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同德路3号(现门牌号:同德路2号)荔湖大厦二楼228室房屋3年租赁权
| 所在地区: | 浙江-杭州-西湖区 | 发布日期: | 2020年9月4日 |
标的名称 | 杭州市西湖区外东山弄86号三楼房屋5年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0ZL0989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0-08-18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0-09-10 |
出租底价 | 990100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杭州市西湖区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是 |
联系人及电话 | 叶先生86892316 于小姐 85085358 | ||
一、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其他披露事项 | 1、租赁房屋位于西湖区外东山弄86号三楼,无房屋产权证。 2、目前该租赁房屋由原承租人在经营,原承租人享有本次公开招租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权。 3、租赁房屋质量、位置、建筑面积及水、电容量均以现场展示为准。 |
二、出租方基本情况
法人
出租方名称 | 杭州市西湖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
基本情况 | 法人 | |||
住所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浙大路39号609室 | 注册资本 | 壹亿元整 | |
法定代表人 | 章国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0673688403X7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所属行业 | ||
经济性质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内部决策情况 | 内部决策类型 | 其他 | ||
内部决策文件名称及文号 | 西湖区国有资产租赁审批表 | |||
出租行为批准情况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 | 杭州西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单位 | 杭州西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 | 国有资产处置通知书(西投处字【2020】第19号) | |||
三、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990100元/年 |
出租面积 | 约1550平方米 | |
出租期限 | 5年 | |
起租日 | 以实际交付为准 | |
免租期 | 无 | |
租金支付条件 | 租金一年一付,先付后用。承租方须在《房屋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一期租金至出租方指定账户。后续每期租金由承租方于该付租期开始一个月前直接支付给出租方。 | |
租金调整方式 | 租赁期内,每两年在上一年度租金基础上递增5%至租赁期满。 | |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承租方须在《房屋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租赁保证金(以第一计租年度租金20%计收)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 |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详见《房屋租赁合同》样本。 | |
出租用途要求 | 不得经营餐饮。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详见《房屋租赁合同》样本。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承租方须在信息披露截止前支付交易保证金200000元至杭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3、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承租方须在被确认为承租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报名时上传的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至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成交通知书》、交易记录等相关文件。承租方须在出租方通知签署合同的三个工作日内至出租方处签署《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方须在《房屋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一期租金、租赁保证金(以第一计租年度租金20%计收)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2)同意承租方已付的交易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由杭交所凭双方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或租金发票等相应凭证支付至承租方指定账户。 (3)本次租赁房屋的交接,在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进行。承租方付清第一期租金、租赁保证金后由出租方在起租日前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承租方。如承租方逾期付款,出租方有权延期交付,租期不顺延。 租赁房屋的原承租人获得本次租赁权的,按约定付清第一期租金、租赁保证金后,即视作出租方已完成本次租赁权的交付。(原承租人适用) 若承租方为原承租人外的其他人的,承租方应理解出租方在清退原承租人工作方面的复杂性。如果因出租方无法顺利收回租赁房屋原因导致延迟交付的,不视为出租方违约。承租方须无条件同意等待租赁房屋的腾退,直至交付止,等待期间不得要求退回已交的第一期租金、租赁保证金、交易服务费或修改《房屋租赁合同》。实际交付时,出租方与承租方补签《补充协议书》,明确租期起始时间等。租赁期以《补充协议书》上确定的交付次日起算,即以实际交付租赁房屋之次日起算租赁期限,自动后延为租赁期满,在此期间承租方如有损失,全部自行承担。(非原承租人适用) (4)在租赁期内,未提前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或与他人交换各自租赁房屋,或将房屋部分或全部提供给他人使用。 (5)意向承租方须自行前往租赁房屋所在地进行实地踏勘,意向承租方须提供现场勘查承诺书后,方能办理承租申请手续。 (6)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详见《房屋租赁合同》(样本)。 4、本次交易成交的,承租方须支付的交易服务费为:第一计租年度的一个月租金计收。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
踏勘安排 | 时间:信息披露期间 地点: 标的所在地 联系人及电话:何先生0571-86657043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200000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出租方有权扣除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先用于补偿杭交所及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交易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的,已付的交易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由杭交所凭双方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或租金发票等相应凭证支付至承租方指定账户;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
四、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次日起5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公告是否刊登媒体 | 是 |
刊登媒体 | 杭州日报 |
五、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上午9时至下午3时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加价幅度 | 2000元 | |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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