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国货路71号房屋5年租赁权
| 所在地区: | 浙江-杭州-上城区 | 发布日期: | 2020年8月14日 |
标的名称 | 杭州市上城区国货路71号房屋5年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0ZL0961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0-08-13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0-08-27 |
出租底价 | 360000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杭州市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是 |
联系人及电话 | 奚女士 曹先生 85085583 85085582 | ||
一、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 房屋名称 | 杭州市上城区国货路71号 | |||
房屋坐落 | 延安路228号 | ||||
使用现状 | 出租 | 物业类型 |
| ||
房屋所有权证号 | 杭房权证上更字第0019705号 | ||||
共有情况 |
| 规划用途 | 非住宅 | ||
房屋性质 |
| 建筑面积 | 297.53平方米 | ||
土地使用证号 |
| ||||
地类(用途) |
| 使用权类型 |
| ||
终止日期 |
| 使用权面积 |
| ||
其他披露事项 | 1、租赁房屋证载房屋所有权人为杭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证载房屋坐落为延安路228号。本次租赁房屋门牌为国货路71号,其建筑面积297.53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包含在延安路228号房屋所有权证内。杭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2012年2月15日将该房屋划转给杭州商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杭州市商贸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使用,根据杭州市商贸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本级物业资产无偿划转协议书的约定该租赁房屋无偿划转至出租方,出租方据此对租赁房屋进行公开招租。
2、目前该房屋由原承租人使用 ,原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权。原承租人应按照杭交所公开交易的要求办理报名和报价手续,若其未按照公开交易的要求办理报名和报价手续的,视为原承租人自动放弃本次公开交易的同等条件的优先承租权。
3、租赁房屋的具体位置、房屋质量、租赁面积及水、电容量等以现场实际为准。 | ||||
二、出租方基本情况
法人
出租方名称 | 杭州商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基本情况 | 法人 | |||
住所 | 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92号439室 | 注册资本 | 壹亿元整 | |
法定代表人 | 朱尔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00MA27XXJ24H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
经济性质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内部决策情况 | 内部决策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内部决策文件名称及文号 | 杭州商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一届董事会会议纪要 杭商旅资管董纪要【2020】20号 | |||
出租行为批准情况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 |
| ||
批准单位 |
| |||
批准文件类型 |
| |||
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 |
| |||
三、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360000元/年 |
出租面积 | 297.53平方米 | |
出租期限 | 5年 | |
起租日 | 以实际交付为准(原承租人除外) | |
免租期 | 无 | |
租金支付条件 | 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先付后用 | |
租金调整方式 | 租赁期内,租金每年递增5%直至租赁期满 | |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第一年租金的20%计的履约保证金 | |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以《房屋租赁协议书》的约定为准 | |
出租用途要求 | 商业或办公。免足浴、网吧、棋牌、旅馆、化工(油漆、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及其它有消防安全隐患的经营项目;不得经营的还有: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如噪音、排烟、有害气体、水污染等。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以《房屋租赁协议书》的约定为准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承租方须在信息披露截止前支付交易保证金150000元至杭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3、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报名时上传的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至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成交通知书》、交易记录及《房屋租赁协议书》等相关合同文件;并在《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协议书》签署次日起5日内将首期租金、交易服务费和履约保证金扣除交易保证金后剩余款项的一次性支付至杭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经出租方申请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交易资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承租方在租赁房屋内进行经营活动前,如尚无经营许可证照的或未进行注册的,则应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经营所必要的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等(如法律、法规要求)出租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作为出租方的必要的协助,相关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应按照该等执照、批准证等证书或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经营活动。若由于出租方提供的资料和租赁房屋现状原因导致承租方不能通过相关登记、审批等手续的,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出租方对于租赁业态的要求仅系按照整体经营目标设定,不构成出租方对于满足该业态的任何实质或预期承诺。