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关于象山县爵溪街道新瀛路2弄1号的房地产(变卖)的公告
| 所在地区: | 浙江-- | 发布日期: | 2020年6月18日 |
招标采购正文
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人民法院将于2020年7月4日10时至结束在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com,户名: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变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象山县爵溪街道新瀛路2弄1号的房地产。
房产1:位于象山县爵溪街道新瀛路2弄1号***所有的房屋建筑物3241.20平方米、占用的独用土地使用权989.38平方米及附属设施。
一)拍卖房屋建筑物总建筑面积合计3241.20平方米,结构混合,总层次为1-3层不等。具体:
1)综合楼1,建筑面积837.10平方米,根据提供的权证号为象房权证爵溪镇字第033500号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房屋权证面积为873.89平方米,提供的测绘单面积为837.10平方米,本次评估以测绘单面积为准。拍卖房屋建成年份2000年,结构混合,总层次为3层,1-3层层高分别约为3.8米、3.4米、2.6米(吊顶后层高),房屋外墙贴墙面砖,部分石材饰面及涂料,内墙刷白,部分贴墙面砖,天棚刷白,部分防火板吊顶,门窗为铝合金窗、木门、卷帘门、玻璃大门及防盗大门,楼地面铺地砖及木地板,楼梯为木楼梯及花岗岩踏步、木栏杆扶手,盖瓦坡屋面。拍卖房屋建筑物整体状况较好,水卫电设施配套齐全,房屋底层作仓库、2层作车间、3层作办公室,现状在正常使用。
2)综合楼2,建筑面积2404.10平方米(包括未办理产权登记的综合楼2扩建房屋面积381.82平方米),权证号为象房权证爵溪街道字第2010-030381号,房屋权证面积2022.28平方米,测绘面积2404.10 平方米,评估以测绘面积为准,差异381.82平方米作为未办理产权登记的综合楼2扩建房屋进行评估。拍卖房屋结构混合,总层次为5层,1-5层层高分别约为4.4米、3.6米、2.9米(吊顶后层高)、3.6米、3.6米,房屋外墙贴墙面砖,内墙及天棚刷白,部分天棚防火板吊顶,门窗为铝合金窗、卷帘门,楼地面铺地砖,混凝土平屋面。拍卖房屋建筑物整体状况较好,水电设施配套齐全,房屋底层作仓库、2-5层作车间,现状在正常使用。
上述拍卖的房屋建筑物总建筑面积为3241.20平方米,为委托方提供的象山县测绘设计院出具的房屋测绘面积,与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面积合计2896.17平方米存在差异,本次因要求以提供的象山县测绘设计院出具的房屋分层(幢)分户平面图面积为准。
二)拍卖的土地使用权位于象山县爵溪街道新瀛路2弄1号,土地使用人为***,根据提供的象国用(2010)第0967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及象山县测绘设计院出具的不动产司法处置测绘资料,土地使用权面积989.38平方米,为独用面积,宗地号25-033-038-0064-01,使用权类型出让,终止日期2050年6月18日,土地用途为综合用地。
三)拍卖的附属设施主要为规划红线内(即有产权证的地块)的场地道路,合计面积约229平方米,主要为地块区城内浇筑的水泥地坪。
房屋评估面积以象山县测绘设计院出具的测绘单面积为准。本评估值含房屋装修价值。
房产2:座落于爵溪街道新瀛路2弄1号的房地产与围墙、绿化等附属设施(两本产权证上地址:爵溪街道城东开发区与爵溪街道新瀛路西侧,实地勘察后实际门牌号为:爵溪街道新瀛路2弄1号)。具体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
房屋建筑物共6项,建筑面积合计为4870.46平方米(分别参照2018年7月9日与2018年7月27日象山县测绘设计院出具的不动产司法处置测绘资料中的测绘建筑面积),具体分别列示:
序号 | 权证 | 权属所有人 | 建筑物名称 | 结构 | 层数 | 房屋所有权证上建筑面积 | 建筑面积 | 建成年月 | 备注 |
1 | 象房权证爵溪镇字第2005-030048号 | 象山****有限公司 | 01号房屋(住宅) | 混合 | 4 | 1390.79 | 1342.54 | 2001 | 测绘面积1342.54平方米与房产证面积1390.79平方米,相差-48.25平方米。 |
2 | 无 | 01号房屋(综合) | 混合 | 6 | 2286.40 | 2003 | 按象山县测绘设计院测绘面积。 | ||
3 | 无 | 03号房屋 | 混合 | 4 | 744.72 | 2003 | |||
4 | 无 | 04号房屋 | 混合 | 4 | 379.17 | 2003 | |||
5 | 无 | 棚1 | 棚房 | 1 | 79.70 | ||||
6 | 无 | 棚2 | 棚房 | 1 | 37.93 | ||||
合计 | 4,870.46 | ||||||||
其中:1、01号房屋(住宅)经过装修:地面铺大理石、复合地板,墙面内墙涂料刷白、部分贴瓷砖,顶棚部分为塑料扣板吊顶。
2、01号房屋(综合)经过装修:地面铺大理石、抛光砖,墙面普通刷白,部分铝塑板吊顶,配1台货梯。
