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环江山查决字〔2020〕D01号
| 所在地区: | 浙江-- | 发布日期: | 2020年7月24日 |
武桂利(废塑料加工厂):
我局于2020年6月12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厂于2020年6月初租赁上余镇七一村村民约100平方米厂房,准备用于废塑料粒子的加工。检查时,你厂废塑料粒子加工项目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擅自在租赁厂房内安装废塑料粒子加工项目的机械设备,并进行机械设备的调试,在机械设备调试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影响周边环境。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固证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2条的规定。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4条第6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厂(电源开关一台、塑料造粒机一台、破碎筛选机一台)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 2020年 6月16 日起至 2020年 7月15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的设施、设备存放于你厂内,在此期间,你厂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厂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衢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0年 6 月 15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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