,其中也包括投诉人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该类似的服务业绩与本项目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与法律服务合同履行有关。没有违反《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2款,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2项、第3项、第4项、第8项规定的情形。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投诉事项3 经调查,本项目是为土地征收补偿工作提供相关法律服务,涉及的法律问题与矛盾错综复杂,纠纷涉及的权益数额巨大,需要优秀、专业的律师团队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该类似的服务业绩与本项目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与法律服务合同履行有关。“省级优秀律师”、“市级优秀律师”也有多个省、市开展过评选工作,故加分项具有充分的竞争性,没有违反《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2款,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1项、第2项、第3项、第4项、第7项、第8项规定的情形。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2、处理结果:投诉人关于常山县征迁法律服务定点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违法的投诉事项不成立,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招标文件附件5投标声明书第(二)点写明的“投标人在投标之前已经与贵方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完全理解并接受招标文件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对招标文件的合理性、合法性不再有异议。”之规定,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决定驳回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的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常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0年09月08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常山县财政局 2、联 系 人:李先生 3、联系电话:0570-5015373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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