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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高铁站至洪桥公路工程道路照明工程第ZM01标段施工招标公告

所在地区: 浙江-- 发布日期: 2020年6月19日
招标采购正文

长兴县高铁站至洪桥公路工程道路照明工程第ZM01标段施工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长兴县高铁站至洪桥公路工程已经长兴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长发改投资〔2017〕106号文批准,施工图已由长兴县交通运输局长交〔2018〕9号文批复。项目法人为长兴滨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省厅补助与地方自筹,资金已落实,招标人为长兴滨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道路照明工程第ZM01标段施工进行公开招标,实行资格后审。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长兴县高铁站至洪桥公路工程公路主线起于中央大道与现状站前大道交叉口,路线自起点往南跨越长兴港,从富家潭村以及邵家坝村中间穿过,向南靠近钟家浜村东侧,随后经过三家村、沈蒋村以及导古村东侧,继续往南从卢家埭西侧经过,延伸至现状环城北路,形成平交口。路线自平交口沿现状环城北路向东,下穿高铁线后,沿X236继续向东,交于Y129后,形成平交口,沿Y129路线方向向南,终点止于图影大道。路线全长为7.777km,其中新建段长4.4km,老路车行道罩面段长1.142km,利用段长0.749km,道路改建段长1.486km,本次实际施工总长为7.028km(包含罩面段长度),全线设大桥994.8m/4座,中桥181m/4座。本项目工程概算总额为53603.5901万元。

本项目采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中的一级公路和二级公路标准,其中一级公路实施段4.286公里,设计速度8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24.5米;二级公路3.491公里(其中对环城北路罩面段长1.142公里,利用在建苕溪清水入湖工程长0.749公里),设计速度6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15米。桥涵设计荷载等级为公路-I级。

2.2 本次施工招标设1个标段,即第ZM01标段:本项目主线K0+000——K7+777.083段长约7.777公里的道路照明设施、供配电设施的施工、试运行及相应的培训与测试、施工图补充设计的配合工作、缺陷责任期的缺陷修复及保修期保修等。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双臂路灯219套、单臂路灯154套、投光灯16套、变电站7座、电力电缆约13200米等及其他附属项目,具体详见招标清单和图纸。

计划工期:施工工期330日历天(含施工期150日历天、试运行期180日历天),缺陷责任期:12个月,保修期24个月(其中LED光源的保修期为60个月)。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施工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国内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业绩、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 本次施工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含法定代表人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标段的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0年6月19日起(北京时间,下同),在长兴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ggzy.zjcx.gov.cn:8081)上点击“投标单位登录”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后,点击“招标文件下载”,选择本项目相应标段点击“下载”,按照相关提示通过网上银行进行支付后下载招标文件。下载招标文件后,点击“生成银行帐号”生成本单位投标该标段的“保证金虚拟子帐号”,参加该标段投标时投标保证金必须通过网银、电汇等方式一次性打入该帐号。

4.2招标文件下载的详细说明请下载和查阅《长兴县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投标单位操作手册》。投标人注册申请和CA锁使用操作的详细说明请下载和查阅《长兴县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诚信库申报(会员)操作手册》。

4.3本项目不允许非注册用户投标。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详见招标文件。

5.2电子投标文件通过CA锁登录长兴县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通过网上投标模块上传。

5.3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或交易平台拒收。

5.4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系统开标网址为:(http://ggzy.zjcx.gov.cn:8082/BidOpening/bidopeninghallaction/hall/login)或点击长兴县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不见面开标大厅”进入开标系统,请投标单位使用IE11及以上浏览器。

6、踏勘现场和投标预备会

招标人不组织现场踏勘和投标预备会。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招标公告已在长兴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同时在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上发布。

8、温馨提示

1、投标人必须按本项目要求从投标人基本账户向自动生成的保证金虚拟子账户缴纳保证金,否则作无效标处理。

2、投标用户企业诚信库中基本账户信息若有变更应及时更新;若不能及时更新,在开标时应提供新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账户银行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若诚信库中基本账户信息不及时更新,又不能提供新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账户银行证明,导致保证金转出账户与诚信库中基本账户不一致的,投标保证金无效。

9.联系方式

招标人:

长兴滨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浙江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长兴县雉城街道明珠二路58号

地址:

杭州市古墩路紫金广场A座七楼

邮政编码:

313100

邮政编码:

310000

联系人:

钱敏

联系人:

杨尚栋

电话:

0572-6222444

电话:

0571-85393046

传真:

0572-6222444

传真:

0571-85393046

日  期:   2020年6月 19日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标段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第ZM01标段

1.投标人应具备国内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标段

财务要求

第ZM01标段

承诺提供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的流动资金(由投标人自行决定采用银行信贷证明或财务能力承诺书)。

若采用银行信贷证明,开具银行信贷证明的银行级别:国有或商业银行县(区、市)级及以上银行。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标段

业绩要求

第ZM01标段

自2015年1月1日(以实际交工日期为准)以来,按一个标段成功完成过1个合同金额在300万元及以上(以质量证明文件注明的合同金额为准)的公路(或市政道路)照明工程(不含养护维修、大中修工程)施工项目。

 

备注:1.投标人应在“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的“2015年1月1日以来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后附:(1)中标通知书复制件;(2)合同协议书复制件;(3)质量证明文件(由发包人出具的公路工程(标段)交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委员会出具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对各参建单位签发的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的复制件;三者缺一不可,否则业绩不予认可。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上述资料中的施工单位名称与投标人名称必须一致(施工单位名称发生合法变更的除外,但需提供合法变更的有效文件),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如上述资料中均未体现工程规模、技术标准、主要工程内容的,必须附项目发包人或项目质量监督部门或项目所在地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标段

信誉要求

第ZM01标段

1.不存在“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的情形;

2.自2017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无行贿犯罪行为;

注:投标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认定以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网站页面显示内容为准,时间以判决书上载明的日期为准。(投标人无须提供查询情况,由招标人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为准)。

 

 

 

 

 


 

 

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

 

人  员

数  量

资 格 要 求

项目经理

1

1.担任过1个合同金额在300万元及以上(以质量证明文件注明的合同金额为准)的公路(或市政道路)照明工程(不含养护维修、大中修工程)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或项目总工),有公路工程(或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并有在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或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

2.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未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任项目经理。

3.自2017年1月1日以来,拟委任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行为。

项目总工

1

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有在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或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

注:1.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有行贿犯罪行为的认定以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网站页面显示内容为准,时间以判决书上载明的日期为准。(投标人无须提供查询情况,由招标人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为准)。

2.“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交工验收或合同解除之日。

3.拟委任项目经理是否有“在建合同工程”按以下原则认定:

(1).若合同协议书尚未签订,则中标通知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和备选项目经理均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2).若合同协议书已签订的,则仅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3).在建合同工程未通过交工验收或合同解除前,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已经更换的,则现任项目经理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同时应在投标文件中附项目发包人的同意更换证明材料,否则更换前后的项目经理均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4.“在建合同工程”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建设工程,不受地域、行业和投资性质的限制。

5、项目经理应提供担任类似项目的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或项目总工)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质量证明文件)的复制件,如上述资料中均未体现人员姓名、任职及业绩规模,则还须提供项目发包人或项目质量监督部门或项目所在地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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