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绿地运河商务中心11幢1401室房屋5年租赁权
| 所在地区: | 浙江-杭州-拱墅区 | 发布日期: | 2020年8月13日 |
标的名称 | 杭州市绿地运河商务中心11幢1401室房屋5年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0ZL0107-2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0-07-02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0-08-20 |
出租底价 | 417410 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杭州市拱墅区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无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否 |
联系人及电话 | 叶先生86892316 陈小姐85085587 | ||
一、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房产(不动产权证)
房产(不动产权证) | 房屋名称 | 绿地运河商务中心11幢1401室 | |||
坐落位置 | 杭州市拱墅区绿地运河商务中心11幢1401室 | ||||
使用现状 | 空置 | 物业类型 | 写字楼 | ||
不动产权证号 | 浙(2019)杭州市不动产权第0308579号 | 用途 | 商服用地/非住宅 | ||
共有情况 |
| 面积 | 房屋建筑面积368.90平方米 | ||
权利性质 |
| 使用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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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事项 | 1、租赁房屋位于绿地运河商务中心11幢1401室,持有浙(2019)杭州市不动产权第0308579号不动产所有权证,用途为商服用地/非住宅,证载房屋建筑面积368.90平方米,招租面积系不动产所有权证的证载房屋建筑面积,具体以房屋现场展示为准。
2、目前该房屋空置。出租房屋质量、位置、建筑面积及水、电容量均以现场展示为准。 | ||||
二、出租方基本情况
法人
出租方名称 | 浙江省省直房产经营管理中心 | |||
基本情况 | 法人 | |||
住所 | 杭州市保俶路81号 | 注册资本 | 伍佰万元整 | |
法定代表人 | 沈丽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000079719690G | |
企业类型 | 国有企业 | 所属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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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质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内部决策情况 | 内部决策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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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决策文件名称及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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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行为批准情况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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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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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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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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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417410元/年 |
出租面积 | 368.9平方米 | |
出租期限 | 5年 | |
起租日 | 以实际交付为准 | |
免租期 | 无 | |
租金支付条件 | 租金半年一付,先付后用。承租方须在《物业租赁合同》签署次日起15日内支付第一期租金至出租方指定账户。后续每期租金由承租方于该付租期开始30天前直接支付给出租方。 | |
租金调整方式 | 后续年度租金每年在上一年度租金基础上递增3%至租赁期满。 | |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承租方须在《物业租赁合同》签署当天支付履约保证金(以第一计租年度两个月租金计收)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 |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租赁房屋所发生的水、电、通讯、物管、公共能耗等所有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 |
出租用途要求 | 办公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承租方如需对房屋进行改造、装修或增扩设备时,应事先征得出租方的书面同意,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同意手续后,方可进行。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承租方须在信息披露截止前支付100000元交易保证金元至杭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3、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意向承租方须在被确认为承租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报名时上传相关文件原件至杭州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成交通知书》、交易记录。承租方须在出租方通知签署合同的三个工作日内至出租方处签署《物业租赁合同》及其附件;承租方须在《物业租赁合同》签署当天支付履约保证金(以第一计租年度两个月租金计收)至出租方指定账户,须在《物业租赁合同》签署次日起15日内支付第一期租金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2)同意承租方已付的交易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冲抵第一期租金,由杭交所在收到出租方出具的付款函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出租方账户。 (3)本次租赁房屋的交接,在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进行。承租方付清第一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后由出租方在交付日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承租方。承租方应于出租方通知的交付日到出租方处办理物业交接手续,否则承租方因自身原因,未按时办理交接手续的,视为出租方已在该日完成交付义务。承租方对于该房屋的现状已经充分了解和认可,同意按该房屋现状接收房屋,并与出租方签署《物业交接书》。如承租方逾期付款,出租方有权延期交付,租期不顺延。 (4)在租赁期内,租赁房屋不得转租、转借或转让,承租方不得将租赁房屋抵押、抵偿给他人。 4、本次交易竞价成交的,承租方须支付第一个计租年度租金一个月租金计收的交易服务费;若本次交易只有一个意向承租方报名且成交的,承租方须支付第一个计租年度半个月租金计收的交易服务费。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
踏勘安排 | 时间:信息披露期间 地点:标的所在地 联系人及电话:陈先生87056982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100000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出租方有权扣除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先用于补偿杭交所及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交易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的,已付的交易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冲抵第一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
四、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次日起5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公告是否刊登媒体 | 是 |
刊登媒体 | 都市快报 |
五、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上午9时至下午3时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加价幅度 | 2000元 | |
报名请到http://www.chanjs.com/project/subject/subject_H@646df3dfe3.html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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