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应急罚〔2020〕行20号
| 所在地区: | 浙江-- | 发布日期: | 2020年7月28日 |
被处罚人:郑吉森性别:*年龄:*身份证号: ?330823************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159******** ? 所在单位: ? ? 江山市爱彩烟花爆竹商行? ? ? ? ?职务: ? 经营者
单位地址: ?江山市********************** ? 邮政编码: ?324100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0年1月份,江山市爱彩烟花爆竹商行经营者郑**将店内的37件烟花爆竹拉至江山市清湖镇**********的廖**食品店内进行违规异地销售,即江山市爱彩烟花爆竹商行经营者郑**存在未依法变更经营场所(异地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现场检查记录1份(江应急检记〔2020〕20号)及现场检查照片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江应急责改〔2020〕危09号)、整改复查意见书1份(江应急复查〔2020〕危09号);2.廖**的询问笔录1份、曹**的询问笔录1份、郑**的询问笔录1份;3.江山市爱彩烟花爆竹商行的营业执照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廖**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曹**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郑**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条)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郑吉森处以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江山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建行江山市支行中山中路分理处),账号: 330686127156313310001200007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江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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