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和嘉苑底商1号一、二层及2-6号二层房屋6年租赁权
| 所在地区: | 浙江-杭州-江干区 | 发布日期: | 2020年8月21日 |
标的名称 | 新和嘉苑底商1号一、二层及2-6号二层房屋6年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0ZL1017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0-08-21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0-09-04 |
出租底价 | 1.5元/平方米/天 | 房屋所在地区 | 杭州市江干区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否 |
联系人及电话 | 吴小姐 叶小姐 057185085578、85085594 | ||
一、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 房屋名称 | 新和嘉苑底商1号一、二层 | ||
房屋坐落 | 新和嘉苑底商1号 | |||
使用现状 | 空置 | 物业类型 | ||
房屋所有权证号 | 杭房权证江字第14812513号 | |||
共有情况 | / | 规划用途 | 非住宅 | |
房屋性质 | / | 建筑面积 | 221.36平方米 | |
土地使用证号 | ||||
地类(用途) | / | 使用权类型 | / | |
终止日期 | 使用权面积 | / | ||
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 房屋名称 | 新和嘉苑底商2号二层 | ||
房屋坐落 | 新和嘉苑底商2号 | |||
使用现状 | 空置 | 物业类型 | / | |
房屋所有权证号 | 杭房权证江字第14812514号 | |||
共有情况 | / | 规划用途 | 非住宅 | |
房屋性质 | / | 建筑面积 | 315.85平方米 | |
土地使用证号 | / | |||
地类(用途) | / | 使用权类型 | / | |
终止日期 | 使用权面积 | / | ||
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 房屋名称 | 新和嘉苑底商3号二层 | ||
房屋坐落 | 新和嘉苑底商3号 | |||
使用现状 | 空置 | 物业类型 | / | |
房屋所有权证号 | 杭房权证江字第14812515号 | |||
共有情况 | / | 规划用途 | 非住宅 | |
房屋性质 | / | 建筑面积 | 265.32平方米 | |
土地使用证号 | / | |||
地类(用途) | / | 使用权类型 | / | |
终止日期 | 使用权面积 | / | ||
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 房屋名称 | 新和嘉苑底商4号二层 | ||
房屋坐落 | 新和嘉苑底商4号 | |||
使用现状 | 空置 | 物业类型 | / | |
房屋所有权证号 | 杭房权证江字第14812516号 | |||
共有情况 | / | 规划用途 | 非住宅 | |
房屋性质 | / | 建筑面积 | 287.60平方米 | |
土地使用证号 | / | |||
地类(用途) | / | 使用权类型 | / | |
终止日期 | 使用权面积 | / | ||
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 房屋名称 | 新和嘉苑底商5号二层 | ||
房屋坐落 | 新和嘉苑底商5号 | |||
使用现状 | 空置 | 物业类型 | / | |
房屋所有权证号 | 杭房权证江字第14812517号 | |||
共有情况 | / | 规划用途 | 非住宅 | |
房屋性质 | / | 建筑面积 | 281.90平方米 | |
土地使用证号 | / | |||
地类(用途) | / | 使用权类型 | / | |
终止日期 | 使用权面积 | / | ||
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 房屋名称 | 新和嘉苑底商6号二层 | |||
房屋坐落 | 新和嘉苑底商6号 | ||||
使用现状 | 空置 | 物业类型 | / | ||
房屋所有权证号 | 杭房权证江字第14812518号 | ||||
共有情况 | 单独所有 | 规划用途 | 非住宅 | ||
房屋性质 | / | 建筑面积 | 228.61平方米 | ||
土地使用证号 | / | ||||
地类(用途) | / | 使用权类型 | / | ||
终止日期 | 使用权面积 | / | |||
其他披露事项 | 1、租赁房屋位于新和嘉苑底商1号一、二层及2-6号二层,租赁面积约855平方米,目前空置。 2、租赁房屋未办理分证,租赁面积系出租方测绘所得,如租赁房屋实际面积与上述租赁面积有差异,以实际为准,但租金成交价、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不作调整。 3、租赁房屋现场地址为环站东路547、549、551、553、555、557号。租赁房屋的房屋质量、具体位置、房产结构等以现场实际为准,租赁房屋的装修不以现场展示为准。 4、租赁房屋属杭州市城东新城建设投资公司所有,根据杭州市城东安置房底层商等经营性物业区域资产租赁协议补充协议(一),上述租赁房屋租赁给出租方。出租方保证租赁房屋产权无争议,且拥有无可争议的处分权。 | ||||
二、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1.5元/平方米/天 |
出租面积 | 855平方米 | |
出租期限 | 6年 | |
起租日 | 以实际交付之日为准 | |
免租期 | 2个月,计入总租期 | |
租金支付条件 | 租金每年为一期,一年一付 | |
租金调整方式 | 租赁期内,租金每年在上一年租金单价的基础上递增1.1%,直至租赁期满 | |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承租方需支付以三个月租金计的履约保证金 | |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以房屋租赁合同为准 | |
出租用途要求 | 除属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明令禁止经营的业态外,其余业态经行政审批后方可经营;未经书面同意不得单方面改变经营业态,不得对所租赁的物业进行转让、转包、转租。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以房屋租赁合同为准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承租方须在信息披露截止前支付交易保证金 100000元至杭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3、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携带报名时上传的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至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等交易合同;并在《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等交易合同签署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首期租金、交易服务费和履约保证金等交易资金扣除交易保证金后的剩余款项一次性支付至杭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经出租方申请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承租方应当在开业前取得营业执照及相关的各类经营许可证,由于承租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造成我司或第三方损失的,承租方应全额赔偿。