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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海宁市丁桥镇人民政府环境卫生四位一体保洁服务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

所在地区: 浙江-- 发布日期: 2020年7月14日
招标采购正文



投诉人:浙江新绿盾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杭海路1179号中澳大厦806室

被投诉人:海宁市丁桥镇人民政府

地址:海宁市丁桥镇镇中路83号

采购代理机构:浙江正大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海宁市水月亭西路459号三楼

 

投诉人浙江新绿盾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对海宁市丁桥镇人民政府环境卫生四位一体保洁服务项目(编号:ZDCG2020014,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于2020年6月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0年6月4日正式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浙江新绿盾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述称

投诉事项1:抽取专家程序的合法性、评审专家地域倾向性和评审小组组成的合理性。事实依据:评审专家有七人组成且全部为当地专家。评审小组组成人员和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

投诉事项2:评审过程中的评审因素未进行细化和量化。出现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审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3: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4:评标现场全程录音录像的完整性、投标文件评审的合法性、监管监督合理性。

投诉事项5:评标组成员是否未进行独立评审,是否未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

投诉事项6:采购人代表是否发表倾向性言论对投标供应商施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

二、被投诉人海宁市丁桥镇人民政府辩称

投诉事项1:抽取专家程序的合法性、评审专家地域倾向性和评审小组组成的合理性。答复内容:1.涉及评审专家(除业主专家外)的抽取情况,本单位投诉答复内容同浙江正大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原质疑答复内容。2.本单位对投诉书里所诉的业主专家内部抽取和程序到位问题进行了核查,经查业主专家的确定由本单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抽取,最终确定人员是从事卫生工作的一线人员,熟悉四位一体保洁工作,具备与评标项目相对应的业务能力和水平,本单位委派其参加评审,按照规定出具了授权函,授权函已交浙江正大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投诉事项6:本次评审采购人代表发表倾向性言论对投标供应商施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答复内容:投诉书里提到的在投标截止前几天,这个项目有几家单位报名的信息已经满天飞,本单位在评标前知道其中几家意向报名单位,是因为这几家单位(杭州西湖环境集团有限公司、海宁市海洋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到实地进行了现场踏勘,本单位没有通过其他途径提前查看投标单位名单,本单位在评标前不知道完整的投标单位名单。

三、采购代理机构浙江正大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述称

投诉事项1:抽取专家程序的合法性、评审专家地域倾向性和评审小组组成的合理性。答复内容:维持质疑回复内容不变:1.本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除采购人代表外)均于2020年4月23日上午在政采云平台(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2.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87号令)第四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但相关条文对1000万元以下项目评委人数不能为7人以上并未规定,且根据海宁市财政局相关文件规定,采购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本项目采购人代表2人,评审专家5人,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经本公司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均缺乏依据,因此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2:评审过程中的评审因素未进行细化和量化。答复内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还有《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第八条“供应商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对采购公告信息(含供应商资格条件)提出质疑的,质疑期限自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质疑期限自供应商获得采购文件之日起计算(但采购文件在发售或报名截止日后获得的,应当自截止之日起计算),且应当在采购响应截止时间之前提出,否则,被质疑人可不予接受。”质疑人于2020年4月7日通过政采云平台报名并获取采购文件,截止2020年4月30日止,已超出对采购文件的质疑期限。因此本公司对该项质疑不予受理。

投诉事项3: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答复内容:同上。

投诉事项4:评标现场全程录音录像的完整性、投标文件评审的合法性、监管监督合理。答复内容同质疑答复:本项目于2020年4月23日14时00分在浙江江南要素交易中心三楼评标室进行,全程录音录像,且招投标活动均通过政采云平台进行,海宁市财政局监管。因此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5:评标组成员是否未进行独立评审,是否未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答复内容同质疑答复:鉴于当前全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形式十分严峻,为加强疫情防控工作,进一步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根据浙财采监〔2020〕1号文件规定,供应商授权代表不参加现场开标、开启响应文件活动。本项目采用政采云平台电子招投标流程进行采购,确保了项目公信度。因此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6:采购人代表是否发表倾向性言论对投标供应商施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答复内容同质疑答复:经本公司核实,质疑人提供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充分,因此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四、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ZDCG2020014),2020年4月3日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期限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2020年4月23日开标,6家供应商参加投标,2020年4月24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海宁市海洋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2020年4月30日浙江新绿盾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通过邮寄方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浙江正大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浙江正大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5月13日作出质疑答复,5月14日投诉人签收确认收到质疑答复。投诉人于6月1日(邮寄时间)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6月2日收到投诉信函并于6月4日向投诉人发出《政府采购投诉受理通知书》(海财采监投受通2020002号)。

(二)本项目确定评标委员会人数为7人。浙江正大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上午在政采云平台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5名,同时,采购人推荐采购人代表2名,评审专家占比71.4%,大于三分之二。

(三)本项目招标文件设置价格分30分,商务技术分70分。商务技术分中包括投标人基本情况、保洁作业总体设想、保洁作业管理方案、同类项目业绩等7项;其中保洁作业管理方案47分共分日常作业详细方案、人员设备配置、质量管理、安全生产4项;日常作业详细方案22分下又分设日常保洁、垃圾分类、河道保洁、村庄保洁等15个明确评分项目;同类项目业绩分设置中未发现以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的内容。经查阅现场录像资料,在评标开启后,也没有评审专家对以上内容提出疑义,评标工作正常开展。

(四)本项目于2020年4月23日14时00分开始在浙江江南要素交易中心三楼评标室进行,全程录音录像,且招投标活动均通过政采云平台进行。

(五)经查阅现场录像资料,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均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了独立评审;也未发现采购人代表发表倾向性言论。

五、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第一,海宁市丁桥镇人民政府环境卫生四位一体保洁服务项目(编号:ZDCG2020014)评标委员会专家抽取程序合法,符合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三章关于评审专家抽取与使用的相关规定。第二,本项目评审小组人数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七条“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的规定。第三,本项目评审专家全部从政采云平台专家库随机抽取,符合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八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的规定。

关于投诉事项2、3。第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第十一条“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之规定,投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本机关对采购代理机构不予接受的答复予以支持。第二,经查招标文件评分标准的设立,以及评审专家根据评分标准进行评审的过程,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未发现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关于投诉事项4、5、6。经查未发现违反招投标管理和现场管理规定的行为,电子交易项目也符合《浙江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浙财采监〔2019〕10号)的相关规定。

综上,投诉人就海宁市丁桥镇人民政府环境卫生四位一体保洁服务项目(编号:ZDCG2020014)的投诉事项均不成立,对投诉人“中标结果无效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的诉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人浙江新绿盾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宁市财政局

                                                                                                                 2020年7月13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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