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租赁房屋进行全面了解,并对其经营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经营开设审批(包括房屋规划用途和房屋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5)租赁期内,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转租、转借租赁房屋。 (6)承租方对所承租物业内所有物品(包括但不限于装饰装修)进行商业保险,因任何原因发生损坏,由承租方自行向保险公司申请经济赔偿,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租赁期间如遇政府规划拆迁,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承租方应无条件服从,出租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服从市、区政府关于街面调整的要求。 (8)本次租赁房屋原承租人尚未搬离。原承租人若未获得本交易标的的,须按要求按时腾空房屋给出租方。承租方应理解出租方在清退原承租人工作方面的复杂性,如果因出租方无法顺利收回租赁房屋等原因导致延迟租赁房屋实际交付时间,不视为出租方违约。若出租方未能及时清退原承租人的,承租方同意等待租赁房屋的清退,直至交付止,同时,不提出任何附加条件或修改已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书》。实际交付时,承租方和出租方补签移交确认书,明确租期起始时间,租赁期以移交确认书上确定的交付之日起整五年。承租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自愿清退租赁房屋的原承租人的,出租方给以协助。在租赁房屋的清退过程中,承租方提出的任何附加条件或需要修改已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书》时,出租方不予支持。 (9)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以出租方提供的《房屋租赁协议书》(样本)为准。 4、本次房屋租赁权的交接,在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进行。具体如下: (1)租赁房屋的原承租人获得本次租赁权的,按约定付清按约付清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即视作出租方已完成本次租赁权的交付,以2020年8月3日为房屋起租日。 (2)若承租方为原承租人外的其他人的,承租方按约付清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由出租方在原承租人腾退后10个工作日内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承租方,交付按移交时的现状进行,出租方和承租方于房屋交付之日分别派代表进行确认,并共同在移交标的物接受确认单上签字。出租方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承租方即视为租赁房屋交接完毕,房屋交付之日为起租日。 (3)如承租方逾期付款,出租方有权延期交房,但租期不作顺延。 (4)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5、违约责任: (1)若承租方未能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协议书》及其相关附件、交易记录的,视为承租方违约,承租方已付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2)若承租方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资料,杭交所将取消其成交资格,有权不予退还承租方已支付的交易保证金。 (3)承租方确定后,承租方不依《交易须知》、《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协议书》等约定按期足额支付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每逾期一日,承租方应按逾期总额的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1个月的,视承租方根本违约,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房屋租赁协议书》等文件,承租方已付的交易资金(包括但不限于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交易服务费等)不予返还,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具体详见《房屋租赁协议书》。 6、本项目承租方须交纳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按各年租金累计额的2%计取。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且成立满4年(含)以上的法人,实缴注册资本人民币1500万元及以上。 【执行标准:意向承租方营业执照证载成立时间截至信息披露截止日不少于4年,并提供其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的证明材料,但不限于公司章程、验资报告、专项审计报告、股东出资证明(含出资的银行进账证明)等。】 (2)承租方需在报名时提交《担保责任书》,担保人须为承租方法定代表人或承租方出资额占比最大的股东。(原承租人无需提供) 【执行标准:提交担保人签署的担保责任书,若担保人为其法定代表人的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若担保人为其出资额占比最大股东,自然人提交其身份证明,法人提交其法人营业执照】 | |
踏勘安排 | 时间:信息披露截止日前 2 个工作日 地点:标的现场所在地 联系人及电话:刘经理 87065765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150000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出租方有权扣除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先用于补偿杭交所及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交易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房屋租赁协议书》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依次充抵履约保证金、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
四、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次日起1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公告是否刊登媒体 | 是 |
刊登媒体 | 钱江晚报 |
五、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上午9时至下午3时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加价幅度 | 2000元 | |
报名请到http://www.chanjs.com/project/subject/subject_H@e1fec9ff16.html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注册会员 享受贴心服务
标讯查询服务
让您全面及时掌握全国各省市拟建、报批、立项、施工在建项目的项目信息。
帮您跟对合适的项目、找对准确的负责人、全面掌握各项目的业主单位、设计院、总包单位、施工企业的项目 经理、项目负责人的详细联系方式。
帮您第一时间获得全国项目业主、招标代理公司和政府采购中心发布的招标、中标项目信息。
标讯定制服务
根据您的关注重点定制项目,从海量项目中筛选出符合您要求和标准的工程并及时找出关键负责人和联系方式。
根据您的需要,向您指定的手机、电子邮箱及时反馈项目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