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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环江山罚字〔2020〕12号

所在地区: 浙江-衢州-柯城区 发布日期: 2020年8月17日
招标采购正文

郑皇琪(压光铁轴打磨除锈作坊)

2020年7月27日,我局江山分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压光铁轴打磨除锈作坊进行检查。经查,你作坊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擅自在江山市石门镇溪底村大官人山建设压光铁轴打磨除锈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你已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你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你的身份情况。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现场照片四页,证明你作坊的基本情况,生产加工设备安装情况及未能提供压光铁轴打磨除锈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保审批意见等情况。

3、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作坊的基本情况、生产建设情况,及压光铁轴打磨除锈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情况。

4、投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你压光铁轴打磨除锈项目投资情况。

5、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衢环江山责改字[2020]D30号)、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我局已责令你停止旧铁轴打磨除锈项目的设备安装调试并于2020年7月30日送达等情况。

2020年8月6日,我局作出《衢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衢环江山罚告字[2020]12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于2020年8月7日直接送达。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已责令你停止旧铁轴打磨除锈项目的设备安装调试,决定对你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内容。凭此决定书及收到的缴款单号,将罚款及时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pay.zjzwfw.gov.cn)或浙江政务服务APP办理缴款。也可以凭缴款单号到工行、农行、中行、建行、江山农商银行柜面缴款及工行、农行、中行、江山农商银行自助服务终端进行支付。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衢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柯城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8月13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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