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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环江山罚字〔2020〕13号

所在地区: 浙江-衢州-柯城区 发布日期: 2020年8月27日
招标采购正文

江山市吴志洪生猪养殖场(个体工商户)

2020年5月13日,我局江山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养殖场进行检查。检查时,你养殖场正常养殖。你养殖场将经过无害化处理的养殖废水经白色和黑色PVC管灌到农田中生态消纳。执法人员对黑色PVC管下游田沟中积存的废水和白色PVC管口的废水各采样一份。经检测,白色PVC管管口水样中和黑色PVC管下游田沟水样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均超过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593-2005)表5标准限值的要求。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你养殖场已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你养殖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养殖场的基本情况,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三页,证明2020年5月13日检查时,在你养殖场污水池边有黑色和白色PVC管接出,并有废水排放到周边农田及执法人员对黑色PVC管下游田沟中积存的废水和白色PVC管排放的废水进行采样等情况。

3、江环监(2020)水字第35号监测报告一份,证明你养殖场黑色PVC管下游田沟中积存的废水和白色PVC管排放的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均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593-2005)表5标准限值的要求等情况。

4、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养殖场基本情况、生产情况,你养殖场养殖废水经沼气池处理后接入农田进行生态消纳等情况。

5、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衢环江山责改字[2020]21号)、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我局已责令你养殖场限期治理并于2020年5月29日送达等情况。

2020年8月13日,我局作出《衢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衢环江山罚告字[2020]13号)告知你养殖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你养殖场有权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并于2020年8月13日直接送达。你养殖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我局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养殖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你养殖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内容。凭此决定书及收到的缴款单号,将罚款及时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pay.zjzwfw.gov.cn)或浙江政务服务APP办理缴款。也可以凭缴款单号到工行、农行、中行、建行、江山农商银行柜面缴款及工行、农行、中行、江山农商银行自助服务终端进行支付。

你养殖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衢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柯城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8月20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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