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应急罚〔2020〕行36号
| 所在地区: | 浙江-衢州-柯城区 | 发布日期: | 2020年8月27日 |
被处罚单位:江山市江宇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3501396519(1/1)
公司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虎山街道通达路5-10号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邮政编码:324100
主要负责人: 朱** ?职务: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137********
违法事实及证据:江山市江宇化工有限公司是一家取得不带储存设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2020年4月份到7月份,江山市江宇化工有限公司在江山市虎山街道麻车村泥坂新塘尾的一处出租房内储存危险化学品,该出租房不属于供货单位和用户单位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即江山市江宇化工有限公司在供货单位和用户单位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之外的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主要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记录2份(江应急检记〔2020〕140-1号和江应急检记〔2020〕140-2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江应急责改〔2020〕70号)、整改复查意见书(江应急复查〔2020〕70号),现场检查照片1份、现场复查照片1份。2.朱**、叶**、徐**的询问笔录各1份,朱**、叶**、徐**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3.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油漆、稀释剂和环己酮的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复印件各1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5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5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江山市江宇化工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江山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建行江山市支行中山中路分理处),账号:330686127156313310001200007。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江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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