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来宾市秸秆(甘蔗叶)焚烧智能化监控系统建设项目(LBZC2020-G3-00538-HCJS)的答复函[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在地区: | 浙江-温州-平阳县 | 发布日期: | 2020年8月14日 |
广州星伦安全实业有限公司:
我司于2020年08月10日收到贵公司递交的关于《来宾市秸秆(甘蔗叶)焚烧智能化监控系统建设项目》的意见函,针对贵公司对来宾市秸秆(甘蔗叶)焚烧智能化监控系统建设项目的意见回复如下:
首先,对于认为该项目的参数指定特定供应商、有倾向性的指控,请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对意见的规定:“有必要的证明材料”,贵司意见函中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均为主观臆测。我司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态度据实回复:
问题事项1答复:
1.意见人在《意见函》中指出浙江某某公司的摄像机产品DH-TPC-PT84XX,与本招标文件热成像的技术指标一致。由于意见人未提供该公司准确名称、设备准确型号及产品书面证明材料,无法进行排查,亦无法证明只有某个公司的产品才能满足本项目的招标要求,也未能排除其他公司产品就不能满足本项目的招标要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对第二十条第三项解释为:“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独有的技术和服务要求应当禁止”。而本项目采购的技术和服务非某个供应商或厂商独有的技术和服务,因此此项要求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相关要求。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该问题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问题事项2答复:
1.意见人在《意见函》中指出浙江某某公司的网络硬盘录像机16盘位高端型H.265 NVR系列产品技术指标与招标文件中的智能报警监控平台硬件配置技术指标一致。由于意见人未提供该公司准确名称、设备准确型号及产品书面证明材料,无法进行排查,亦无法证明只有某个公司的产品才能满足本项目的招标要求,也未能排除其他公司产品就不能满足本项目的招标要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对第二十条第三项解释为:“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独有的技术和服务要求应当禁止”。而本项目采购的技术和服务非某个供应商或厂商独有的技术和服务,因此此项要求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相关要求。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该问题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问题事项3答复: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供应商应当“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此项评分标准是履行合同所必须的“专业技术能力”的体现。本项目因采购预算金额大、技术复杂、专业性强,采购人对项目中的设备、软件系统的质量要求较高,提供检验报告即是为客观证明技术功能参数的可行性,是为了杜绝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恶意编写投标参数和杜绝对于投标参数恶意篡改,投机取巧,以次充好的现象;基于以上原因,检验报告是用于佐证相关参数的权威性材料。此外,该条款非实质性要求,投标人如无法提供检验报告也可正常参与投标,不存在倾向性。
2.在本项目中技术指标是按采购需求和检测内容对比评定,对所有投标人都采用相同标准,意见人所述的标“★”内容可提供检验报告存在指定品牌的情形,属意见人的臆测,无事实依据及证明材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对第二十条第三项解释为:“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独有的技术和服务要求应当禁止”。而本项目采购的技术和服务非某个供应商或厂商独有的技术和服务,因此此项要求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相关要求。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该意见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意见事项4答复: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供应商应当“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此项评分标准是履行合同所必须的“专业技术能力”的体现。因本次项目采购预算金额大、技术复杂、专业性强,采购人为了确保项目能够高质量高标准按时交付,对潜在投标人在本项目中投入的人力资源,通过招标评分办法提出择优录取是合理的。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中所述的“从业人员”是指在本单位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本项目投入技术力量指的是完成本项目所需配备的专业技术人员人力资源,两者指向不同,概念不一样,与投标人规模无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与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相关。本项目技术复杂、专业性强,含有相当数量的前端产品和线路的维护及更换,中心设备和系统的升级改造及维护工作,对于服务的技术要求较高。技术服务人员的设定均是从项目实际出发,是投标人技术服务水平、履约能力的体现,可更好的保障本项目系统的正常运行,因而在评分办法中设置此项评分内容,且此项评分并非实质性要求,投标人如无法满足也可正常参与投标,不存在不合理性和倾向性。
3.本项目为政府采购项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对第二十条第四项解释为:从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可设置全国性的非特定行业的类似业绩或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本项评分办法既是项目本身技术实际需求,又是全国性非特定行业具有的,且不仅是一家独有,所以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相关要求。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该意见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问题事项5答复: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供应商应当“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此项评分标准是履行合同所必须的“专业技术能力”的体现,与采购人要求择优采购优质服务的采购原则相一致,并没有“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且本项评分项未限制本项目潜在投标人租赁运营商线路,潜在投标人可以通过租赁通信运营商线路参与本项目投标,即可获得通信运营商对传输线路的专业维护及保障。
