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登记决定书
| 所在地区: | 浙江-宁波-北仑区 | 发布日期: | 2020年8月27日 |
甬仑市监撤登字﹝2020﹞3号
当事人:(原)宁波禹农贸易有限公司;(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8166N6P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北仑区霞浦永定河路55号7幢1号2-15室 ;成立日期:2015年11月11日;法定代表人:王开心 ;经营范围:建筑材料、普通机械设备、钢材、日用品、家电的批发、零售;企业状态:该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于2018年6月19日被本局吊销营业执照,现公司处于吊销(未注销)状态。
2020年4月13日,王开心(宁波禹农贸易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向本局提交撤销企业登记申请,称其本人从未向本局申请设立宁波禹农贸易有限公司,亦未委托他人提交设立登记申请,申请材料上“王开心”的签名均系他人伪造,要求撤销宁波禹农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为进一步查清事实,2020年4月13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调查。
经查,当事人设立登记委托代理人俞祝伟,在宁波凯信会计服务有限公司就职期间,在不清楚材料真实性及未核实过股东身份的情况下,于2015年11月11日到本局办理设立登记,所提交的申请资料形式完备,符合公司设立申请要求,同日经本局核准取得公司设立登记。当事人在2015年11月11日申请设立登记时,使用了王开心于2014年08月05日办理的身份证(签发机关 济阳县公安局;有效期限 2014.08.05-2024.08.05)作为公司股东身份证明,经设立登记委托代理人俞祝伟陈述当事人的申请材料由宁波凯信会计服务有限公司提供,且材料上的签名并非股东本人签署。2020年5月25日,本局委托宁波天童司法鉴定中心对申请档案中无署期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中法定代表人签字处“王开心”的签名字迹的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2020年6月1日,宁波天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甬天童中心[2020]文鉴字第65号)鉴定意见为无署期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中法定代表人签字处“王开心”签名字迹与现有供比对样本中“王开心”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
本局于2020年4月18日向当事人设立登记申请材料中另一名股东区见弟的身份证住址寄送询问调查书,挂号信由他人代收,经与投递员联系确认无法找到本人及相关联系方式。2020年5月28日,当事人设立登记申请材料中财务负责人赖晓玲陈述对宁波禹农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情况不知情。2020年5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登记住所寄送询问调查书,挂号信退回,原因是原址查无此人。2020年5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登记住所“北仑区霞浦永定河路55号7幢1号2-15室”进行实地核查,未找到该地址及当事人。
以上事实,有证据如下:
1、2020年4月13日王开心提供的撤销企业申请书1份,王开心于2015年06月02日办理的身份证复印件1张,2020年5月25日对王开心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予以证明案件来源以及当事人申请设立登记材料中使用王开心于2014年08月05日办理的身份证的事实。
2、2020年5月25日对设立登记委托代理人俞祝伟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俞祝伟身份证复印件1张,执法人员提取的当事人设立登记时提交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公司自然人股东资格证明,董事、监事、经理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联络员信息,《宁波禹农贸易有限公司章程》,财务负责人信息等设立登记原始档案复印件1份(共12页),予以证明当事人申请设立登记的过程以及申请材料上签名并非股东本人签署等事实。
3、2020年6月1日宁波天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甬天童中心[2020]文鉴字第65号)1份,予以证明当事人申请设立登记提交的无署期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中法定代表人签字处“王开心”签名字迹与现有供比对样本中“王开心”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的事实。
4、2020年4月18日向当事人申请材料中另一名股东区见弟的身份证住址寄送询问调查书1份,邮件跟踪查询记录1张;当事人财务负责人赖晓玲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身份证复印件1张,予以证明当事人设立登记申请材料中股东之一区见弟无法联系上及财务负责人赖晓玲对当事人设立登记情况不知情的事实。
5、2020年5月22日向当事人登记住所寄送的挂号信退件1份;2020年5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实地核查时制作的企业实地核查记录表、照片证据各1份,予以证明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登记住所实地核查时未找到该地址及当事人的事实。
2020年6月10日,本局通过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及邮政企业邮寄方式,向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送达了行政决定听证告知书(甬仑市监撤听告字〔2020〕3号),告知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拟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本局认为:宁波禹农贸易有限公司在2015年11月11日的设立登记系冒用王开心的身份信息取得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和《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属于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2015年11月11日宁波禹农贸易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决定信息。
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08月27日
<$[正文内容]>end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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