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应急罚〔2020〕行28号
| 所在地区: | 浙江-- | 发布日期: | 2020年7月27日 |
被处罚单位:浙江新华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753956840Y(1/1)
公司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江山经济开发区江东区兴工七路15-1号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邮政编码:324100
主要负责人: 陈** ? 职务: 总经理 ? 联系电话:139********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0年6月11日上午,浙江新华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动火作业(编号:20206011)在作业前未完成作业现场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分析和内部审签手续,且未执行《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主要证据如下:1.现场检查记录1份(江应急检记〔2020〕危26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江应急责改〔2020〕危14号)、整改复查意见书(江应急复查〔2020〕危14号)。2.陈**、翁**、黄**的询问笔录各1份,陈**、翁**、黄**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3.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0kt/a石墨烯氨基树脂及配套50kt/a甲醛产品转型升级循环利用技改项目试生产方案评审意见和试生产备案表复印件各1份,周**和郑**的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复印件各1份、《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复印件1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和第(五)项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浙江新华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处以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江山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建行江山市支行中山中路分理处),账号:330686127156313310001200007。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江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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