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四平路623号一个地上车库
| 所在地区: | 浙江-杭州-西湖区 | 发布日期: | 2020年9月8日 |
标的名称 | 上海市四平路623号一个地上车库 | 标的编号 | HJS2020ZC0829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0-07-07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0-09-22 |
转让底价 | 471200元 | 资产所在地区 | 上海市虹口区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否 |
联系人及电话 | 叶小姐、曹先生 0571-85085594、85085582 | ||
一、标的基本情况
房产(房屋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证)
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 标的名称 | 车库 | ||
房屋坐落 | 上海市四平路623号9-14层、车库 | |||
使用现状 | 出租 | 物业类型 | ||
房屋所有权证号 | 沪房地虹字(2007)第018871号 | |||
共有情况 | 规划用途 | 特种用途 | ||
房屋性质 | 建筑面积 | 24.8㎡ | ||
土地使用证号 | ||||
地类(用途) | 使用权类型 | |||
终止日期 | 使用权面积 | |||
二、转让方基本情况
法人
转让方名称 | 西湖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 |||
基本情况 | 法人 | |||
住所 | 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一号 | 注册资本 | 贰亿陆仟陆佰万元整 | |
法定代表人 | 章国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00143031891P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 所属行业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
经济性质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内部决策情况 | 内部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内部决策文件名称及文号 | 西湖电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2019年第16次会议决议----关于同意转让公司上海、海口、山东莱西相关房产的决议 | |||
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 | |||
批准单位 | ||||
批准文件类型 | ||||
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 |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上海市四平路623号一个地上车库 | ||
转让底价 | 471200元 | |||
是否设置保留价 | 否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披露截止前支付交易保证金100000元至杭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受让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3、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报名时上传的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至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成交通知书》、《资产交易合同》;并在《资产交易合同》签署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扣除交易保证金后的剩余款项一次性支付至杭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经转让方申请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若因受让方原因造成所受让房屋无法过户,受让方所缴纳的购房款损失及其他经济损失均由受让方承担,与转让方及杭州企业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纪会员)无关,受让方已付交易服务费和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4)本次交易标的已出租,转让方与承租人已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租期2020.01.01-2020.12.31),受让方须无条件继续履行,直至租赁期满。 (5)截止目前,本次交易标的车库尚未办理产权分证,对能否办理产权证不作任何保证,也不承担任何责任。受让方应自行了解相关政策并承担相应风险。若后续该车库能够办理产权证,则由受让方自行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应税、费及其他费用。 (6)物业管理费从交接次月起由受让方承担。水、电可以重新开户的,相关手续及费用由受让方自行办理,但是否可以重新开户不在转让方合同义务范围内,具体按照交易标的情况和政府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涉及租赁尚未到期的交易标的,租赁期内的水、电等费用的支付以房屋租赁合同(以实际签订的文本名称为准)约定为准,由受让方与承租人处理。 (7)本次交易标的如有漏水或需维修的情况,均由受让方自理,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 (8)上海市虹口区四平路623号9-14层任一一个标的的受让方成为车库使用权标的的受让方的,若该受让方对其受让的房产构成毁约或根本违约的,无论该受让方是否已付清车库使用权成交款和交易服务费的,均视为受让方根本违约,受让方已付的交易服务费和履约保证金不予返款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4、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其对转让标的受让事项是否符合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标的所在地相关政策、房屋权属变更机构的相关规定,须自行承担无法过户的风险。 5、资产交割: 车库使用权的交付:本次车库使用权交付由转让方或者转让方指定的第三方自受让方按约定付清车库使用权全部成交价款和交易服务费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沪房地虹字(2007)第018871号)复印件及《法院裁定书》(【1997】浙法执字第96-9号)复印件加盖公章移交给受让方,并进行车库实物移交,移交时按现状进行,受让方签署完毕移交确认书即视为移交完毕。 ①若受让方为承租人的,受让方与转让方的租赁合同自实物移交完成之日终止。双方租金结算至实物移交完成当月月末止,移交次月起已预收的租金(如有),转让方原路径向受让方退还。 ②若受让方为非承租人的,自实物移交完毕之日起,转让方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转由受让方继续履行,受让方成为新的出租方,但受让方同意与承租人之间的租金自租赁关系转移后次月起开始计收。租赁关系转移日起,转让方即不再负有任何款项催收、代管等义务和责任。有关款项收取等租赁事宜由受让方与承租人协商处理,转让方已收取的承租人款项由转让方与承租人结算退还。如受让方和承租人需办理原租赁关系的变更手续的,转让方予以协助。 6、违约责任: (1)受让方未能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成交通知书》、《资产交易合同》、交易记录及相关合同文件的,视受让方违约,受让方已付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2)若受让方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资料,杭交所将取消其成交资格,有权不予退还受让方已支付的交易保证金。 (3)受让方确定后,受让方不依《交易须知》、《成交通知书》、《资产交易合同》等约定按期足额支付总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视为受让方毁约,受让方已付的交易保证金并追究其违约责任。受让方逾期付款的,每天支付按逾期额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20个工作日的,视为受让方根本违约,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资产交易合同》(若已签订)等文件,且不再返还受让方已付的交易服务费和履约保证金并有权追究受让方的法律责任,履约保证金归转让方所有。交易保证金不足以弥补转让方、经纪会员、杭交所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有过错的意向受让方进行追偿。 7、本项目受让方须交纳按成交价2.5%的交易服务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车库使用权的意向受让方须为标的物所在物业的业主,报名时需提供房地产权证或房屋买卖合同,成功竞得本次上海市虹口区四平路623号9-14层任一标的的受让方也可参与车库使用权受让。 | |||
是否接受联合体受让 | 否 | |||
踏勘安排 | 时间:信息披露截止日前5个工作日 地点:标的所在地 联系人及电话: 13621717369 王女士(上海)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100000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先用于补偿杭交所及杭州企业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金,交易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各意向受让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的; (4)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可冲抵最后一笔成交款;其他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
四、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次日起11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公告是否刊登媒体 | 是 |
刊登媒体 | 其他上海文汇报 |
五、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上午9时至下午3时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加价幅度 | 5000元 | |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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