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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桥污水处理厂液氧采购及储罐租赁项目(第二次)

所在地区: 浙江-- 发布日期: 2020年7月30日
招标采购正文

招标公告(第二次)

1.招标条件

1.1本招标项目丁桥污水处理厂液氧采购及储罐租赁项目(第二次),已由/以/批准建设,招标人为海宁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资金来自招标人自筹。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本招标项目丁桥污水处理厂液氧采购及储罐租赁项目(第二次),建设地点为海宁市丁桥污水处理厂;

2.2建设造价:约15万元/年;

2.3合同期限:招标人通知进场后的1个月内整套气站安装调试完成,供货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起10年;

2.4招标范围为丁桥污水处理厂液氧采购及储罐租赁项目(第二次),包括整套气站设备的设计、办证、安装、配合检验、调试、运行、维护、保养、维修和现场培训工作,保证达到工程设计的要求,以及后期液氧供货。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具有本次招标经营范围的独立法人,其他要求详见招标公告资格后审要求。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否则均按废标处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监管的中央企业不属于本条款规定的“母公司”,其一级子公司可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但同属一个子公司的二级子公司不得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本工程实行资格后审。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0年 7 月 30 日至2020年 8 月 6 日9:30,登陆“浙江江南要素交易中心网站”,通过“海宁市小型工程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 下载招标文件和相关附件(未注册的单位,请参照浙江江南要素交易中心要求注册及办理)。

4.2招标文件通过海宁市小型工程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http://36.22.189.98:8085/TPBidder招标文件领取菜单领取。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详见招标文件要求,地点为海宁市水务集团八楼开标室(海宁市文苑南路235号)。

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5.3开标时间:2020年8月6日9时30分。

5.4因新冠疫情影响期间,为避免人员聚集,所有人员实行“健康码绿码+测温正常”进入,全程必须戴口罩。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浙江江南要素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 标 人:海宁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嘉兴市华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海宁市丁桥镇海潮村三角台2号    地   址:海宁市钱江西路178号钱江大厦五楼

邮    编:    314400                      邮    编:     314400                 

联 系 人:    许先生                      联 系 人:     郑先生                 

电    话:     13511368703                电    话:    0573-80701567           

传    真:                                传    真:    0573-87224886           

             

 2020年 7 月 30 日

附:     资格审查强制性资格条件标准 

 

序号

内  容

说明与要求

1

营业执照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投标人必须是招标货物(指主要或关键设备)的制造商,本项目不接受经销商、代理商投标;投标产品生产商的注册资金要求1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如须外币,按注册时汇率折算)

 

2

资质要求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提供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危险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提供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3

企业同类产品的销售业绩

2015年1月1日以后(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承担过至少1个液氧站租赁及液氧供货业绩,需提供合同复印件

4

利益冲突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母公司和其全资子公司、或其控股公司,均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4

没有被限制投标

投标人应当没有被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暂定或取消投标资格

6

信用中国

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意即未被“信用中国”列入“失信惩戒名单”记录)。投标人无需提供资料,以网站查询结果为准。

注:1、上述投标人的复印件均须在投标时由投标人的代表随身携带原件备查,当评标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查看原件时,可随时提供。如需要核查时,投标人无法提供原件的,则其资格审查将可能无法通过。

2、评标委员会按以上《资格审查强制性资格条件标准》每一项进行核查,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投标人的资格审查不通过,对不通过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不再进行后续评审。

郑溢锋 签于 2020/07/30 16: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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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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