注: 01号房屋(综合)该幢楼为6层综合楼,经象山县测绘设计院测绘整幢综合楼建筑面积为4690.50平方米(包含郑*所有房屋建筑面积)。本次评估电话咨询象山县测绘设计院项目负责人周科(电话:13777939884):如按土地证红线分割,建造在郑*所有的象国用(2010)第0967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上的北首房屋建筑面积2404.10平方米产权归属于郑*所有,不列入本次评估范围;建造在象山****有限公司所有的象国用(2001)字第03-015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上的南首房屋建筑面积2286.40平方米产权归属于象山****有限公司所有,南首的2286.40平方米中有约56.55平方米的房屋建在土地证红线外,本次评估01号房屋(综合)建筑面积按2286.40平方米进行估算。
3、03号房屋(职工宿舍楼)经过简易装修:地面铺普通地砖,墙面普通刷白,无吊顶普通刷白。
4、04号房屋(住宅楼)经过住宅精装修:地面铺花岗岩、实木地板,墙面聚脂漆刷白,顶棚石膏板聚脂漆(有造型)。配有厨房及卫生设施。
5、棚1、棚2为搭建的棚房。
(二)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共2项,地类用途分别为城镇住宅用地与综合用地,土地使用权面积合计1773.42平方米,具体分别列示:
序号 | 土地权证编号 | 权属所有人 | 土地位置 | 用地 | 准用 | 开发 | 终止日期 | 土地面积 | 土地面积 | 备注 |
1 | 象国用(2010)第09441号 | 象山****有限公司 | 爵溪街道新瀛路2弄1号 | 城镇住宅 | 70 | 五通一平 | 2065年10月19日 | 460.62 | 460.62 | 北首土地证红线外有27.71平方米为不确权土地,本次不列入评估范围。 |
2 | 象国用(2001)字第03-0157号 | 综合 | 50 | 五通一平 | 2051年1月19日 | 1,312.80 | 1,312.80 | 西首土地证红线外有13.14平方米为不确权土地,本次不列入评估范围。 | ||
合计 | 1,773.42 | |||||||||
红线内开发程度为五通一平(通路、供水、排水、通电、通讯及场地平整)。地块在爵溪街道新瀛路,对外交通较便捷,各项基础设施配套齐全,公共配套设施较完善。
(三)爵溪街道新瀛2弄1号的围墙、不锈钢栏杆、伸缩门、货梯等附属设施
围墙、铸铁栏杆、伸缩门、货梯等附属设施共6项,具体分别列示:
序 | 名称 | 项目特征 | 购建年月 | 规格 | 计量单位 | 数量 | 备注 | ||
号 | 长度米 | 宽度或管径米 | 高度米 | ||||||
1 | 砖砌围墙 | 北面 | 5.2 | 2.3 | 平方米 | 11.96 | |||
2 | 东首不锈钢大门 | 别墅用 | 2 | 2.2 | 套 | 2.00 | |||
3 | 不锈钢栏杆 | 包含基础 | 90 | 1.5 | 平方米 | 135.00 | |||
4 | 电动伸缩门 | 东面 | 10.6 | 套 | 1.00 | ||||
5 | 伸缩门门套 | 砖砌,贴大理石 | 2.8 | 1.2 | 2.1 | 平方米 | 3.36 | ||
6 | 货梯 | 01号房屋(综合)内 | 套 | 1.00 | |||||
(四)爵溪街道新瀛路2弄1号的绿化
绿化共7项,具体分别列示:
序号 | 绿化名称 | 规格型号 | 计量单位 | 数量 | 备注 | |
1 | 桂花树 | 高度5米 | 株 | 2 | ||
2 | 桂花树 | 高度4米 | 株 | 4 | ||
3 | 桂花树 | 高度2米 | 株 | 2 | ||
4 | 苏铁 | 茎高130厘米 | 株 | 1 | ||
5 | 石榴树 | 高度4米 | 株 | 1 | ||
6 | 玉兰树 | 高度4米 | 株 | 4 | ||
7 | 小樟树 | 株 | 1 | |||
未搬离。1、象国用(2001)字第03-0157号,象国用(2010)第09678号两地块需按有关规定合并。因终止日期不一致,使用年限缩短(以使用年限近的为基准)。2、超越土地红线范围的,办理过户时需按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如土地面积缩少的由买受人自行承担。3、违章建筑、超占土地,买受人在办理过户登记时应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规章办理。若城市规划或其他建设需要的,买受人应无条件拆除。以实地现状为准。
起拍价:1053.6万元,保证金:210万元,增价幅度:5万元。
二、竞买人条件: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符合竞买条件的所有主体(具体咨询拍品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
竞买人(含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可委托他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参与变卖。竞买人委托变卖的,须在竞买开始5天前到法院信息技术科办理委托手续并经法院确认,竞买成功后,竞买人(委托人)与受托人一同到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变卖成交后直接裁定委托人为买受人。开拍5天前无委托手续或委托手续不全的,竞买活动认定为参拍人的本人行为,成交后裁定参拍人为买受人。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2020年6月19日至2020年7月3日16时止接受咨询。请自行前往看样。
