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环江山罚字〔2020〕15号
| 所在地区: | 浙江-衢州-柯城区 | 发布日期: | 2020年8月27日 |
浙江潘宏家居有限公司
2020年6月28日,根据衢州市交叉执法行动安排,我局开化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检查时你公司生产正常,喷漆房内有工人正在喷漆作业。你公司喷漆房建设有两套有机废气处理设施,但均未按规定使用,控制开关处于关闭状态,电源指示灯未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你公司已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你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情况。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三页,证明你公司基本情况、生产情况,检查时你公司处于生产状态,喷漆房内有工人正在喷漆作业,公司的两套有机废气处理设施未开启,水帘设施未运行,电源开关处于关闭状态,电源指示灯未亮等情况。
3、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公司基本情况、生产情况,检查时你公司两套有机废气处理设施均未运行等情况。
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衢环江山责改字[2020]24号)、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我局已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于2020年7月2日送达等情况。
2020年8月13日,我局作出《衢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衢环江山罚告字[2020]1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于2020年8月19日直接送达。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已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内容。凭此决定书及收到的缴款单号,将罚款及时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pay.zjzwfw.gov.cn)或浙江政务服务APP办理缴款。也可以凭缴款单号到工行、农行、中行、建行、江山农商银行柜面缴款及工行、农行、中行、江山农商银行自助服务终端进行支付。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衢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柯城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8月25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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