若由于出租方提供的资料和租赁房屋现状原因导致承租方不能通过相关登记、审批等手续的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承租方将按照有关约定,经向出租方备案并经出租方许可后对租赁物业进行装修、改善、安装设备或增设他物。有关装修费用及由装修所产生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风险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如由此造成出租方损失的,出租方有权没收承租方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偿付出租方损失的,承租方按照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5)《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若承租方在该物业注册成立新公司的,承租方应保证该公司确认并遵守《房屋租赁合同》的全部约定,《房屋租赁合同》中确定的承租方权利义务在该公司成立后全部由该公司承担,出租方、承租方及承租方注册变更后的新经营方三方应该及时签署相应的变更协议,承租方作为《房屋租赁合同》的担保人,对该公司在《房屋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责任和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范围担保范围为该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项下产生的对出租方所有的义务与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租金、各种费用、违约金、赔偿金、出租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派费用、执行费用等)、因该公司违约而给出租方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担保期限为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租赁合同期满后两年止。如该公司拒绝确认的,则出租方有权立即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停止水电供应,并按承租方违约追究违约责任。 (6)租赁期内,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单方面改变经营业态,也不得对所租赁的物业进行整体转让、转包、分租、转租。承租方擅自采取上述行动的,出租方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没收承租方的履约保证金,且承租方应当按当年年租金标准的50%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如因此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承租方还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7)本次租赁权公开交易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出租方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 4、本次房屋租赁权的交接,在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进行。具体如下: (1)租赁房屋的交付由出租方负责与承租方进行,承租方付清首期租金(扣除免租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后,由出租方按约定向承租方交付租赁房屋。承租方应在出租方通知的期限内与出租方办理交付手续。交付按移交时的现状进行,出租方和承租方于房屋交付之日分别派代表进行确认,并共同在移交标的物接受确认单上签字。出租方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承租方即视为租赁房屋交接完毕。 (2)如承租方逾期付款,出租方有权延期交房,但租期不作顺延。 (3)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5、违约责任 (1)承租方未能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交易记录及相关合同文件的,视承租方违约,承租方已付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2)若承租方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资料,杭交所将取消其成交资格,有权不予退还承租方已支付的交易保证金; (3) 承租方确认后,承租方若不依《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等约定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首期租金、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的,视为其毁约,每逾期一日按当次应付未付款项的0.05%承担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一个月(以30天计)的,视承租方根本违约,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若已签订),承租方已付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以及首期租金等)不予返还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具体违约责任以《房屋租赁合同》为准。 6、本项目承租方须交纳以首年一个月租金计取的交易服务费。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和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
踏勘安排 | 时间:信息披露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 地点:标的所在地 联系人及电话:辛文强057187769597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100000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出租方有权扣除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先用于补偿杭交所及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交易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依次充抵履约保证金和相应的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
三、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次日起1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信息披露终结 |
公告是否刊登媒体 | 是 |
刊登媒体 | 钱江晚报 |
四、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上午9时至下午3时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加价幅度 | 0.1元 | |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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