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督查意见书
| 所在地区: | 浙江-温州-鹿城区 | 发布日期: | 2020年9月4日 |
温州市鹿城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督查意见书
浙江创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条例》《财政部关于2019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9〕44号)的要求,我局组织对你公司2018年度代理的部分政府采购活动过程实施了监督检查。现作出如下监督检查意见:
发现你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鹿城区教学仪器站--互联网出口带宽及裸光纤租赁服务项目(项目编号F-GB201806220133),采购文件存在明显的倾向性与歧视性评标因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设定的评标要素未详细写明评分标准,评审因素没有量化到相应区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技术标与商务标未按规定同时开启,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招标公告与中标公告内容不全,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以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提示评标委员会对畸高、畸低重大差异分进行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及《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的规定;未及时发送中标通知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逾期签订合同、签订合同不规范并且政府采购合同未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规定;档案资料不齐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二、鹿城区教学仪器站--鹿城区学校课桌椅项目(项目编号F-GB201806290137),采购文件存在明显的倾向性与歧视性评标因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设定的评标要素未详细写明评分标准,评审因素没有量化到相应区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未载明对产品的节能要求、合格产品的条件和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强制采购、优先采购的评标标准,违反了《关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14〕185)第七条;未提示评标委员会对畸高、畸低重大差异分进行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及《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招标公告与中标公告内容不全,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以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采购人委托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未向代理机构出具的授权函且采购人代表发放评审费,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技术标与商务标未按规定同时开启,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招标公告与中标公告内容不全,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档案资料不齐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未及时发送中标通知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政府采购合同未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三、温州市广场路小学--steam创新实验室项目(项目编号ZJCJ-H18070701),采购文件存在明显的倾向性与歧视性评标因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设定的评标要素未详细写明评分标准,评审因素没有量化到相应区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未载明对产品的节能要求、合格产品的条件和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强制采购、优先采购的评标标准,违反了《关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第七条;采购人委托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未向代理机构出具的授权函且采购人代表发放评审费,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开标时间不符合规定,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九条;招标公告与中标公告内容不全,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档案资料不齐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保证金的退还情况未写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未提示评标委员会对畸高、畸低重大差异分进行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及《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的规定。
四、温州市广场路小学--steam创新实验室(重)项目( 项目编号ZJCJ-H18081901),采购文件存在明显的倾向性与歧视性评标因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设定的评标要素未详细写明评分标准,评审因素没有量化到相应区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采购人委托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未向代理机构出具的授权函且采购人代表发放评审费,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开标现场未进行录音录像,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招标公告与中标公告内容不全,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档案资料不齐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保证金的退还情况未写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未提示评标委员会对畸高、畸低重大差异分进行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及《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的规定。
五、温州市鹿城区体育局--2018年度百姓健身房健身器材项目(项目编号 ZJCJ-H18071701) ,采购文件存在明显的倾向性与歧视性评标因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设定的评标要素未详细写明评分标准,评审因素没有量化到相应区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未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验收时未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未向社会公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的规定;招标公告与中标公告内容不全,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档案资料不齐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未提示评标委员会对畸高、畸低重大差异分进行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及《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的规定;未及时发送中标通知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政府采购合同未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六、温州市鹿城区教学仪器站--2018年度鹿城区学校合成课桌椅(项目编号 ZJCJ-H18082902),采购文件存在明显的倾向性与歧视性评标因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设定的评标要素未详细写明评分标准,评审因素没有量化到相应区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招标公告与中标公告内容不全,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档案资料不齐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未提示评标委员会对畸高、畸低重大差异分进行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及《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的规定;未及时发送中标通知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政府采购合同未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七、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镇人民政府--标准农田质量提升肥料采购(项目编号CJZB-H18022302),采购文件存在明显的倾向性与歧视性评标因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设定的评标要素未详细写明评分标准,评审因素没有量化到相应区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未载明对产品的节能要求、合格产品的条件和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强制采购、优先采购的评标标准,违反了《关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第七条;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未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验收时未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未向社会公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的规定;招标公告与中标公告内容不全,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档案资料不齐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采购了进口产品但并未报财政部门备案或者审核同意,违反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第4条的规定;保证金的退还情况未写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未提示评标委员会对畸高、畸低重大差异分进行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及《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的规定;未及时发送中标通知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政府采购合同未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19号令)第三十条及《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7〕11号)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整改,限你单位在本监督意见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机关作出书面说明,我局将对你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关注与跟踪。
温州市鹿城区财政局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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