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救济渠道
| 所在地区: | 浙江-- | 发布日期: | 2020年9月11日 |
招标采购正文
在行政处罚中当事人的法律救济途径主要有两条:
一是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二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不服该行政处罚,应该明确不服提出的方式和时间限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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