2.本项目为政府采购项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对第二十条第四项解释为:从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可设置全国性的非特定行业的类似业绩或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本项评分办法既是项目本身技术实际需求,又是全国性非特定行业具有的,且不仅是一家独有,所以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相关要求。
符合《政府釆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故此项意见不成立。
问题事项6答复: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供应商应当“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此项评分标准是履行合同所必须的“专业技术能力”的体现。因本次项目采购预算金额大、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服务运维期长达三年。采购人为了确保运维期内项目所提供的设备长期稳定工作、系统平台及时、准确做出报警提醒,避免秸秆(甘蔗叶)焚烧对来宾市大气环境的破坏,对潜在投标人在本项目中投入的售后服务资源、售后服务人员的技术能力,通过招标评分办法提出择优录取是合理的。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中所述的“从业人员”是指在本单位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本项目投入技术力量指的是完成本项目所需配备的专业技术人员人力资源,两者指向不同,概念不一样,与投标人规模无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与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相关。本项目技术复杂、专业性强,含有相当数量的前端产品和线路的维护及更换,中心设备和系统的升级改造及维护工作,对于服务的技术要求较高。技术服务人员的设定均是从项目实际出发,是投标人技术服务水平、履约能力的体现,可更好的保障本项目系统的正常运行,因而在评分办法中设置此项评分内容,且此项评分并非实质性要求,投标人如无法满足也可正常参与投标,不存在不合理性和倾向性。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该意见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问题事项7答复:
1.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CMMI3级及以上证书、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标准化示范企业称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关于先进质量管理方面称号、AAA级及以上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ITSS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标准符合性证书、所采用的通信技术获得过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或国家技术发明奖等认证、证书、获奖荣誉是保障本项目潜在投标人、主要设备及秸秆焚烧软件平台厂商的产品技术水平、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方面的重要依据。
2.招标文件将以上认证、证书、获奖荣誉作为评审因素,并非作为实质性资格条件,即使投标人所投产品厂商不具备该项资质,依然可以参与本项目投标,并未排斥和歧视投标人。招标文件以上评审因素属于产品技术服务、售后服务及履约能力相关因素,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3.本项目为政府采购项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对第二十条第四项解释为:从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可设置全国性的非特定行业的类似业绩或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本项评分办法既是项目本身技术实际需求,又是全国性非特定行业具有的,且不仅是一家独有,所以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相关要求。
故此项意见不成立。
问题事项8答复: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供应商应当“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此项评分标准是履行合同所必须的“专业技术能力”的体现。本项目采用的通信技术获得过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或国家技术发明奖作为加分因素,并非作为实质性资格条件,即使投标人所投产品采取的通信技术不具备该项资质,依然可以参与本项目投标,并未排斥和歧视投标人。
2.招标文件中的评审因素属于产品技术服务、售后服务及履约能力相关因素,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3.本项目为政府采购项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对第二十条第四项解释为:从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可设置全国性的非特定行业的类似业绩或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本项评分办法既是项目本身技术实际需求,又是全国性非特定行业具有的,且不仅是一家独有,所以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相关要求。
故此项意见不成立。
问题事项9答复:
项目名称已经指明服务区域为来宾市范围内,具体点位明细由业主根据实际需求确定【区域(片区)包括:桥巩镇(桥巩社区)、桥巩镇(吉林村委)、桥巩镇(彩村村委)、良江镇(中团村委)、良江镇(龙安村委)、良江镇(草凌村委)、城厢镇(泗贯社区)、城厢镇(城厢村委)、城厢镇(马上村委)、凤凰镇(三里村委)、凤凰镇(佳田村委)、凤凰镇(新安村委)、凤凰镇(大许村委)、凤凰镇(龙岩村委)、凤凰镇(龙头村委)、凤凰镇(黄塘村委)、凤凰镇(维都村委)、市区(二中区域)、市区(老四中区域)、市区(兴宾区政府大楼区域)、良江(高速路区域)、良江(高速路区域)、三五(高速路区域)、三五(高速路区域)、小平阳(高速路区域)】,数量标准、要求已在招标文件第三章“项目采购服务需求一览表”中明确。潜在投标人可以结合自身的技术能力及经验作出成本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供应商应当“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对项目的理解及解决方案科学合理性,更是履行合同所必须的“专业技术能力”的体现,故此项意见不成立。
综上,贵公司的意见内容不符合相关法规要求,没有明确的证明,而且招标参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一章中的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本项目招标采购的是购买服务,中标后中标单位可以采购满足条件或者更好的设备,此招投标并不存在倾向性与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再次感谢意见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特此函复。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08月14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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