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二期)
| 所在地区: | 浙江-宁波-慈溪市 | 发布日期: | 2020年8月10日 |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0年第19期),涉及我市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龙泉市瓯凯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米醋(配制食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3月19日,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对龙泉市瓯凯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慈溪酿造有限公司生产的米醋(配制食醋)进行抽检,依据《食醋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 5009.41-2003)对抽检米醋中的总酸(以乙酸计)含量进行检测。2020年4月20日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了编号为No:SP20200384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米醋中总酸(以乙酸计)项目实测值为3.29g/mL,不符合GB/T 5009.41-2003的标准指标≥3.50g/mL,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龙泉市瓯凯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慈溪酿造有限公司生产的米醋(配制食醋)食品标签上标注有“总酸(以乙酸计)≥3.50 g/100mL”,经检测总酸(以乙酸计)项目含量为3.29g/mL,不符合《食醋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 5009.41-2003)的标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属于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行为。当事人在从事食品经营过程中,对所购进食品建立了较完善的“索证索票溯源”制度,其购进的米醋的供货单位《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供货凭证》、《合格检测报告》等均进行了查验、登记、造册。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当事人现有的验收条件确实不知其所购进的米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龙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研究决定,对其做如下处罚(龙市监案字〔2020〕第68号):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元;2.罚款人民币5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根据原因排查,认为不合格项目产生原因在经营环节证据不足,未能查明原因。当事人表示加强进货查验,完善“索证索票溯源”制度,提高供货方的供货门槛,以此降低风险。
龙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10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注册会员 享受贴心服务
标讯查询服务
让您全面及时掌握全国各省市拟建、报批、立项、施工在建项目的项目信息。
帮您跟对合适的项目、找对准确的负责人、全面掌握各项目的业主单位、设计院、总包单位、施工企业的项目 经理、项目负责人的详细联系方式。
帮您第一时间获得全国项目业主、招标代理公司和政府采购中心发布的招标、中标项目信息。
标讯定制服务
根据您的关注重点定制项目,从海量项目中筛选出符合您要求和标准的工程并及时找出关键负责人和联系方式。
根据您的需要,向您指定的手机、电子邮箱及时反馈项目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