四、变卖方式:
1、网络司法变卖期为60天,如有竞买人在60天内变卖期中的任一时间出价,则变卖自动进入到24小时竞价倒计时;24小时竞价周期内,其他变卖报名用户可加价参与竞买,竞价结束前5分钟内如有人出价,则系统自动向后延时5分钟(循环往复至最后5分钟内无人出价)。
2、竞买人需要先报名缴纳等同于标的物变卖价全款金额的变卖预缴款,才能取得变卖参与资格;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变卖价,方可成交。
3、本次变卖适用线上报名,在变卖平台上报名并交纳保证金,以递增出价方式竞价,增价幅度为人民币5万元,起拍价即为变卖保留价。
五、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并承担所产生的全部手续费用等。交易双方按照税法规定各自缴纳相应的税费,买受方缴纳印花税、契税等,具体以税务机关核定为准。
六、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变卖活动的整个过程。优先购买权人须在竞买开始5天前向法院提出申请,经法院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以及优先竞买代码、参拍密码,并以优先竞买代码参与竞买。
七、竞买人报名参与变卖时,网拍系统将通过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冻结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变卖预缴款,变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变卖预缴款自动解冻退回,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变卖预缴款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
八、变卖成交后,如果成交价等于变卖预缴款,买受人则无需另外支付余款;如果成交价高于变卖预缴款,高出部分的变卖余款请在竞买成功后7个工作日内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象山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工商银行象山支行,账号:9558853901002483472),并在缴款后3个工作日内【凭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原件(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公章及法人章;个人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到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人民法院信息技术科(地址:宁波市象山县丹东街道象山港路525号)签署《变卖成交确认书》及领取变卖款收款收据,于签订成交确认书后15个工作日内领取民事裁定书。
九、变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变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变卖价款低于原变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变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悔拍后法院可以裁定重新变卖。重新变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十、依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变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十一、竞买人在变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法院发布的变卖须知
标的物情况介绍摘录自宁波弘正资产评估事务有限公司、象山天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
信息技术科咨询电话:0574-59182585
监察室监督电话:0574-59182567(业务咨询请勿打)
淘宝技术咨询:400-822-2870
(特别提醒,本标的从未委托任何中介或个人协助拍卖,竞买人如需咨询和看样请直接与法院联系,咨询电话仅此一个)
联系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丹东街道象山港路525号。
网址:http://www.nbcourt.org.cn
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8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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